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手機使用者
《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將造成更大損害的後果,在別無選擇的情形下迫不得已而採取的只造成他人較小利益損害的緊急措施。緊急避險必須具備兩個要件:①有危險存在,這種危險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如不採取某種措施將會造成更大的損害的急迫危險,同時也沒有其他避免危險損害的手段可以利用;②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不採取某種措施所必然造成的損害。
綜上,關於緊急避險需要賠償問題上,你爸爸的情況屬於緊急避險的情況,應由險情的引起情況那個賊來負責這個賠償。
2樓:華律網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於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該如何賠償呢?根據我國法律,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3樓:羅小訟律師
緊急避險時,撞到行人使其受傷,賠償責任該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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