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情與法衝突

2025-04-14 12:15:07 字數 1967 閱讀 6603

工傷保險中的法律問題

1樓:羅仰俠

一)工傷認定的法律問題。

工傷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勞動關係,這裡的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關係也就不存在工傷認定,故在勞務關係與僱傭關係中就不存在工傷認定的問題,只存在著人身侵權損害賠償問題。

對於工傷的審查,一般從三個要件來進行: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對於因履行工作職責受暴力傷害,一般認為是屬於工傷的範圍,依法應按工傷處理。

二)勞動能力鑑定的法律問題。

勞動能力一般由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對於勞動能力鑑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再次鑑定。由於再次鑑定為最終結論,故對於勞動能力鑑定不服的,當事人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這一點與工傷的認定程式是不同的。

三)留薪期滿後,員工仍然需要停工醫療的法律問題。

員工發生工傷後,員工應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待遇依《工傷保險條例》第。

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項:**工傷所需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異地就醫交通,住宿等費用,輔助器具費用,護理費,原工資福利待遇等等。但這個期限依法不超過12個月,絕則經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再延長也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滿後,對於員工已進行傷殘評定的,員工依法享受傷殘待遇;對於未進行傷殘評定的,需要繼續**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勞動者發生工傷,享受了工傷待遇的,是否可以再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我們認為,將工傷損害賠償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原因是其在處理該案件的程式、審查的內容、責任認定、歸責原則、賠償範圍等各方面均與民法旦鄭上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有很大的差異。從工傷損害賠償的賠償範圍上可以看出其沒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的部分,故我們認為員工對於因工傷造成損害的,基於用人單位有過錯或第三人有過錯的情形下,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或第三人提起精模巨集頌神損害賠償之訴。基於此,工傷爭議案件中如果涉及到第三人侵權時,勞動者可以選擇第三人或用人單位其中之一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般選擇用人單位的就按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法律問題

2樓:梁澤勇

法律分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棚李是對工傷的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鏈則遲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盯衝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對於工傷保險有什麼條款

3樓:孫旭權

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下列條件:職工被社保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工傷;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依法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如果單位未為職工投保的,則相關的工傷待遇的費用由單位來承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批准後公佈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

想看百科就有,查一下吧。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 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 民辦非企業單位 會 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以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其中 原工資福利待遇 指的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及相關法律合同上規定的其他福利不變。福利待遇包括 1 基本月薪 是對員工基本價值 工作表現及貢獻的認同。2 綜合補貼 對員工生活方面基本需要的現金支援。3 年終獎金 農曆新年之前發放,使員工過乙...

誰有2019版得工傷保險條例,誰有2011版得工傷保險條例

內容來自使用者 陳華慧 中華人民共和國 令 第586號 關於修改 工傷保險條例 的決定 已經2010年12月8日 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總 理 溫家寶 二 一 年十二月二十日 決定對 工傷保險條例 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條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事業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