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股東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只有一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這是一人公司與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之處,通常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兩人或兩人以上。
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徵也體現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後者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一人公司的本質特徵同於****,即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此係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本質區別。
3.組織機構的簡化
二、一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一人公司由於只有乙個出資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公司法關於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在一人公司系由股東獨自一人行使。至於一人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則由公司章程規定,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法律未規定其必須設立。
從某種意義上講,債務承擔責任的不同,是區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關鍵性差異。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即一人****在債務上是以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超過了認繳出資額的限度,股東個人並不必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可以使唯一投資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責任原則規避經營風險,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
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都明確規定,「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可見,對於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我國採取的是無限責任原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債務必須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個人投資企業的經營風險要高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當然,由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股東可以實際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將公司財產充作私用,通過濫用有限責任原則而欺騙債權人或迴避契約義務。為此, 我國公司法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引入了公司資格否認制度,承認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例外。對此,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與此相呼應的,結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公司法於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樓:雲凌青
出資方式,是指為公司或企業投入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 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建立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第二, 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裝置、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築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第三, 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為一種無形資產,經過評估作價後一樣可以作為出資。
第四, 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五,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我國現行公司法律規範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制有別於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採取了更為嚴格的制度配置,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訂)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但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認定,並不因此而有別於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仍需考慮股東是否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概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更多地是從技術層面和舉證責任分配方面設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某些特定的義務,而對於股東是否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則仍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為判斷依據,即「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樓:小希律師
一人****按公司法規定是有限責任,即以一人股東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但根據目前我國的大多數司法案例,大多數一人****存在股東人格混同現象,即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無法區分,所以,會導致股東個人連帶承擔公司債務。
4樓: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樓:催天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對於一人****的債務,在原則上由公司以公司的財產來承擔,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但為了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我國對一人****規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而非有限責任。
3、由股東對其個人財產是否與公司財產相分離負舉證的責任。
相關知識:一人****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在承認公司具有獨立人格的前提下,對特定法律關係中的公司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加以否認,直接追索公司背後股東的責任,以規制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股東利用公司獨立人格進行經營活動,即使經營失敗,也不會危及股東在公司之外的財產,一人股東因無其他股東的牽制,更易發生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現象。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主要是為了糾正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缺陷,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並非專門針對「一人公司」。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揭開「一人公司」的面紗,應以客觀標準判斷。通常需考慮以下因素:
(1)一人股東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人事權等;
(2)一人股東與公司的業務、財產、場所、會計記錄等相互混同;
(3)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東無充足資本就從事營業,根本無法負擔公司經營風險和公司債務,若允許該股東以如此薄弱的財產擺脫其個人責任或母公司責任,實屬不公平;
(4)詐欺。其中,第二種情況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現。
我國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有哪些,為什麼?
6樓:百度使用者
第五十八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乙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乙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乙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乙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和個人獨資企業的承擔無限責任有什麼不同
7樓:緲涗繘鋿
債務承擔責任不同。
從某種意義上講,債務承擔責任的不同,是區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關鍵性差異。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即一人****在債務上是以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超過了認繳出資額的限度,股東個人並不必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可以使唯一投資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責任原則規避經營風險,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
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都明確規定,「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可見,對於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我國採取的是無限責任原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債務必須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個人投資企業的經營風險要高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當然,由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股東可以實際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將公司財產充作私用,通過濫用有限責任原則而欺騙債權人或迴避契約義務。
為此, 我國公司法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引入了公司資格否認制度,承認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例外。
對此,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與此相呼應的,結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公司法於第六十四條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8樓:東明閒人
主要是債務承擔責任不同。具體參考如下:
從某種意義上講,債務承擔責任的不同,是區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關鍵性差異。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即一人****在債務上是以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超過了認繳出資額的限度,股東個人並不必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可以使唯一投資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責任原則規避經營風險,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
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都明確規定,「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可見,對於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我國採取的是無限責任原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債務必須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個人投資企業的經營風險要高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當然,由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股東可以實際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將公司財產充作私用,通過濫用有限責任原則而欺騙債權人或迴避契約義務。為此, 我國公司法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引入了公司資格否認制度,承認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例外。對此,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與此相呼應的,結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公司法於第六十四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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