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2025-03-08 07:45:24 字數 4860 閱讀 8111

1樓:律說律答

1)**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2)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3)監護人肆喊胡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4)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裂攔人的財產,滲巨集還應盡到謹慎管理注意義務,否則應賠償被監護的財產損失。(5)尊重被監護人的自治權(6)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的狀態,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

2樓:北京

2)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3)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大檔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3樓:王黎

法律分析:監護人的職責是**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含梁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鬥老閉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空裂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4樓:網友

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四個方面:

第一,要保護好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的權益。

第二,要管理好被監護人的財產。

第三,要教育和照料被監護人。

第四,當被監護人給別人造成了損失的時候,監護人是負有賠償的責任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熊孩子闖禍,說明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的職責,因此造成損失的話,也應該要由監護人進行賠償。

被監護人分為以下兩種:

一種是返芹十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還有一種是十八週歲以上,但是因為智力各方面的缺陷,導致不能夠像正常人一樣的那麼清醒的表達自己意識,識別能力有所欠缺的這種成年人。

那麼針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保護內容是不一樣的。

比如說針對未成年人,要保護好他,還必須教育他,這種保護就不能溺愛他;一方面要教會他怎麼樣做乙個合格的人、乙個合格的好人,怎麼樣做乙個聽話的學生,保護他人身和財產權益不受別漏皮畢人的侵犯,讓他能夠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另一方面,你要管束他,握彎讓他不要去侵犯別人的合法權益,一旦被監護人侵犯了別人的合法權益,給別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的,那麼就由監護人來承擔賠償責任,當然,被監護人如果自己有獨立財產的,也可以從他的財產裡面賠償。

對於被監護人是成年人這種情況,情況就比較複雜了。

5樓:律說律答

監護人的職責如下: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爛孫滑;4、**被監護人進行民凱滲事活動;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其進行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飢臘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6樓:創作者

監護人有以下法定職責:1、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肆租產生的權利,受法歷含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裂爛兆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7樓:劉偉長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臘亮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輪好寬未成年人的財產;

7、**未成襪襪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彙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一、監護權是否可以放棄。

1、監護權是不可以放棄的。因為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產生的。但如果因父母死亡、父母喪失監護能力和資格等情形下,可以由法院決定撤銷監護資格,並另行指定監護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8樓:華律網

監護職責,指監護人依法承擔的監護義務。包括:(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或精神病人的**及生活。(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

5)**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人,依法為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並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徵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為進行。

6)**監護人進行訴訟。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9樓:簡單的快樂就是生活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人」。監護人所**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忙分析自己的處分行為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為對於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

10樓:周說

你好,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是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教、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及承擔監護之民事責任。

對於監護人承擔之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作了規定: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第二,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民法通則第133條第2款對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情形作了特別規定,即「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是何含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單位擔任監護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答覆》[1989年8月30日,(89)法民字第23號」的意見,單位盡到監護責任時,不承擔責任。也就是由單位擔任法定監護人並盡到監護職責時,對被監護人造成他人的損害可以免除責任,實際也就是讓受害人「自認倒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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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一般是沒有監護人的。但如下情形除外 1 老年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配偶,父母 子女,其他近親屬等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2 老年人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