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婚後獲得哪些財產屬於共同財產

2025-03-13 12:05:01 字數 5359 閱讀 1270

1樓:夏丹丹

領取結婚證後取得的以下這些財產均算共同財產,但當事人有約定歸個人所有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檔衡改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行判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攔野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樓:阿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5條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內容: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經營一家商店,產生的收入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智財權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獲得的稿費收入、專利權轉讓費用等,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這部分財產不包括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敬亂改產;

5、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陪鏈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也就是說,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上述財產,除法律特別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具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2號)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亮判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民法典規定,什麼情況下是婚後共同財產

3樓:張義

法律分析: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培拍》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圓耐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根據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配腔羨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規定結婚後哪些算共同財產

4樓:創作者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首尺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此問題涉及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基羨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者鋒高。

民法典規定結婚後哪些算共同財產

5樓:蘇瑩

法律分析:雙方登記結婚之後取得的下列財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智財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滾芹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頃陵應當親自到大乎畢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規定婚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6樓:胡威

法律分析:(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財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衫纖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財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或賀仿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拍迅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規定婚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樓:法律部落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

具體的應包括:(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中婚前財產是否屬共同財產

8樓:張海東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婚後共同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備孫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仿旁鏈、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啟磨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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