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胡文學
公司法關聯關係的規定是: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與受其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且該關係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股祥檔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四)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野宴轎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與其頌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2樓:豆液
關聯交易行搭是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經理等利用關聯關係,利用公司與其持股的公司或者近親屬等進行的交檔喊拿易。主要在於判斷是否構成關聯關係,本質上關聯關係是控制或者影響力。詳細檢視《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
公司法對關聯交易規定是什麼
3樓:陳友聯
公司法對關聯交易規定有以下幾點。
1、基本態度禁止不正當關聯交易。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對企業經營狀況有稿枝著重要影響,因而應全面規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乙個亮點,是首次對公司關聯交易進行規制。新公司法第21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這一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公正關聯交易給予禁止。新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如此規定,是在充分衡量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與危害性後,特別是在我國當前不公正關聯交易日漸增多的社情況下,做出的一種切合實際的制度選擇。
2、關聯關係。
關聯關係的界定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等對關聯交易都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係進行界定。比如會計法並不強調對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載和披露,關聯交易作為經濟主體之間的一種交易行為,其基礎的法律界定並不適合由會計法來進行。雖然**法也有較多規定,但因其神螞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礎性。
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判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係,其鍵瞎敏次要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多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相對而言,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對決定關聯交易的關聯關係以及規制關聯交易的基本原則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規定。
一、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connectedtransaction)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係,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公司法中對關聯交易是怎麼規定的?
4樓:劉倬
法律分析:仔譁。
一)商事主體之間的關餘戚毀聯性。
二)利益衝突與權益的轉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潛在傾向。
四)交易形式對實質公平的異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豎備、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中對關聯交易是如何規定的?
5樓:沈士朋
法律分析:聯交易在公司的經營活動特別是公司購併行動中,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跡攔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租局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姿型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關於關聯交易有哪些規定
6樓:王煥坤
一、公司法中對關聯交易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係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階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關聯交易在公司的經營活動特別是公司購併行動中,是乙個極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財務監督、資訊披露、少數股東權益保護等一系遲顫列法律環境方面的問題。
二、關聯交易的特徵。
一)商事主體之間的關聯性。
關聯交易鬚髮生在具有權益關聯性及相互影響力的商事主體即關聯方之間。
二)利益衝突與權益的轉移。
任何乙個具體的關聯交易,均在關聯方之間或關聯方與其權益攔談代表間,存在利益衝突並在關聯方之間產生了權益的轉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潛在傾向。
關聯交易並不都是公允的,但是關聯交易這種形式蘊含著易於發生不公允結果的潛在傾向。一旦主客觀條件具備,特別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規制,乙個具體的關聯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邊緣。
四)交易形式對實質公平的異化。
關聯交易的最大特點,同時也是法律規制的難點,就是關聯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當事人對自己權益的自由處分,掩蓋實質上的對一方當事人權益的強行損害。
三、關聯交易對公司的不利影響。
首先,關聯交易可能會增加公司的經營風險,使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有可能產生壞賬的風險:如大股東提供擔保、資金或大股東以其他方式佔用公司的資金均會給公司帶來潛在的財務風險;如果和大股東及關聯人員進行不等價交易會降低公司的利潤。
其次,影響公司獨立經營能力,抗外部風險能力下降。
過多的關聯交易會降低公司的競爭能力和獨立性,使公司過分依賴關聯方,尤其是大股東。例如,有的公司原材料採購和產品銷售的主要物件都是關聯方,其經營自主權受到很多限制。由於公司的獨立性差,對關聯方依賴較強,導致市場競爭力下降,若關聯方自身難保,則公司就可能進入低谷了。
最後,大碼衡敗量關聯交易的發生會對公司的形象產生負面的影響,使潛在的客戶減少。使潛在的客戶不願意與公司進行交易。公司的商譽將受到很大傷害,也不利於公司長遠健康發展。
公司法關於關聯交易有哪些規定
7樓:真的兔子
公司法 》規定,禁止關聯交易,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派畝頃人員不得利用塵陸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耐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什麼是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有哪些職權呢?
執行董事是指參與經營的董事。執行董事的職權包括召集股東會會議,衡或旁並向股咐橡東會報告工作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團老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等等。所謂執行董事,作為董事,參與企業本身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為活躍董事。是指在董事會中被任命擔任特定職務並對該職務負有職業責任的董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知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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