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小區停車,物業收停車費合理嗎?

2025-04-05 00:50:22 字數 1985 閱讀 3946

1樓:小初教育財經小集

如果未在小區停車,但是是有固定位的叢粗,那等於雖然車子沒在小區停,但是位置是在用扒鄭枝春敏的,所以物業收費也具有合理性,但是如果是流動車位那沒在小區停車,我也就不應該收停車費啊。

2樓:網友

這氏運個得看殲滲梁具體的情況。如果是自己的停車位就是沒有停車位,是要交管喊螞理費的。或者是自己已經繳納了停車費,但是自己沒有停車,這種情況肯定也不退停車費。

3樓:小隱民間故事會

先行研究存在本身的短板和缺憾,尤其是無法合理解釋正反兩方的材料,此種短埋指板很難在固有思路下實現突破。本文不再糾纏於孫是被綁架還是自投的細節性論爭,而是從動機出發,從結果出發,從論證邏輯出發,結合學界已經確認襪唸的各項事實,圍繞目前存在的爭議論述,嘗試提出孫中山倫敦蒙難事件的第三種解釋。對於新思路存在的種種薄弱點或者說不足之處,並非是筆者沒有意識到,而是本著歷史學求真的精神,希望將倫敦蒙難事件的研究重新提出討論,所做推論可能在某些細節上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敬祈學界同好指告液困正。

4樓:網友

這取決於具體情況。手敬如果你擁有陪薯咐乙個停車位,你必須支付管理費蘆純。或者,如果您已支付停車費,但不停車,停車費將不予退還。

小區沒有物業可以收停車費嗎

5樓:姜遠波

法律分析:小區沒有物業可以收停車費,但是業主不能收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改姿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殲埋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侍絕,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小區沒有物業可以收停車費嗎

6樓:肖紅

一、小區沒有物業可以收停車費嗎。

1、小區沒有畢扒物業可以收停車費。已竣工但尚未**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開發商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是公共區域管理費用,不會因為沒有入住,物業公司會減少支出,或減少工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二、物業管理部工作職責是什麼。

1、及時瞭解並掌握所轄物業的動態,保證所轄物業在合法、安全的狀態下執行;

2、負責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按時收取應收款項,完成年度經濟指標;

3、熱情與客戶溝通,主動協調客戶之間的矛盾,不斷提手鬥昌高管理與服務質量;

4、負責所轄物業的安全防火、防盜工作,管理並督促相關設施的配備;做好區域內環保工作;

5、負責所轄物業的維修申報和其他後勤服務;

7、完成領導交銷慎辦的其他工作。

小區沒有停車位,卻要收停車費合理嗎

7樓:帳號已登出

1、小區沒有停車位收停車費不合理。物業的做法不對,交了停車費就應該有固定的停車位,同時如果目前的停車位並不夠,那麼就不應該收取停車費而應該選擇與全體小區業主協商規劃擴充套件停車區之後再收取停車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培塵。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如配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渣中指主的需要。

小區空困地物業收居民停車費合法嗎?

應該是合法不合理。找一下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溝通協商一下。小區物業收取臨時停車費是否合法?有標準嗎 小區物業收取臨襪或肆時停車費,應當提供業主大會委託其收費的檔案 否則,收費不合法。主要依據如下 根據 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 行為,適用本法。本法所稱 包括商品 和服務 商品 是指各類有形...

新助場停車費是怎麼計算的,新鄭機場停車費是怎麼計算的

新鄭機場停車費在1個小時以內,每車次收費5元,以後每半個小時加收2元,不足半個小時按半個小時計收,全天最高收費40元。大型貨車和15座以上客車,可停放1號停車場,每天每車次收費50元。進場車輛需遵守機場停車場管理規定,禁止攜帶易燃 易爆物品,服從工作人員指揮和管理,停車後鎖好門窗,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

車子停在自家小區還應該交停車費嗎

物權法 第74條第三款規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做了明確規定。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 車位費 佔道費 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屬於業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響小區交通,物業公司無權向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