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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確汙染侵權責任基本條件的同時,國家法律還規定了排汙單位免於承擔責任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3種情形:
一是不可抗力。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現行環境法律,它主要是指**、海嘯等極端自然災害和戰爭。
對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環境保**》第四十一條和《海洋環境保**》第九十二條還特別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可見,即使發生**等極端自然災害,排汙單位也必須「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汙染損害,否則也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二是受害人故意。如果環境汙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汙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汙方的賠償責任。
三是第三人。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實際中,第三人通過鑽孔等破壞性方法盜竊輸油管道中的石油,由於盜竊人未能有效封堵,導致農田、海域汙染的案例,時有發生。司法實踐中,多由輸油管道的管護單位先行賠付農民汙染損失,繼而再向第三人追償,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2樓: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論述我國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歸責原則及其免責條件
3樓:匿名使用者
從歸責原則分析,我國環境侵權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即不要求侵權人主觀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因此,排汙符合國家標準,不能成為民事責任免責的事由,但可以作為行政責任的免責事由。具體詳見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5條之規定:
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文並未明文要求侵權人是否具有過錯。
免責條件(即免責事由):一般是指不可抗力;受害人過意或者過失可免責。
侵權責任法中的一般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4樓:匿名使用者
參***:bai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du,侵害民事權益zhi的,應當承擔侵dao權責任。回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
答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5樓:襲捷駒翠荷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汙染環境的行為
行為人須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且該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在我國,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檔案,行為人如違反這些規範性檔案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就須對該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汙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汙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汙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汙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這是指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所實施的汙染環境行為所造成。汙染環境行為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汙染環境致人損害雖實行無過錯責任,但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況下,法律也有例外規定,如我國《海洋環境保**》第92條規定:「完全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汙染損害的,造成汙染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賠償責任:(1)戰爭行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3)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裝置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
」環境汙染侵權屬於特殊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存在兩大區別:
1,舉證責任不同:
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中,原告被害人應當對要件事實(加害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加害人過錯)承擔證實的舉證責任。特殊侵權行為則反之。
一般說來,被告對其免責事由的證明,不屬於舉證責任倒置,應屬於舉證責任的一般分配。比如,《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的關於環境汙染和產品責任中的免責事由的舉證、高度危險作業中受害人故意的舉證、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中的過錯舉證,均屬於被告對己有利事實所負擔的舉證責任,並非舉證責任倒置。
此外,在過錯證明上,應當區別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要件事實中的過錯與免責事由中的過錯。在過錯責任原則之下,加害人過錯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乙個構成要件,若法律將加害人過錯證偽的責任倒置給加害人,則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加害人可以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過錯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從而阻礙自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
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之下,雖不以加害人過錯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但加害人可以證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過錯來免責,在此情況中加害人對利己事實負擔舉證責任,並未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因此不構成舉證責任倒置。
2,歸責原則不同:
也就是說只要侵權人排放了汙染物,即使侵權人沒有過錯(如:達標排放),只要兩者可能存在因果關係(由侵權人舉證不存在因果關係才能免責),侵權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大多數是無過錯責任,亦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因此,特殊侵權責任在舉證責任分擔問題上與一般侵權責任最大的區別有兩點:一是由於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告負舉證責任的事項減少,不必再就被告有過錯負舉證責任;二是由於實際舉證責任倒置,被告的舉證責任加重,即使是仍以過錯為要件的侵權責任,被告亦耍對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
某些特殊侵權訴訟中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的倒置,又進一步加重了被告的舉證責任。
環境汙染問題越來越嚴重,現在環境汙染也是觸犯了法律,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或刑事責任。保護環境人人有責,但是汙染了環境那麼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即便是不小心的,環境民事責任一般責任刑形式是賠償損失,一般是財產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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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匿名使用者
環境民事責任,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因汙染危害環境而侵害了公共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所應承擔的民事方面的責任。
1.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傳統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
主觀上具有過錯;行為具有違法性;發生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是環境民事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責任,在其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觀上的過錯和行為的違法性不是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首先,關於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環境保**及相關法律都沒有把故意或過失作為環境損害賠償的要件。環境民事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的原因在於環境侵害行為本身創造社會財富有一定的正當性,追究其過錯幾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汙者從營利中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符合公平原則。其次,關於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即使達標排汙,只要從事排汙並發生了危害後果的,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不得以達標排放作為免除其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實施了致害行為;(2)發生了損害結果;(3)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環境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環境保**規定,即使具備環境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在三種情形下也免予承擔環境民事責任。
這三種情形是:(1)由不可抗力造成並且行為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環境保**規定: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2)受害者自我致害。汙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汙單位不承擔責任。
(3)第三者過錯。汙染損失由第三者責任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
7樓:金都法苑
1.侵權主體
2.侵權客體
3.侵權事實
4.侵權行為
5.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承擔新聞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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