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宣告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5-01-30 09:45:31 字數 3993 閱讀 9100

1樓:網友

只要離職宣告書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出具的,離職宣告書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樓:網友

首先,問你一下,所謂的舊公司的技術是什麼技術?如果是專利技術,而且原來的公司已經轉讓給現在的公司,則你不可以使用,其他的則沒有問題,可以使用;第二,做出補償應是原來公司的責任,與現在的公司沒有關係;第三,保守商業秘密,是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的義務,且必須能夠確定是商業秘密(包括經營資訊和技術資訊,無法從其他渠道獲得,採取了保密措施),並且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且最長時間不超過2年,你都不是該公司的員工,他有什麼權利要求你這樣作。

離職宣告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3樓:姜清燕

法律分析:一樣,離職宣告書通常是有法律效力,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常所必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段渣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皮燃橡、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燃旁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離職證明只有電子版的具有法律效力嗎

4樓:樂喜川

法律分析:電子郵件版的離職證明效力不強,公司有義務和責任給你紙質帶公章的離職證明,否則可以投訴勞動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睜卜》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賣肆當依法承擔連帶賠中早轎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

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證明法律效力

5樓:律漸

如果勞動者自動離職的,對於已經工作的日子,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如果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可能有的人會放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褲信梁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坦蘆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胡運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離職證明法律效力

6樓:通竅又熱心灬福祉

員工離職若產生爭議則涉及許多方面的法律問題,其中則涉及到乙個比較重要的證據,那便是離職證明。那麼離職證明的法律效果是什麼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職證明的法律效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畢睜 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二、離職證明應該在什麼時候拿到?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0日後不論單位同不同意,都可以離職。但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則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就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離職證明一般有哪些用途

一)在入職新單位時用於證明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已解除,並信滾向新單位傳遞勞動者在原單位的一些其他重要資訊,比如工齡、職務等;

二)非滑數餘本人自願離職的離職證明,可以用於進行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

離職證明作為離職的重要憑證,能夠起到很多作業,比如領取失業金及進行失業登記等,當然,其核心在於向外界證明已經離職的資訊。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關於離職證明的法律效果的法律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諮詢律師。

離職證明有法律效力嗎

7樓:上海婚姻家事梁聰團隊

有效的。 勞動者辭職 ,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 辦理離職手續 和 社保轉移手續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仿指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坦中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備信配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這個證明有法律效力嗎,離職證明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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