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予以結婚登記 26304

2025-02-10 04:25:25 字數 3475 閱讀 1750

哪些情況不予以結婚登記?

1樓:匿名使用者

直系血親和三代旁系血親;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

不予登記結婚的情形

2樓:律說律答

不予登記結婚的情況有: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結婚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同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巧橘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卜判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型寬改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不予登記結婚的情形

3樓:麻偵賢

法律分析:不予登記結婚的情形: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旁系血親。直系血親和三代旁系血親的婚姻,均屬近親婚配,其結果是使後代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態基因,使一些隱性遺傳學疾病發病率增高。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嚴重遺傳性疾病。

三、未達到法定婚齡。

四、重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明陪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知槐拆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搭棗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不予登記結婚的情形

4樓:創作者

不予登記結婚的情況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結婚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雹和者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同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源薯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棚滾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已辦理結婚登記可以否認婚姻無效

5樓:張麗珍

結婚登記一方未到場能主張婚姻無效的。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婚姻無效是指雙方已經御磨登記結婚後,發現雙方存在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登記時)等情形之一,應當由發現人員向法院提出申請,或襪扮與法院自行審理,認定情況屬實的,應當認定婚姻無效,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告拆灶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只舉辦了結婚典禮但並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是否屬於有效婚姻

6樓:網友

您好,不一定。要看時間,如果是在 1994 年2月1日之前的且男燃鬥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就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只存在於1994 年 2 月1日之前,之後不存在事實婚姻。

1994 年2月1日之後在我國要成立合法的婚姻關係, 必須符合條件並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判御(一)》第 7 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 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皮衝磨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7樓:網友

當然是不屬於有效的婚姻的。只要不領取結婚證,那麼就不是合法的夫妻。辦了婚禮也是沒有用的。

2014結婚登記有何新規定

8樓:愛百合的女孩

北京市目前沒有新的規定。

結婚登記:證件材料: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原件,三張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證件照(紅底或藍底、5*注意事項:

身份證戶口本內容一致,戶口本的婚姻狀況與實際情況相符(未婚、離婚、喪偶三種狀況可以辦理結婚登記。集體戶口居民需提交戶口本本人頁原件,及加蓋保管部門紅印章的首頁影印件。提供戶口本不方便的,可出具戶籍證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編號、常住戶口所在地位址、婚姻狀況、戶籍類別、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費用:

哪些情形不予登記結婚

9樓:

婚姻法: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近親結婚,未達到法定年齡的,非自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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