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追加一人公司的其他隱名股東為被執行人?

2023-08-15 08:27:45 字數 3280 閱讀 7601

1樓:帳號已登出

法院經調查發現達旺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楊某是唯一的股東。我公司認為該公司屬於楊某一人所有,如果達旺公司沒有足夠財產,我公司可以申請法院追加楊某為被執行人從而執行楊某個人的財產。我公司的看法正確嗎?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6條規定,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該規定的前提是被執行人是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自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乙個自然人股東或者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性質仍屬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以公司的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私營獨資企業則無法人資格,對外不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達旺公司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也不能直接執行股東楊某個人的財產。

當然,《公司法》第64條也規定了例外情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種例外情形需要債權人通過訴訟方式主張判要旨:

追加案外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應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對可以申請追加符合條件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外,執行程式中原則上不能以公司和其股東之間出現財產混同或人格混同為由追加其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情介紹:一、董慶芳與孟麗娜、青龍滿族自治縣燕山冶金鑄造****(下稱“青龍縣燕山冶金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唐山中院作出(2014)唐民再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判令:孟麗娜償還董慶芳借款910萬元及利息,青龍縣燕山冶金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河北高院作出(2014)冀民再終字第27號民事判決,對原判予以維持。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是可以但是要有證據證明隱名的確實是股東才行。

顯名股東可以要求法院追加隱名股東為被執行人嗎?

3樓:連華

法律分析:可以走執行異議訴訟的途徑,向法院出具自己們之間的管理協議書,請求法院變更執行人;關於顯名股東的損失,自己可以基於自己們之間管理協議向隱名股東主張賠償。自己神此手頭掌握的證據比較充分,自己走訴訟程式申請法院變更是沒問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寬瞎遊國民法典》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慎銷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隱名股東可以排除對顯名股東的強制執行嗎

4樓:覃永雄

不可以,對於隱名股東是否可以排除對顯名股東的強制執行問題,從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內部代持法律關係的性質、信賴利益保護的角度、債權人和隱名股東的權責和利益分配上衡量、司法政策價值導向上衡量,這四個角度來看實際出資人是不能對抗人民法院對涉案股權強制執行的。

第。一、從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內部代持法律關係的性質分析。代持法律關係其本質屬於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受民法典相對性原則的約束,隱名股東就該債權僅得以向名義股東主張,對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產生效力。

本案營口沿海銀行的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資料中,涉案股份均登記於中商財富名下,中商財富可以據此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在公司對外關係上,名義股東具有股東的法律地位,隱名股東不能以其與名義股東之間的約定為由對抗外部債權人對名義股東的正當權利。

第。二、從信賴利益保護的角度來分析。根據商事法律的外觀主義原則,交易行為的效果應以交易當事人行為的外觀為準。

就本案而言,中信濟南分行對涉案股份申請強制執行具有信賴利差悔益並應優先保護。

第。三、從債權人和隱名股東的權責和利益分配上虛沒正衡量。債權人對名義股東的財產判斷只能通過外部資訊,股權資訊查詢獲得,但代持關係卻較難知悉,屬於債權人無法預見的風險,不能苛求債權人盡此查詢義務。

本案由海航集團承擔因選擇代持關係出現的風險和不利益,更為公平合理。

第。四、從司法政策價值導向上衡量。現實生活中因為多種原因產生股份代持的現象,但從維護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如果側重於承認和保護隱名股東的權利從而阻卻執行,客觀上則會鼓勵通過代持股份方式規避債務,逃避監管,徒增社會管理成本。

本案中,依法判決實際出資人海航集團不能對抗人民法院對涉案股權強制執行,有利於規範商業銀行股權法律關係,防止實際出資人違法讓他人代持股份或者規避法律。以上就是隱名股東與顯然股東在強制執行察啟程式上的處理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可以依據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來向司法機關起訴來進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辦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被執行人名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能否追加公司

5樓:

被執行人名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能否追加公司。

你好,很高興為你服務,為你作出如下解答:是的,可以追加公司。追加公司的原因:

1、被執行人有多家公司,可以追加其他公司來實現債權的執行。2、被執行人橘轎有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追加其他公司可以更有效地改粗實現債權的執行。追加公司的解決方法和做法步驟:

1、準備申請材料:準備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被執行人的基本資料、債權證明、擔保清單等。2、提出申請:

把準備好的申請材料提交到法院,申請追加公司。3、法院審理:法院對申請材料進行審理,確認申請符合法律要求,決定是否追加公司。

追加公司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當原執行標圓殲肆的不能充分滿足債權人的要求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被執行人的其他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追加標的,以充分滿足債權人的要求。

名義股東被追加為被執行人怎麼辦?

6樓:悅悅普法

名義股東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怎麼辦?名義股東因出資問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是“掛名股東”的中塵主要風險之一。

一般情況下,名義股東需要通過執行異議之訴或股東資格確認之訴以“只是掛名而非答模實際出資人”的理由排除執行。

無論選擇哪條路徑,最重要的是要有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名義股東的身份。

同時,在執行程式中否認股東身份會面臨更嚴格的證據審查。

而名義股東面臨的障礙往往是證據缺失。

證據缺失導致名義股東成為真實股東,承擔出資責任和清培緩風險。

所以,在發生股權代持時,規範股權代持關係是基礎。

名義股東被追加為被執行人,選擇哪條路徑不是關鍵,關鍵看前期有沒有股權代持證據。

提示:原創內容,為作者研習專業所得領悟或體會,供讀者朋友交流參考,不構成作者對相關問題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亦不可作為訴訟或非訴業務的具體法律服務方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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