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關於監護人的問題,依據《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可以處理被監護人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2022-04-16 14:15:03 字數 5383 閱讀 7234

1樓:逍遙

在法院指定前,必須是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此指定不服的,才有法院指定,而上面的資訊是直接讓法院指定,所以是錯誤的,仔細看一下這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以上的的監護人是有順序規定的。

3樓:林倩律師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4樓:周律師說

你好,民法通則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

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後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說,指定監護不服,才有權提起訴訟。

依據《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可以處理被監護人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5樓:墨陌沫默漠末

依據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6樓:匿名使用者

監護人如果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而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的,才可以。如果監護人的行為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則這種處理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

7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監護人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時應該需要些什麼證明材料?

8樓:可愛逗比呵呵噠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根據這一規定,監護人只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

9樓:天津律師李浩

被監護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需要監護人代為管理相關事務,但不得損害被監護人利益

10樓:匿名使用者

被監護人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有與他人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但卻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的或不能完全獨立的進行民事活動,因而其民事權利不能能力不能以自己的行為加以實現,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第一款中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翻書看的 呵呵,有不完整的地方請大家補充

根據民法通則監護人可以處理被監護人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11樓:可梅花秘雲

監護人如果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而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的,才可以。如果監護人的行為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則這種處理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

12樓:答疑解惑楊老師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根據這一規定,監護人只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除非其處分行為必須對被監護人有利。

13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有前提條件: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不能處分。

《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的條規有哪些

14樓:

根據《民法總則》關於監護人規定,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於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總則對未成年監護人是怎樣規定的

15樓:龍商百科

您好,根據最新出台的《民法總則》,關於監護人的規定有: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民法總則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如何處理

16樓:匿名使用者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規定的監護人有()

17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abcd【解析】《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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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 是的,如果你父親有合法的監護人手續,就可以與你大伯的兒子一起平分。在法律上你大伯的兒子是他遺產的唯一繼承人,他繼承跟他照沒照顧是不成正比的 你父親是監護人是否有民政局的合法手續,有的話才可以與大伯的兒子一起平分繼承,否則你父親沒辦法,只是他前妻的主張法院不會受理。房子如果是你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