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可以分為哪兩大類?

2025-02-18 08:55:16 字數 3930 閱讀 2641

1樓:小淺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情有可概括為依法實施崗位的行事,正當防衛行為。從所作所為自身出發,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或過錯責任行為;從行為所有害的客觀出發,侵權行為是傷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從所作所為誤傷民事權利的產物,侵權行為是一種承當賠付責任的行為。

貶損包括物質的或錢財的侵犯,也席捲軀體危害、死亡和心理精神的損害。許多學術著作都把貶損事實當作結合侵權行為的不可或缺的公報。覺著僅有行為而無傷害,不構成侵權行為。

各種侵權行為引起檔次不同,所促成的後果也不完全相同,輕微的侵權行為,說不定引致的危害後果微小,但不管怎樣,從來不貶損結局,並不結節侵權行為。在貌似情況下,侵權行為城池促成危害,這是激發態。但是否絕對到任何侵權行為都會造成傷害?

犯得上商議。從因果關係看,侵權行為是因,損害實情是果。

侵權行為因故繁多、千姿百態,即令以每一種侵權行為都有其自我的傾向性。這種全域性性的反覆無常,介於其所處的光陰、地點和尺度的不同,一切都是以勢必的時日地點基準為轉換的。有時僅僅乙個行為尚無從規定其是不是結緣侵權行為,還急需任何準星來相容。

侵權行為是根據當事人而起的,且侵權行為所招惹的民事法律結局並錯事當事人所諒的,之所以,侵權行為屬於實況所作所為。侵權行為的違法性二話沒說迕刑名的確定,為法網所不許,其實質即若違反法度所確定的白白。這裡所謂的法定義務。

民法通則》第5條確定、黎民百姓、法人的合法民事活受法度護衛,別樣組織和個私不興侵蝕。對此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而言,任何團隊和個體都裝有不可挫傷的似的分文不取。這種似的分文不取是侵權行為所基於的官方分文不取的非同小可**。

此外,經銷權也何嘗不可化作侵權行為所侵越的物件,但在血肉相聯要件上,內需更高的訣竅。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2樓:沈楚雄

法律分析: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 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包括哪些

3樓:懂法說法

一、侵權責任酌定抗辯事由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 【正當防衛】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過錯】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財產損害賠償範圍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侵權案件的被告人,對起訴人的侵權主張進行抗辯的,抗辯的事由有多種,例如正當防衛造成侵權、不可抗力造成侵權、第三人過錯造成等。

侵權責任抗辯事由有哪些?

4樓:行樂樂樂行

首先就是分為兩種,一種就是正當的理由,然後另一種就是外來的理由,而且有的時候也和專利無效抗辯有關係,還有就是當事人存在著加害事實的行為,而且這個時候也可以直接聘請律師。

5樓:愛上我企鵝9啊

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的允諾。第3人的過錯,不可抗力。

6樓:房間號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有,對於專利的無效抗辯,對現有技術的抗辯,對合法**進行抗辯,在禁止反悔的原則上面進行抗辯,對捐獻規則的抗辯,這些都是比較常見的抗辯事由。

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包

7樓:考試資料網

答案】:a、b、d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中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扮緩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而意外事件作為免責事由,僅適用於過錯侵權,不適用於無過錯責任。受害人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確做出自願承擔某種損害結果的意思表示,且該自願受損的意思表示不雹缺巖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害人同意包括免責條款和受害人單方允諾,當其符合條件源御時,其為免責事由。

侵權行為當事人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8樓:周業懇

抗辯理由是指被請求承擔侵權責任的當事人在承認損害事實存在的情況下,主張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相反事實。對於侵權行為的抗辯理由有以下幾類:

1)依法執行職務:被指控侵權的當事人是依據法律的授權以及有關規定行使合法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這通常是指執行公務的行為,但也包括公民自動依法指稿燃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為,如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等。

2)正當防衛:指當國內公共利益、它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行為人所採用的一種防衛措施。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自衛權利,也是公民負有的防止、制止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遭受侵害的義務。

3)緊急避險: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現實和緊急的損害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致人損害的行為。

4)自主行為:指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又唯虛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共道德所認可的行為。例如,餐館對用餐後不付款而欲逃走的顧客,有權予以扣留以便追回欠款或送交有關部門處理。

5)受害人同意:指受害人事前作出的甘願承擔某種損害後果或者致損風險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這是在極少數特殊場合才允許的一種情況。

敬祥例如,為了公眾或他人而自願捐獻自己的血液、**或人體器官等。

6)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7)意外事件:指行為人對損害結果不能預見的情況。例如,醫療搶救過程中發生意外停電,造成患者因無法搶救而死亡。

8)受害人過錯:指受害人因為故意或者過失而未能盡到保護自己的義務,從而欲加害人的行為一起,造成了損害的發生。

9)第三人的行為:如果損害結果是由第三人單獨造成或被告人與第三人共同造成的,則應當由第三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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