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民法案例題,希望有人幫忙,先謝謝了!!

2025-01-11 00:30:14 字數 3956 閱讀 9620

1樓:網友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據此分析此案:

相關證據證實,是有人攜帶汽油並故意引燃的人為放火犯罪事件,」可見此案是由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失,對公交公司是否以侵權責任請求賠償涉及「公交車」是否屬於上述所說之「公共場所」,根據公交車的屬性和第三十七條的立法意圖可以推定公交車屬於「公共場所」,故可以根據第三十七條要求公交公司賠償。

當然,作為直接侵權的行為人(作案人)也就是第三十七條中的「第三人」應該承當責任,但是因為其已經死亡,所以全部損失及費用均由公交公司承擔。

另外。對於基於公交公司與乘客之間的運輸合同關係,也可以以違約責任要求公交公司賠償。

關於第二問。根據前面解釋可以明確賠償主體,具體的賠償方法參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2樓:

犯罪嫌疑人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全部損失及費用均由公交公司承擔,保險公司則按保險責任範圍向公交公司理賠。理由很簡單,乘客與公交公司是合同關係。

乙個民法案例分析題,急!!!

3樓:網友

歸李麗,王紅丟手錶被工作人員拾得送到公安部門,經依法寄賣後,張軍原始取得了這塊手錶的所有權,張軍贈與了李麗,李麗就合法取得了這塊手錶的所有權屬於繼受取得。小偷偷去並未合法取得這塊手錶的所有權,而是非法佔有,小偷對這塊手錶來說屬於無權處分人,趙平是以低價買受的這塊手錶,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且趙平不是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這塊手錶。因此此手錶的所有權應當歸李麗所有。

4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李麗這是乙個司法考試真題。

急求一道民法案例分析題!!希望能認真作答

5樓:網友

一,表仍然歸甲某所有,表為遺失物,丙在路邊以低價購買,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所以所有權仍然是甲某;

二、丙雖未獲得所有權,但表為動產,且為丙實際佔有,丙再將該表賣給丁,舊貨市場是合理的交易地點,可推定丁購買為善意,適應善意取得,丁取得表的所有權,丁死後,其妻通過繼承取得所有權,其後丁妻將表丟棄,此時表為無主物,適應「先佔原則」,a取得所有權。

三,表被丁妻丟棄為a先佔,故不得再主張對錶的所有權;ab交易有效,b已取得了表的所有權;甲不得對b主要表的所有權,但可以向乙主張侵權責任,乙將甲的手錶**。

6樓:雲之一翼

第一階段,表仍然歸甲某所有,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並且是以低價賣出的,所以所有權仍然是甲某;

第二階段,仍然是甲某,理由同上。第一階段開始所有權就沒有轉移,所以還是甲某;

第三階段,甲某。但是,甲某應當付清b所付價款,並且事後找乙追償。

請教一道法律案例題,急急

7樓:網友

1. 林給夏的是贈與行為,因夏說過要還錢給林,而林說過不用還錢。

2. 夏的行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也就是說未成年人進行的純獲利益的民事行為是有效的,不需要他的監護人(就是法定**人)同意或**,林也不能夠主張夏的行為無效。

8樓:網友

1)林某給夏某的2元錢的行為是贈與行為,夏某說回家還他,林某說不用。這構成贈與合同關係。

2)夏某的行為有效。11歲的孩子對**有概念,知道什麼是中獎。他有對2元錢的處分權,其獲得的收益當然為他所有。

9樓:tangfeng湯豐

本人理解屬於借貸關係(因夏某說回家還他,即使夏某是11歲)。故夏某行為有效,因其用借來的錢摸獎有效。

10樓:網友

人民幣作為一般等價物佔用及為所有,贈與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人的純獲利行為有效。

急急急!!!各位法學高手幫幫忙。民法案例分析題。(高分懸賞)

11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1.乙丙所簽訂合同效力如何,為什麼。

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效力待定。

無權處分是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只要在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的情況下會轉為有效。依據是合同法51條。

就本案而言乙在事後未取得所有權並且甲反對的情況下,合同轉為無效。

丙能否取得該印章的所有權,為什麼。

丙如果是善意不知情並且按照市場正常價值交易,且已經完成交付行為的話那麼丙是可以取得所有權的,滿足這三個條件是構成善意取得關鍵。依據是物權法106條。

善意取得是物權規則,而效力待定是合同規則,這兩個是不同的概念。

2.乙是否有權主張行使抵押權,為什麼。

有權主張但是法院不會予以支援。

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依據是物權法187條。沒登記的抵押權依法不成立,所以不能當抵押權使用。

乙請求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否應予支援,為什麼。

應當得到支援。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依據是擔保法19條。

3.因老母雞被黃鼠狼叼走,甲拒絕付款,是否應予支援,為什麼。

不予支援。本案中的交付行為已經完成,交付型別是佔有改定,自雙方約定生效時起完成交付。依據是物權法27條。

對於合同的賣方已經依照合同交付貨物而買方未依照合同交付貨款的,屬於違約行為,賣方的其中乙個權利就是要求買方實際履行合同交付貨款。依據是合同法107條。

雞蛋歸誰所有,為什麼。

同上,在佔有改定的情況下約定生效時交付就完成了,雖然母雞還保留在乙處但是乙對母雞已經轉移了所有權給甲,那麼母雞產下的雞蛋屬於孳息而孳息是根據所有權主義屬於甲所有。依據是物權法116條。

觀點和樓上各位不太相同,不敢奢求你會相信我但是希望你能相信法條,也希望通過案例分析的機會和大家多多**。

希望對你有幫助,祝順利!

12樓:京城李律

1,有效。乙丙所籤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已履行完畢。

丙有所有權,丙善意取得、

2,不能主張,未履行登記手續。

應予支援,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不予支援,貨已交付甲方,歸甲所有,質押孳息,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13樓:彷徨憶滴雨

1(1)乙丙所籤合同有效 乙無權處分此玉石,但雙方協議符合合同成立要件 所以合同有效 又因取得時屬善意 且完成付款交貨 善意取得此玉石。

2) 丙可以取得該印章的所有權 丙本已善意取得玉石所有權 加之加工行為使玉石價值大增 屬添附行為 添附行為屬原始取得。

2(1)乙有權主張行使抵押權 因為雙方約定以房屋設施抵押,雖未辦理抵押登記,但由於登記只是作為一種公示公信的手段不不能以此作為抵押權不成立的理由。

2)未約定擔保方式推定為連帶保證。乙的請求應予支援。

3(1)不應支援 完成交付 風險轉移。拒付無理。

2)歸甲所有 此雞雖未交付 但已屬甲所購之物 所生孳息理應歸甲所有。

14樓:網友

1(1)乙丙合同有效。不違法不違背意思自治原則。

2)丙取得印章所有權。丙基於善意取得,支付一定對價。

2(1)不能。抵押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2)支援。3(1)甲必須付款。動產所有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風險已轉移。

2)歸甲。

15樓:網友

1.(1)乙丙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因為乙在市場上以市價**於不知情的丙,丙作為善意第三人。故甲就不能夠要求丙返還標的物。

2)正因為上題丙作為善意的第三人,買賣合同有效,則丙就從甲那裡取得了所有權,因此,丙就能夠處分自己的石用來打造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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