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工作人員調查取證,會負法律責任嗎?

2025-01-18 12:10:03 字數 1643 閱讀 2802

1樓:網友

不配合公職人員依法調查取證,當然應該負法律責任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不履行協助調查或執行義務。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2樓:塵入蜓孟影食

這個「工作人員」範圍太大了。

從法律的角度講,你必須配合一下人員的調查取證:

法院。不配合,可能會被拘傳到庭,作證後就沒事了;也可能會在作證後仍被追究責任,收到罰金、甚至人身罰的處罰。

民事案件中,別人委託的的律師取證,尤其是律師持法庭的調查令取證,可能也面臨上述責任。

在公安局或檢察院或監委會調查的案件中,拒絕提供證據,有可能構成包庇罪。

在一般的行政機關調查的行政案件中,拒絕提供證據,一般都是罰款處理。

不配合調查取證違法嗎

3樓:鐘律說法

不配合調查取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阻礙調查取證,可以視為汪耐以暴力、威脅或虧陵森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人民法院可以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處銷畝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配合調查取證會怎樣

4樓:幕攻

不配合調查取證,可以視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人民法院可以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一裂頃百一十一條 訴訟 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高渣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 證據 ,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 證人 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肆念陸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配合調查取證會怎樣

5樓:小王**

不配肆念陸合調查取證,可以視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

裂頃 人民法院可以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處罰;

高渣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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