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手續已經辦完 績效說沒有夠走勞動仲裁贏的幾率大不大?

2025-02-21 11:20:29 字數 3182 閱讀 8471

1樓:好行丶遠人

離職手續已辦完,績效說沒有夠走,勞動仲裁贏的幾率大嗎?離職手續已經辦完了,績效工資沒有給夠,即使走勞動仲裁贏的幾率也不是很大的,因為你已經離職了,所以差不多就行了。

2樓:官官

離職手續辦完以後,績效說沒有做勞動仲裁的,贏的幾率也可能不會太大,畢竟績效這東西沒有足夠的證據,也沒辦法去衡量它和工資是不一樣的性質的。

3樓:知識點

像你這種情況是可以走勞動仲裁的,贏的概率非常大,因為你在上班期間是有績效工資的,公司在離職之後不給績效工資是違法的。

4樓:慈元彤

離職手續已經辦完,績效說沒有勾走,勞動仲裁贏的幾率大不大?可以走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的勝算還是很大的。

5樓:帳號已登出

我覺得幾率應該還是比較大的,因為畢竟在這個公司。工作過一段時間的話,這樣的話都會根據工作時間的比例來給予績效考核。

6樓:帳號已登出

這要看他公司說的是否屬實。如果沒績效的話,正常你離職之前產生了績效,勝訴就是比較大的。

7樓:帳號已登出

一直手續已經辦完,績效說沒有勾走,勞動仲裁贏的幾率。沒有多大。

8樓:月會有

離職手續已辦完,那麼績效說沒有勾,那你走勞務成績也是呃幾率不大,畢竟你是啊離職了,所以說他是有理由啊不給你績效的。

9樓:網友

有一些單位的話,規定是離職前乙個月是沒有績效的,所以說這個走勞動仲裁贏的幾率真的不大。

10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離職手續已經辦完,績效是否可以得到,取決於雙方合同約定,或企業有關績效考核及發放規定(需經職代會審議通過並宣貫至每一位員工)。

有規定時按規定執行。

沒有規定,應按實際工作考核確定。

若因此發生爭議,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11樓:那年冬天風在吹

按照合同辦事就可以了,如果你認為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試試勞動仲裁,如果公司都是按照合同辦事的那麼你就贏不了,勞動仲裁保護職工同樣也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12樓:雲珈藍瑞

離職手續已經辦完,績眾反說沒有勾走,勞動仲裁贏的幾率大不?我認為他這明眼人都能看出來。他應該在你沒有辦理離職手續之前,應該跟你說清楚。他的這種做法是很不對的。

13樓:網友

績效屬於工資範疇,如應得,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4樓:胡椒玉公尺片

其實現在用人單位大多數都會這樣子,你離職的時候,多少會找些理由來扣些錢。

辭職不給績效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15樓:潘達懂發

法律不允許。離職後公司不發應得的績效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的。無論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不允許。

1、離職後公司不發應得的績效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的。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顫指盯勞逗鉛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茄和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提出辭職申請後,單位因為績效工資問題遲遲不給辦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16樓:網友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無需用人單位同意。但需要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

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及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否則,勞動者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離職以後績效工資也沒了嗎 -勞動仲裁

17樓:鄭劍傑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勞動法,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巖迅芹的工資,離職了績效工資昌仿也應繼續發放。如粗畢沒有及時發放,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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