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廉潔履職規定
1樓:姜倩
法律分析: 禁止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徵佔、侵占、「以租代徵」轉用、買賣農村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資源;
二)違反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定進行審批和建設;
三)侵占、截留、挪用、揮霍或者違反規定借用農村集體財產或者各項強農惠農資金、物資以及徵地補償費等;
四)違反規定干預、插手農村村級組織選舉或者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以及農村工程建設等事項;
五)違反規定扣押、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六)對發現的嚴迅慶重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
七)其他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 禁止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徵佔、侵占、「以租代徵」轉用、買賣農村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野含資源;
二)違反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定進行審批和建設;
三)侵占、截留、挪用、揮霍或者違反規定借用農村集體財產或者各項強農惠農資金、物資以及徵地補償費等;
四)違反規定干預、插手農村村級組織選舉或者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以及農村工程建設等事項;
五)違反規定扣押、收繳群眾頌昌笑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六)對發現的嚴重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
七)其他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
結合實際談談學習《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有何意義
2樓:晟睿投思維
對農村基層幹部的哪些行為進行規範,是《規定》的核心內容。經過認真梳理,按照主體和行為性質的不同,《規定》分別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兩類不同主體的行為進行了規範,共有「41個不准」。其中,針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的禁止性規定有19項,針對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禁止性規定有22項。
在設定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範時,主要基於以下幾點考慮:一是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範做必要的補充。由於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大都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行為規範和懲處方面已有比較完善的規定,對他們的規範僅是在繼續執行有關法規的基礎上作必要的補充。
因此,《規定》只規範了和重申了與農村事務密切相關的內容。例如: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搞不正之風,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等。
二是要著力解決當前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例如: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黑惡勢力干擾、操縱、破壞選舉;在村級事務決策中,違反規定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在村級事務管理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國家強農惠農補助資金、專案扶持資金;在村級事務監督中,不按照規定實行民主理財,或者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財務會計資料;參與色情、賭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動或者為其提供便利條件,等等。
對這些破壞選舉、濫用職權、損公肥私、弄虛作假、妨害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嚴重侵害群眾利益,影響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行為,《規定》都作出了禁止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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