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2025-02-20 12:50:04 字數 2431 閱讀 9282

1樓:田筱哇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在考試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目前理論界的主流觀點是,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筆者認為這樣理解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是有失偏頗的。我們勞動法沒有對什麼是「符合招聘條件」作出任何規定,但所謂的「招聘條件」不能由用人單位自己說,而要按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知道的。

法定最低僱傭年齡等基本招聘條件和招聘時規定的文化、技術、身體質量等條件公佈。因此,僱主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是上述「不符合錄用條件」,而是僱主任意尋找理由,如果僱主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必須賠償勞動者的損失或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另外,僱主和工人經過協商一致同意,即使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僱主也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只要不與法律、法規和規則相沖突即可。

試用期內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法》第32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這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必須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程式上必須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不能事先通知。

目前,我國理論界的主流觀點是,工人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限制,工人隨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成違約,不負違約責任。筆者認為這個觀點值得討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實施通知行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單方面解除權利活動的程式是違法的。

勞動部1995年5月10日頒佈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勞動者不實施通知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的程式要求,勞動者應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勞動者可能會任意離職,甚至不告而別,影響企業勞動力的正常流動。

用人單位出資錄用的勞動者,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內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時,該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向員工要求賠償。

2樓:依依很美的

不需要的,我國相關的勞動法已經有明確規定,只要在試用期勞動者可以隨時的解除合約。

3樓:墨綠夜晚

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雖然在試用期的時候簽訂瞭解除合同,不過現在是試用期,解除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4樓:巨集盛

必須要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合同沒有到期,這個時候就解除了合同,那麼就會付相應的法律責任。

5樓:周**強強

當然是不需要的,因為勞動者還處在試用期階段,所以是根本不用承擔違約責任的。但如果說勞動者已經過了試用期,那麼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嗎

6樓:劉志遠

法律分析:分情況而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考察的期限。

在試用期中,除有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試用期不是隨意期,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時,負有就解除合理性進行證明和舉證義務,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專門為試用期勞動者制定的、寫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應當符合的工作標準,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試用期表現進行考核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7樓:史呈文

法律分析:試用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需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具體情況如下:

1、試用期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時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一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三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

在試用期時公司可以隨意解除合同嗎

法律分析 不能。在試用期中,除非勞動者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

勞動關係解除原因區分 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勞動者單方解除 協商一致解除(個人原因)

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是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與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是指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辭職。協商一致解除是指合同約定勞動期限未屆滿,勞動者和用工單位自願平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對照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 使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走了,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