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能擔任監護人時,哪些人有監護資格

2021-03-17 04:42:57 字數 2321 閱讀 8898

1樓:斂巨集峻

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下列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法院以上述作為指定監護的順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則由他們優先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過世,則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擔任監護人,依此類推。

但若前一順序中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

社群指定監護人可以嗎,哪些人不能做監護人

2樓:農村土地流轉

一、社群制定

監護人,可以嗎?

《民法通則》第16、17條分別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如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擔任監護人。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由以上的規定可知,當監護權發生爭議時,社群是可以制定監護人的。

二、哪些人不能作為監護人

由於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關係重大,有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

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申請由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準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聾、啞、盲、浪費人經申請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的範圍各國立法有差異,有些國家之規定了禁治產人,如法國、德國;有些國家既規定了禁治產人又規定了準禁治產人,如日本、義大利。

我國《民法通則》未規定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

法國民法規定,被判處刑罰的人排除其任監護職務,已任職責當然解除。日本民法規定,行蹤不明不得擔任監護人。

3、破產人

日本民法規定,破產人喪失監護資格,但我國**時期的民法規定,破產不為喪失監護資格的事由,但破產人因無支付能力,在監護人的指定和選定時,應慎加選擇。

4、外國人

日本民法和法國民法規定,外國人不得為監護人。但法國民法又規定,有親屬關係的外國人有監護資格。我國**時期的民法、《民法通則》對此未規定。

但依《民法通則》第8條規定,應解釋為外國人不妨礙其為監護人。

5、法人

一般認為,法人不得擔任監護人,但依《民法通則》規定,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作為監護人。

因此,當監護權發生爭議時,我們可以讓社群來制定監護人,但是我們要知道,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擔任監護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無法擔任監護人的。要是你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律師365**律師,他們將為你答疑解惑。

哪些人可以是監護人 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的監護人是生父母或養父母。這個是不能用遺囑越過順序的。如果你指定的人不想監護這個孩子,也是沒有強制措施的。遺囑只是用來處分財產而已。

4樓:

您好,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未成年的監護人須遵循如下順序:(一)父母;(二)祖父母、外租父母;(三)成年的兄長及姐姐;(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須遵循如下順序: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民法總則》於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孩子監護人變更問題,孩子監護人變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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