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和判決哪個對被告影響小

2025-04-16 14:30:11 字數 5034 閱讀 9154

1樓:aaa迪總

1、特點不同。

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兩個特點:具有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變更或撤銷,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

糾正。具有強制性。判決生效後,執行部門有按照判決執行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

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的。人民法院進行該活動,依據的是其孫敏審判職權,所進行的活動屬於審判活動,具有審判上的意義,具有司法的性質。

2、原則不同。

公開審判是憲法原則,作為審判活動的最終載體,司法判決當然應當體現公開審判的原則。司法判決是對訴訟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結論即裁判結果的鎮李證明,是對結論產生的合法性、正確性的證明,也是對審判程式正確性、公正性的證明。

法院調解,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案件時,當事人應當出庭;如果當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人到場協商。

3、依據御凱遲文書不同。

在法院調解中,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批准。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

判決書。從送達或當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過了上訴和抗訴期限即發生法律效力。二審的判決,宣判後立即生效。

2樓:蝶love戀花

判決和調解對於無力償還的情況基本上都一樣。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畢襲慎有能力而拒不償還。

而《民法通則》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實禪陪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手敬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3樓:匿名使用者

調解和判決對被告影響的大小需要結合實際情辯虛況具體問題扮灶兄具體分析。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廳襲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由於是在訴訟中進行的,也稱為訴訟調解或訴訟上的調解。判決,封建時代指官府斷案,後指司法機關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

4樓:拉菲得得得

一般情況下,調解程式比較快速,節省時間和一半的訴訟吵遲費,當然也公升宴李節省雙方大量的精力,這是優勢祥手。但是,既然是調解,肯定是雙方做了某種程度的讓步,尤其是原告方做的讓步一般是更大一些。

5樓:網友

第一,調解是在自己自願的情況下進行的,其結果符合自己的預期,並且對於自備慎滾己是乙個有利的結果。 而判孝歷決就不一樣仿餘了,判決有可能是對自己有利,也有可能對自己沒有利。

6樓:深海

調解,因為調解可以緩和雙方的矛盾,而且可以給被告相對的時間,只要按時履行義務就可以了,唯一不好的就是一旦沒履行原告就答蔽絕並遊可以申清姿請強制執行。

7樓:冷靜還無私丶寶貝

調解與判決哪個檔橡對原告更有利,主要的參考價值是證據。不能從基本的事實加以判斷,因為法官審判案件主要靠證鄭行據,原告所說的事實,都需要證喊蠢譁據來加以證明。

8樓:州呵白

調解和判決哪個對被告影響小?當然是調解,對被告影響小,如果是判決,那碰銷就是法律的制裁黨,所以判決對被告的旅神影響拆吵虧以及親屬都很大。

9樓:網友

所以,要考慮調解與判決哪個對原告更有利,主要的參考價值是證據。

10樓:慎莞

判決和調解對於無力償還的情況基本上都一樣。

11樓:匿名使用者

成長,本來就是乙個逐漸孤立無援的過程,你要努力強大起來,然後獨當一面。

法庭調解對原告有利還是不利?

12樓:陳林

法律分析:法院調解對雙方當事人都有好處,雖然把法律對證據的嚴早運派格規定暫時放到了一邊,但在大多數情況下,調解是對雙方都有好處的。不然也不會那麼多案件裡面,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了。

理想的訴訟情況總是和現實有差別的,在很多案件中,出於對法律不熟陸賀悉、某些證據收集難度大等很多現實的原因,很多證據你自己也知道根本沒有收集全,調解就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好方法。在調解中,法官可以讓雙方像在市場中買菜賣菜一樣地來「議價」,甚至在你們談不妥的時候,他可以多次往返於你與對方悄搜之間,以中間人的方式來「撮合」你們,達到平衡雙贏的效果。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判決和調解對被告有什麼影響

13樓:律漸

法院的裁蘆指判文書存在兩個效力,乙個是法律效力,乙個是執行效力。

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一經生效(一審判決在超過上訴期後沒有上訴的判決以及二審終審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銷。

法律依據:羨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陪派配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院調解對被告有什麼影響嗎

14樓:謝鵬輝

法律分析:調解當然得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才能調解,一方不到場是不能調解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的,就沒有辦法適用調解。

如果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調解和判決哪個對原告有利

15樓:鄭禮軍

法律分析:1.調解和判決培迅都是訴訟過程中的結案方式,但具體哪個對原告更有利,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起訴的目的是為了能實現自己的訴訟請求,如果在調解過程中,自己的主張大部分得以實現,那麼調解對雙方都是有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侍中陪,在事實清楚老蠢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16樓:上海法和

法律分析

調解和判決對被告帶辯影響的大小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由於是在訴訟中進行的,也稱為訴訟調解或訴訟上的調解。

判決,封建時代指官府斷案,後指司法機關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在體育比賽中,判決指裁判員作出的裁判決定。

判決書從送達或當事人接到的第二笑鬧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過了上訴和抗訴期限即發生法律效力,二審的判決,宣判後立即生效。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兩個特點:

1、是具有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變更或撤銷,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糾正;

2、是具有強制性,判決生效後,執行部門有按照判決執行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

被告人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民事權益,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是原告人的對稱,被告是民事訴訟中的一方當事人。凡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被告人,被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被告人的稱呼只是訴訟程式發生的一種蠢公升缺假定,被告是否確實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執,是否應追究民事責任,只有通過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後才能確定,因此不能認為被告人都是無理的,被告人在民事訴訟中與原告人的訴訟地位平等,同樣享有廣泛的民事權利,也要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調解與判決對被告的影響

17樓:律臨陳英

法律分析:裁定與判決的區別:適用的事項不同、作出的依據不同、形式不同、上訴期限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程序;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後,可以徑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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