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題 合同法 個體經營公司籤合同法 耐心的看下去 謝謝!

2025-01-04 11:20:16 字數 4254 閱讀 4790

1樓:網友

你好樓主,根據現《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鑑於你的情況我想問樓主,關於保險,合同上是怎麼籤的?你老闆的意思都是要實行競業限制,關於競業限制只有限制高層,和核心員工,你看你是處在什麼位置,第二競業限制是有期限的,規定是兩年,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關於壓工資,你可以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障局》反映,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所以用人單位沒有許可權壓你的工資,望樓主!

2樓:網友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你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企業補繳足額社會保險費。附:仲裁是免費的。

其次,如果合同上有關於競業限制的期限,那麼在競業限制期間,企業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通俗的說,就是在兩年內(競業限制最長不得超過兩年),企業必須按月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乙個家電維修員,怎麼可能簽訂競業限制,因此合同中牽涉競業限制的部分無效,合同到期你可以直接走人,到另外公司競聘。此外,建議你去申請仲裁,應該用法律**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

3樓:御姐至愛

你好,此類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僱主不得扣押員工薪水,你可以去勞動局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合同法案例求解 急求 謝謝幫助的人

4樓:網友

(1)甲公司的郵件是要約,因為其內容具體確定,乙公司的回覆是新要約,因為其對要約作了實質性變更。(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十條)

2)甲乙兩公司存在合同關係,合同於10月8日時成立,因為此時雖乙公司董事長尚未簽字,但甲公司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乙公司也接受,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3)若貨物交付地點未約定,雙方可以協議補充,如達不成補充協議,則甲公司將貨物交給丙運輸公司即視為完成交付(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4)合同於10月9日在c地成立,因為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四條)

5)貨物的損失由乙公司承擔,因為甲公司將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丙公司後,標的損毀、滅失的風險應由買受人乙公司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關於合同法的兩道題,誰來幫我解決一下,一定要專業的!重賞謝謝!

5樓:河北趙穎鋒

問題一:

這個案例涉及建議交付的問題。簡易交付就是在合同生效前,買受人已經佔有了標的物,這種情況下,只要合同生效,所有權就轉移,不必再次重複交付。從這一規定來看,合同生效,牛的交付就已經完成。

根據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交付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因此應由乙承擔。

問題二:其實這個案例中的一部分在第乙個問題中回答了。再重複一下:交付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不管是天災還是人禍。

所以風險應由山洪爆發時的佔有人乙承擔。關於所有權,一般也是跟隨交付行為發生轉移,本案還沒有交付,當然所有權也沒有轉移。

最後想你提醒,所有權轉移與風險轉移有時候時分開的,這一點一定要記住,詳細可以看看合同法中關於買賣合同的法條。

6樓:永樂大帝

案例一,因為在轉讓前,耕牛已通過方式由乙方掌握,所以標的物已交付,風險應當由乙承擔。

案例二,1,本案中的木料的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因為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是以交付為條件,而該木料尚未交付給甲方,因而所有權未轉移。

2、木料損失的風險責任應當由乙方承擔,如上所述,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其損失的風險責任當然由所有權人乙承擔。

7樓:網友

喜歡鑽研問題是個好習慣啊。

結合實踐,在考慮這類問題的時候,需要區分動產交易和不動產交易,需要考慮約定和法定的問題。實踐中,如無特別約定,風險自轉移佔有(交付)時轉移。僅供參考。

8樓:網友

1.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該耕牛被雷劈死屬於不可抗力,雙方均有對等的法定解除權。

由易某承擔意外滅失風險。

2.不知道。

急求這道合同法案例題解答,100分,還可追加1.甲乙兩公司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了乙份買賣合同,雙方約

9樓:網友

(1)甲乙公司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題目中甲公司6月25日委託丙向乙公司運送裝置,履行了主要義務;乙公司7月1日接受了甲公司發來的裝置,認可甲公司履行義務。

該合同成立日為乙公司接受裝置的日期即7月1日。

2)甲公司7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合法。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甲公司有確切證據表明乙公司開始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屬於上面第二種情形。

3)乙公司8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貨物尚在運輸過程中並未向乙公司交付,合同條款中約定甲公司負責運輸,因此,甲公司未按合同要求的時間向乙公司交付貨物,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乙公司不能於8月1日提出違約索賠,因為應當扣除乙公司因自身原因導致甲公司拒絕發貨的時間。甲公司在賠付乙公司後可以向丙公司要求追償。

10樓:網友

你好。1、書面合同不成立,成立口頭協議。

2、中止履行合法,屬於行使不安抗辯權。

3、乙方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合法,因為合同的相對性。甲方可向丙方追償損失。

希望能幫到你,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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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網友

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因為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的成立方式很多,本案中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是甲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乙方也已經接受,因此合同依法成立;2.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因此,既然甲公司掌握了確切證據證明乙公司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甲公司有權中止履行,這在合同法上叫不安抗辯權。3. 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需要看合同中是否約定了交付地點。

就你上面的描述看,甲公司於7月30日前交貨,並負責將貨物運至乙公司,可以認定交付地點是乙公司處。因此,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貨物損失的風險應當由甲公司來承擔。

因此,乙公司的行為是合法的。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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