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權和房產居住權

2025-03-14 11:20:28 字數 3174 閱讀 4888

1樓:無訟

民法典規定,居住權是房屋的用益物權。如果房屋是孩子所有的,撫養人對子女進行撫養取,即使沒有設立居住權的,撫養人享有居住權。

中螞清運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離婚後子女歸屬的原則。

一)確保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

夫妻離婚導致家庭破碎,對孩子的傷害是最大的,所以子女的心結以及保護孩子健康成長就成了離婚時孩子撫養問題的關鍵。在處理這一類問題上,婚姻法確立瞭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那就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所以如果有不良習慣、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這樣的情況的話是得不到孩子的撫養權的。

二)哺乳期內孩子歸女方的原則。

一般來說,在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孩子應隨女方生活。現行法律沒有對哺乳期作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兩週歲以下的孩子都屬於哺乳期。

本條原則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孩子的母親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以及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的情形的話,孩子的撫養權就會判給孩子的父親。

三)哺乳期後的孩子撫養權。

從司法實踐中得出哺乳期後的子悶梁女指的即是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是由父母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出結果,就由法院判決,主要會結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加以處理。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居住要是由房屋所有人設立的用益物權。如果房屋了子女所有人的,撫養人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即使沒有設立居住權,撫養人對房屋享有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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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網友

你好,這個協議是效力待定的,搏橘因為這個房子的產權人是你公公,並非你丈慶消夫基差團,你丈夫是沒有權利處分的。如你公公百年之後,則其房產按照繼承處理,你丈夫是有可能取得產權的,那個時候你丈夫是有權利處分這個房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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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跟撫養權的區別?

3樓:abc生活攻略

1、二者的區別如下:

2、居住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是概念完全不一樣,居住權是指他人對所有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有佔有並且使用的權利,居住權是屬於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而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這兩種不同的權利在現實生活當中根本就不衝突,也不會因為什麼事情同時聯絡在一起的。

3、【法律依據】

4、《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5、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居住權跟撫養權有什麼區別

4樓:陳鋼

法律分析:二者的區別如下:居住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是概念完全不一樣,居住權是指他人對所有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有佔有並且使用的權利,居衫巨集住權是屬於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而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

這兩種不同的權利在現實生活當中根本就不衝突,也不會因為什麼事情同時聯絡在一起的裂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或源冊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居住權跟撫養權的區別是什麼

5樓:曲駱

法律分析:居住權一般是指他人對所有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有佔有並且使用的權利,而撫養局漏權一般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的法定權利,也是一種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畢鋒定,對他手臘晌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權跟撫養權區別有哪些

6樓:趙麗

房屋空搏居住權與子女撫養權的區別是:居住權一般是指他人對所有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有佔有並且使用的權利,而撫養權一般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的法定權利,也是一種法定義務。

一、居住權是否需要房主同意。

由此可見,居住權是其他物權,也就是說,居住權人在沒有房產權的情況下,不能干涉居住權人使用房屋的權利。

居住權是從原產權中分離出來的權益。房產登記有居住權人的,除非居住權終絕冊止,否則房主不能趕走居住權人。

二、地役權是不是土地使用權。

不是。地役權是指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而土地使用權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這是兩種不同的權利,不能混為一談的。

三、離婚後房子歸孩子所有女方可以居住嗎?

離婚後房子歸孩子所有經孩子同意女方可以居住,女方在無撫養權的情況下未經孩子同意不可以居住。父母對子女名下的房子不直接享有居住權,但在與子女簽訂居住權合同並完成登記的並虧巨集情況下可以享有對子女該房佔有、使用等用益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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