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工司調員工工位合乎勞動法嗎?

2023-06-04 00:15:03 字數 4477 閱讀 5059

1樓:匿名使用者

看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沒有具體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單位違法。

2樓:汽車設計師威廉

員工達不到崗位要求可以調動。

3樓:匿名使用者

得雙方協商滿意才行。

不想調工位

4樓:匿名使用者

跟領導搞好關係。這種事情臨時抱佛腳是不太可能地~

公司利用頻繁調動工位,放長假或增加工作強度迫使離職以達到裁員的目的違反勞動法嗎?

5樓:韓全啟律師

屬於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職工不同意的,公司是違法的。

6樓:匿名使用者

調換工作崗位是必須經本人同意的,如果員工不同意,企業不能隨意調換工作;又加班的話根據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員工一定要保留加班的證據,比如打卡記錄、直接領導簽字確認員工加班等,否則仲裁的時候不好認定員工加班。

7樓:王敢香

給加班工資,就是乙個願打,乙個願挨了。

8樓:羅玲清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上面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3、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4、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公司單方面為員工調動部門是否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9樓:鈺瀟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必須勞動者同意,而不是公司單方面決定。

根據我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10樓:法律快車專家

公司的作法是違反勞動法律規定的,可先與公司溝通,未果,依法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過現在還是先保住工作要緊。三思。

請問勞動法?公司調員工崗位降職,員工不同意,不降薪合法嗎

11樓:我重新再來

如果是公司給員工調整崗位,但是員工不同意,原則上是不支援員工的,你只能夠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要麼接受降薪繼續工作,要麼只有辭職不做。這種事情無非就是公司認為你在原先的崗位上不能夠勝任或者是存心給你降薪換崗位,逼得讓你自己辭職,而得不到應該的補償。

公司給員工隨意調崗違不違反勞動合同法

12樓:法律快車

公司不可以隨便調崗,必須跟員工協商達成一致才能調,一般崗位都是寫在勞動合同裡的,調崗嚴格來講就是調整勞動合同條款,因此原則上需要跟員工協商一致才能調。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

1、雙方協商一致;

2、採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意味著,假如合同約定「可根據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應當理解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勞動合同條款具有拘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樓:南方飛虹

合同期內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精神,符合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

如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不得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二是企業在經過培訓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則企業有權作出調整工作崗位的決定,行使自主權。

變更勞動地點,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要經過員工本人的同意,如果不同意你可以拒絕,如果因此公司和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要求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仲裁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4樓:小朋友要認真讀書

企業就是想這樣子做,不給你勞動解除賠償金。勞動部門不作為,讓企業鑽空子。說的不好聽,就是一夥的。

15樓:周律師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首先您的崗位公司一般是不可以隨意進行調整的。因為您的崗位在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明確之後,公司也應該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

另外,如果公司確實因為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進行調崗,則公司是需要和您協商的,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公司需要承擔乙個舉證責任證明其調崗具有合法合理性才可以,這是法律的要求。現在因為您是做辦公室文員的,卻調崗為操作工,明顯是不合理的,您可以要求公司進行改正。如果公司不改正,則您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16樓:n已

如果沒有約定好崗位,隨意調動是違法的。

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籤乙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

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員工辭職公司扣除當月獎金以及工位補貼符合勞動法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該足額準時的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所以用人單位在這裡是違法的,勞動者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18樓:網友

不符合法律規定。

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在職期間公司調你到外地工作,可以選擇不去嗎?勞動法是咋規定的

19樓:馬在偉

可以。公司調你到外地工作,屬於勞動合同變更,公司無權單方變更合同。但是,如果你打算繼續幹下去的,要考慮與公司的關係。

公司人事調動,把我換了個部門,工資還下調了。這符合勞動法嗎?

20樓:燕焮欣

有合同嗎?沒有就沒有什麼違法的,你不願意可以離職的,這個法律保護你的。

21樓:古代文化常識

看勞動合同是怎麼定的,按勞動合同執行,不可以隨便改。

22樓:蜜巢人

那只能說你個人能力問題。

請問有懂勞動法的嗎?急求助,有懂勞動法的嗎?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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