最高額抵押權不具有從屬性,怎麼理解

2021-03-04 04:39:27 字數 5186 閱讀 6942

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額抵押的特徵: 具有未來性、不確定性以及這種抵押一般先於要擔保的債權的成立 因此,由於它的特徵以及制度的存在意義決定了即使已經存在的債權也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轉入擔保。 由於擔保債權的不確定性,因此在在物權法204條規定在擔保債權確定之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不隨之轉讓。

以上是我的理解

2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同學記錯了吧,是非從屬性,終於碰到乙個我知道的問題了

3樓:匿名使用者

人大最後5套裡好像看過, 好像是具有從屬性,而沒有不可分性?

最高額抵押權到底具有從屬性嗎?請高手!!

4樓:匿名使用者

從屬性是普通抵押權的

重要法律屬性。通說認為,抵押權在發生上、處分上和消滅上具有從屬性。最高額抵押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抵押權,是否具有從屬性,學者間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主張:

一是否定說。二是折衷說一般多數學者持肯定態度 即承認其從屬性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後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

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個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注意:對於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是否可以轉讓,《物權法》第204條做出了與《擔保法》第61條不同的規定。

《擔保法》第61條規定了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但《物權法》第204條規定了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可以轉讓,只是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最高額抵押權並不隨著債權的轉讓而轉讓。根據《物權法》第178條的規定,《擔保法》與《物權法》的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適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請大家指教

6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額抵押權首先是擔保物權.擔保物權的特徵是:從屬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優先受嘗性.

所以最高額抵押權肯定有從屬性.從屬於所擔保的債權,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不能脫離債權單獨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自然消滅.所謂不可分性,就是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

7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觀點是:最高額抵押權肯定有從屬性,因為最高額抵押屬於對連續將要發生的債權進行的擔保,如果不存在將要發生的連續債權,肯定就沒有必要設定最高額抵押,最高額抵押權也屬於擔保物權,所以最高額抵押權有從屬性。請指教。

房地產最高額抵押權的概念 最好講的通俗一點 用白話講的明白點

8樓:匿名使用者

先說說房產抵押

貸款吧,對比一下,比較容易理解。

房產抵押貸款就是個人消費貸款,簡單地說就是借款人用房產(自有的或第三人皆可)向銀行抵押,申請貸款,這種貸款的抵押物只對該筆貸款負責,銀行的優先受償權只針對該筆貸款生效。

最高額抵押權的意思呢?

簡單地說就是借款人用房產(自有的或第三人皆可)向銀行抵押,在限額內申請多筆貸款,這種貸款的抵押物對多筆貸款負責,銀行的優先受償權對該多筆貸款都生效。

區別:1、一般抵押權只針對單筆貸款;最高額抵押權可以對多筆貸款負責也可以針對單筆貸款。

2、一般抵押權金額是固定的,即借款合同的金額;最高額抵押權是浮動的,在限額內實際發放多少貸款,就產生多少。

附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

物權法: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二百零三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9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額抵押權又稱為限定額抵押權,在日本民法中稱為根抵當,是為擔保未來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不確定的債權而設立的一種抵押權,其擔保的債權為將來發生的不特定債權。在立法例上,許多國家的民法規定了最高額抵押權。 《德國民法典》第1190條規定:

「設定抵押權時,得僅規定土地應負擔保責任的最高額,而除此以外,則保留債權之確定;其最高額應登入土地登記簿冊;債權附有利息者,利息應計入最高額;抵押權雖未在土地登記簿冊中載明為保全抵押權者,亦視為保全抵押權;此項債權得依債權轉讓之一般規定進行轉讓,債權依規定轉讓時,其抵押權並不隨同轉讓。」

最高額抵押權作為一種抵押權,應當具有抵押權的共性。但最高額抵押權畢竟是一種特殊的抵押權,又應當具有不同於普通抵押權的特性。最高額抵押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學者們的看法不一。

認為,最高額抵押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在抵押權的從屬性上具有特殊性

從屬性是普通抵押權的重要性。通說認為,抵押權在發生上、處分上和消滅上具有從屬性。最高額抵押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抵押權,是否具有從屬性,學者間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主張:

一是否定說。這種學說又可以稱為獨立性說,這是絕大多數學者所持的態度,認為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在最高額抵押權設立時並不一定現實存在,最高額抵押權可以與債權分離而獨立存在,並不隨主債權的轉讓或消滅而轉讓或消滅。

在抵押權的特定性上具有特殊性

通說認為,抵押權的特定性包括抵押標的物的特定和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特定兩個方面,而後者是抵押權特定性的主要表現。最高額抵押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抵押權,是否具有特定性,理論上爭議亦很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肯定說。

該說認為,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須特定,不能理解為必在設定抵押權時確定擔保具體的債權額,而是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不能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一切債權。

在抵押權適用範圍上具有特殊性

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物權。因而,抵押權所擔保的物件只能是債權。原則上說,無論何種債權,均可設定抵押權,如不能以金錢計算為標的債權、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金錢債權、以給付代替物為標的的債權、附條件債權、訴訟時效完成後的債權等。

在抵押權實現上具有特殊性

抵押權的實現是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清償其債權。在一般情況下,抵押權的實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須抵押權有效存在;二是須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三是須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四是債務人未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方面的原因。

10樓:匿名使用者

還有他們的優先受償的順序為:留置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權 簡單來說吧抵押是東西不轉移的,你還可以用。質押是東西要轉移給對方的,放在對方手裡。,

什麼是最高額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有什麼區別

11樓:華律網

主要的區別是:1、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乙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數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乙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2、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乙個已經發生的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連續發生的債權。

3、一般抵押權設立時,由於其所擔保的債權已經發生,因此債權金額是確定的,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未來可能發生的債權,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金額是不確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額以內都可以。

1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額抵押是一種特殊的抵押權,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它與一般抵押權的區別是:

(1)最高額抵押權是為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的擔保,即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例:張某以一處房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李某簽訂了乙份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1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而一般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是已經發生的特定債權,且該債權是獨立的而非連續債權。

(2)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抵押擔保的範圍雖然可以確定,但具體擔保的數額卻無法明確,只存在乙個「最高債權額限度」。例:張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萬元,3月份又借了30萬元,5月份又借了40萬元,6月份還了60萬元,8月份又借了40萬元,以此類推,張某在這一年之內借了還,還了借,只要借款餘額不超過100萬元,張某抵押的房產對這一年之內發生的不超過100萬元的借款的償還作擔保。

而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既存的特定債權,擔保的數額和範圍一開始就是確定的。

最高額抵押權人有優先權嗎,與普通抵押的區別是什麼

13樓:金佑財富

最高額抵押

權又稱為限定額抵押權,在日本民法中稱為根抵當,是為擔保未

來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不確定的債權而設立的一種抵押權,其擔保的債權為將來發生的不特定債權。最高額抵押權在立法例上,許多國家的民法規定了最高額抵押權。 《德國民法典》第1190條規定:

"設定抵押權時,得僅規定土地應負擔保責任的最高額,而除此以外,則保留債權之確定;其最高額應登入土地登記簿冊;債權附有利息者,利息應計入最高額;抵押權雖未在土地登記簿冊中載明為保全抵押權者,亦視為保全抵押權;此項債權得依債權轉讓之一般規定進行轉讓,債權依規定轉讓時,其抵押權並不隨同轉讓。"

最高額抵押權之所以受到各國的普遍重視,其原因在於最高額抵押權具有普通抵押權所不具有的功能,其創設的目的在於配合繼續**易形態的需要,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因而具有生命力。中國《擔保法》規定最高額抵押權的目的也就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促進資金融通,更好地發揮抵押擔保的功能。"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生產經營者所需要的資金大都是通過銀行借貸而取得的,利用自己的財產去獲取銀行的信用,融通資金,已成為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在抵押權的從屬性上具有特殊性

從屬性是普通抵押權的重要性。通說認為,抵押權在發生上、處分上和消滅上具有從屬性。最高額抵押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抵押權,是否具有從屬性,學者間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主張:

一是否定說。這種學說又可以稱為獨立性說,這是絕大多數學者所持的態度,認為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在最高額抵押權設立時並不一定現實存在,最高額抵押權可以與債權分離而獨立存在,並不隨主債權的轉讓或消滅而轉讓或消滅。

在抵押權的特定性上具有特殊性

通說認為,抵押權的特定性包括抵押標的物的特定和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特定兩個方面,而後者是抵押權特定性的主要表現。最高額抵押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抵押權,是否具有特定性,理論上爭議亦很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肯定說。

該說認為,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須特定,不能理解為必在設定抵押權時確定擔保具體的債權額,而是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不能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一切債權。

在抵押權適用範圍上具有特殊性

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物權。因而,抵押權所擔保的物件只能是債權。原則上說,無論何種債權,均可設定抵押權,如不能以金錢計算為標的債權、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金錢債權、以給付代替物為標的的債權、附條件債權、訴訟時效完成後的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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