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知道刑事訴訟法第65條第一項第二款第66條什麼規定

2025-02-05 20:00:14 字數 4125 閱讀 1309

1樓:萬大壯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2樓:張雷

法律分析: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棗銀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備巖態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仿源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內容

3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內容是: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有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的一種,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適用面最廣的刑罰方法,可謂名副其實的主刑。

被判處徒刑的人,「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勞動改造具有強制性,除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外,都必須參加勞動。因為通過勞動,可以改掉好逸惡勞的習性;學會一定的生產技能,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從而得以改造成自食其力、遵紀守法的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4樓:

摘要。您好!<>

親,很高興為您解答!<>

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您好!<>

親,銷坦很高興為您解答![大紅旅則花]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虧鎮桐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刑事訴訟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其散派運指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衝梁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羨正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內容

5樓:創作者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毀遊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本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取保候審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於被關押,賦予了其一定的行動自由。但是,為了防止其逃避刑事追究,方便執行機關和所在單位進行監督,法律又規定了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的義務,包括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串供、毀滅、偽造證據。

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首先沒收保證悔汪金,然後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以下處罰:

1)對於違法情節較輕,不需逮捕,允許再次取保候審的,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

2)對於違法情節比較嚴重,不允許取保候審的,應當採取監視居住或者予以逮捕。

證人證言可以作為直接證據嗎。

1)證人證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證據,如果證人證言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就屬於直接證據,否則就不是。

2)所謂直接證據,就是以直接方式與案件主要事實相關聯的證據,即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所謂間接證據是指與待證的案件事實之間具有間接聯絡,不能單獨、直接證明碧餘仔案件事實,因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4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條。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內容

6樓:律說律答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內容是要求保證人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是取保候審下的具體規定。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適用物件是。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是怎麼處理的?

7樓:趙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是怎麼處理的?交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乎碼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頃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首陸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以上就是關於這個問題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以上回復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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