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休此昊
10月14號,一則少年見義勇為的**在網路上流傳開來。對於這種正能量,我們真是應該大力宣傳一哈,小夥子這種正義的行為,也頗有年輕時的風範(雖然,我往往是被救的那乙個)。
而這個小夥子真正讓人震驚的地方,是他在救完人後做的這件事……
**中,兩名兒童不慎落水,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初中學生髮現後,不顧自身安危,跳入水中(現在天已經變冷了),最終在其他人的配合下將兩名落水兒童成功救上岸;兩名兒童也在第一時間得到了救治。
而該少年正是資谿一中初三年級學生——朱宇俊,堯熙、**海、楊建等人也有參與施救。因為得到了救援,兩名兒童也沒有大礙。
對於他們的事蹟,市民們紛紛點贊。
落水兒童的父親吳某則發表了感謝:「他們救的不僅僅是乙個孩子,更是救了我們乙個家庭,真的要感激這些好人!」
當然,好人也不能白當,有關部門也為救人者們送上了現金獎勵,其中朱宇俊獲得了一萬元的獎勵。
而當拿到獎金的朱宇俊等人在得知其中一名落水兒童吳某一家生活困難時,大家商議了一下,馬上來到吳某家中,將所得獎金送到吳某父親手中。接過慰問金,吳某父親真的是除了感謝不知道該再說些什麼了。
看完後感覺,這種事情我真的做不出來,我肯定是那種拿到錢就先去銀行的人。
2樓:教昭惠子仁
<>在見義勇為鬥爭中受傷、致殘的,獎勵1萬至3萬元(原來獎勵5000~10000元)。《惠州市惠陽區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獎勵辦法》日前出臺,與2012年出臺的《惠陽區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獎勵暫行辦法》相比,獎勵金額提高了不少。
記者瞭解到,有三類人可以獲得此項獎勵。第一類是在違法犯罪分子侵害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時,挺身而出見義勇為的,如擒獲重大殺人、搶劫、搶奪、盜竊等犯罪嫌疑人或持槍歹徒的;制止殺人、搶劫、縱火或其他案件發生的。第二類是在搶險救災及其他場合中,遇到危險挺身而出見義勇為的。
第三類是協助政法機關偵破重大案件和抓獲違法犯罪分子起重大作用的,如協助公安機關偵破重大案件;協助公安機關和其他政法機關抓獲罪犯、逃犯;協助公安機關追捕、圍堵犯罪嫌疑人。
根據《辦法》,現場見義勇為抓獲案犯的人員,案件已達到治安拘留條件、但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每案一次性獎勵2000元;案件構成刑事立案的,每案一次性獎勵1萬元。在見義勇為鬥爭中受傷、致殘的,獎勵1萬至3萬元(原來獎勵5000~10000元)。此外,其他見義勇為事蹟突出者獎勵2000至5000元(原來獎勵1000~2000元)。
辦法》要求,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的,在救治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的**費用由公安機關通知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管理部門先行墊付。
見義勇為應該得到相應的報酬嗎?
3樓:乙隻小蒸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受損時的責任承擔與補償辦法】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受益人可滑脊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因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巨集譁予適當補償;如果沒有侵權人或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民法典沒有規定可以給見義勇為者適當報酬,我也認為法律不應當賦予見義勇為者報酬請求權,理由如下。
首先,林肯。
曾經說過,道德是隱藏的法律,法律是顯露的道德,見義勇為的補償條款要求侵權人或受益人對見義勇為者的損失給予其適當的補償,可見民法典將見義勇為視為一種無償的幫助行為,是具有道德含義的。然而如果賦予見義勇為者報酬請求權,那麼就相信絕滲當於法律改變了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性質判定,將其轉化為一種可盈利的行為,這有損社會公德。
更有損法律的神聖性。
其次,我認為從民法典規定的概念來看,見義勇為實際上屬於一種無因管理。
即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民法典規定,無因管理者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而非支付報酬。
因此,不論是從見義勇為行為的道德屬性上,還是從其所屬的法律範疇內,都不能證明法律應當賦予見義勇為者報酬請求權。
4樓:匿名使用者
見 義 勇 為 者 不 應 該 索 要 報 酬 , 這 似 乎 更 符 合 中 國 的 傳 統 道 德 ,舉李 但 有 一 點 常 常 被 忽 略 , 那 就 是 這 對 見 義 勇 為 者 是 很 不 公巖戚 平 的 , 因 為 他 們 付 出 的 甚 至 是 生 命 的 風 險 卻 沒 有 保 障 和 回 報 。 而 且 , 我 們 不 得 不 面 對 的 現 實 是 , 見 義 勇 為 者 正 變 得 越 來 越 稀 貴 。 對 此 , 我 們 不 能 僅 僅 歸 咎 於 「 人 心 不 古 , 世 風 日 下 」 而 應 該 從 別 的 方 面 , 如 對 傳 統 的 道 德 規 範 進 行 權 衡 和 反 思 。
必 須 承 認 的 是 , 有 沒 有 報 酬 都 只 是 「 末 」 而 使 危 在 旦 夕 者 轉 危 為正棗遲 安 才 是 「 本 」
5樓:匿名使用者
見義勇為是現代社會非常崇高的美德,很多人都贊同,心裡也想著去做,但是很少能做的出來的。很多原因就是怕麻煩纏身,所以虛拍自己不敢做,卻希望別人去做。這不能不說是一種迂腐的表現了。
我想這個原因往往與一種社會制度和保障制度有關。就是如果我見義勇為了,萬一受傷了,誰給我付醫藥費,萬一對方報復,誰來保護我。有太多後顧之慮沒有解決,人們是很難靠道德和公德直接見義勇為的,畢竟這是非常現實的,也是非常無奈的。
所以我們常常把見義勇為的人稱為英雄,而自己卻不敢做的原因。如果我們社會把這些後顧之憂解決之後,人人都見義勇為,那麼見義勇差頃羨為就是對人講禮貌一樣自然,也不必有什麼為難之處,該出手就出手,這才是最高境界。
雷鋒的戰友喬安山的故事跟這個故事也是一樣,好人得不到好報,這些誣告的人是非常賤,沒有良心的,我們心裡都很氣憤。但是這些好乎隱人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其實就是最大的安慰了,至於這些誣告的人最終會受到良心的譴責的。不管什麼時候,見義勇為是不錯的,崇高的,但是我們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不要盲幹。
同時希望社會的風氣變得好一點。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如果收取報酬那就不叫見義勇為了。
7樓:可憐懦弱
應該因為這意味著是英雄,他把自己的生命奉好數獻出去,其他的人如帶塌果受了傷,或者他自己有難蠢襪圓處。可以承擔一些,醫療費。
見義勇為一般批下來多久獎勵
8樓:翟玉梅
法律分析:看消宴當地的有關見義勇為獎勵的條例具體如何規定,獎勵批下來首先經拿轎銀過認定。如2021年7月1日實施的《重慶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中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自受理申請、推薦以及啟動主動認定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情況複雜的,經分管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需要以其他部門的處理結論作為認定依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認定期限。
法律依據:《重慶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自受理申請、推薦以及啟動主動認定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情況複雜的,經分管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需要以其他部門的處理結論作為認定依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認定期限。
公安機關可以組織宣傳、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社保、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專家、群眾代表組帆褲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有關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組織應當配合調查核實工作;見義勇為的受益人、見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明。
見義勇為獎有什麼好處
9樓:法律曾法務
1、保障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旦賣的基本生活
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應按有關規定納入低保範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相關條件的還可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模搏逗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卹金、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金或者銀談獎品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2、提高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保障水平
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要建立綠色通道,堅持「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採取積極措施進行救治。對急危重症的,要優先救治。因緊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加害人或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責任人承擔;無加害人或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按規定通過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解決。
你認為見義勇為的正確方式是什麼
我認為見義勇為的正確方式是不要過快的挺身而出,要給自己留足夠的時間來想應對之策,想好該如何幫助他人,不要做出見義勇為行為的同時又讓自己受傷。我認為見義勇為的正確方式是在保護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量去保護他人,如果連自身安全都無法保障的話,那麼只是用一命換一命,是很不值得的。我覺得見義勇為的正確方式就是...
你認為褒獎見義勇為者有什麼意義,褒獎見義勇為有什麼意義
見義勇為和 急公好義 都含有 做符合正義的事情 的意思。不同在於 見義勇為偏重在 勇為 即 勇敢地去做 常用於 見到正義的事情的具體場合 急公好義 偏重在 急公 即 熱衷於公益 方面 使社會形成良好風氣。有利於市民效仿,構建和諧社會,有利於見義勇為精神的倡導 褒獎見義勇為有什麼意義 見義勇為是 個人...
司機見義勇為抓小偷,腰部扭傷椎間盤突出加重,可以算工傷嗎
算工傷。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