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和另一家填寫職工入職登記表有法律作用嗎?

2025-01-19 04:20:27 字數 3819 閱讀 1492

1樓:旭述旭說

有無法律風險分兩種情況:

一,在勞動者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去了新用人單位填寫了入職登記表,但還未形成事實的勞動關係,這時對勞動者,對新用人單位都是沒有任何風險的。

此時,需要勞動者前往新用人單位辦理好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再去新用人單位上班。

第二種情況時,勞動者去新用人單位辦理了入職登記,並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也就是說已經去新用人單位上班了,這時,勞動者和新用人單位都面將臨著一定的風險。這個風險主要分為對勞動者本人的風險和對新用人單位的風險兩種。

一,對勞動者本人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

以及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原用人單位可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從以上兩個勞動法律檔案可以看出,勞動者不僅面臨隨時被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在職業道德上也站不住腳,會對自己的職業生涯有一定的影響。

二,對新用人單位的影響:

由於新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公司時,沒有調查清楚勞動者當時是否還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由於這種失誤事實上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並且原用人單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的,那麼新用人單位面臨著賠償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責任。

綜上所述,在沒有原用人單位允許的情況下,勞動者為了本人及其職業素養,為了新用人單位不受影響,勞動者需要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2樓:詩詞會

如果原單位不起訴你沒有任何關係,沒有勞動合同解除書,新單位也不敢和你簽訂合同,否則就都成被告了。

3樓:網友

嗯,有作用的,他可以做一種證據,證明你又和其它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嗯,從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樓:罌粟花的往事

沒有法律作用。你填寫入職登記表。只是表明你有意向到這一家公司去工作。

至於對方是否能錄取你。還是乙個未知數。其實對方想錄入你進入公司工作。

也需要有乙個過程。你們會商定入職的日期。然後在入職的時候會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

那時候才有法律效力。如果你確定想離職,去尋找更好的崗位。建議你先解除勞動合同,然後再安安心心的尋找新的工作。

入職登記表算不算勞動合同

5樓:賈寶驊

入職登記表作為主要登記入職員工身份資訊、主要經歷等基本資訊,並不屬於勞動合同範疇。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平等協商,訂立的的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其與入職登記表有著本質區別。勞動合同中需具備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資訊、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地點、內容等重要的條款,而入職表中一般只有勞動者的基本資訊、入職的時間、注意事項等內容。故入職登記表不屬於勞動合同。

判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書面檔案是否為勞動合同,除考查其書面檔案形式外,重點應考查該書面檔案的內容是否具備我國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基本內容。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入職登記表算不算勞動合同

6樓:張力婷

法律分析:從入職登記表和保密協議的內容來看,不能視為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入職登記表算不算勞動合同

7樓:淚慧子

一般來說,《猛旅入職登記表》只是勞動者入職時履行入職登記手續所填寫的檔案,不應視為勞動合同。但是,《入職登記表》如果已經具備勞動合同的基本事項,根據**內容可以確定雙方之間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就應當認定為是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性質的書面協議,應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中蘆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賣知帶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入職登記表算不算勞動合同

8樓:來自東渡苑謙虛的天青石

一般來說,《入職登記表》只是勞動者入職時履行入職登記手續所填寫的檔案,不應視為勞動合同。但是,《入職登記表》如果已經具備勞動合同的基本事項,根據**內容可以確定雙方之間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就應當認定為是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性質的書面協議,應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一般情形下,《入職登記表》只是勞動者入職時履行入職登記手續所填寫的檔案,不應視為勞動合同,但本案中涉及的《入職登記表》雖未冠以《勞動合同》名稱,但已經具備勞動合同的基本事項,可以確定雙方之間基本權利義務關係,應當認定為是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性質的書面協議,且雙方在之後的勞動關係中也是按照《入職簡歷表》約定的權利義務執行。據此,本案中的《入職登記表》應視為李某與某某傢俱公司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李某要求某傢俱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差額的請求無效。

9樓:法律快車

您好,入職登記表不能算勞動合同,但是可以和其他證據一併使用,證明你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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