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失蹤能辦破產嗎,公司法人失蹤公司可以登出嗎

2023-02-23 15:45:03 字數 5234 閱讀 2184

1樓:周律師說

如果企業滿足法律規定的破產條件,即使法定代表人失蹤,仍然可以申請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一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援。

第二條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一)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

(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公司法人失蹤公司可以登出嗎

2樓:華律網

公司法人代表可以登出公司。也可以委託辦理,需要法人簽字。但應注意條件。

股份公司登出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做出同意解散公司的決議書。法人代表單方無權登出。股份公司的股東如退出,應有相應的退出機制回購其股份或者分紅。

股東退出需協商或者股東單方面要求,股東應得到相應財產。公司申請登出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法人或**)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檔案;3、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公司登出登記是指登記機關依法對因解散、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被責令關閉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企業,收繳營業執照、公章等,撤銷其註冊號,取消其法人資格的行政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法人失蹤,應該是法定代表人失蹤。可以通過公司法定機構(如股東會、股東大會)終止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任命或授權新的法定代表人,然後登出公司。

4樓:qq號

有他的資料,和他的身份證就行了。或拿到他的授權。如果實在沒有的話,就等他自動登出吧。也就只有法人上黑名單,其他人員不會有關係。

5樓:陳律師

法人是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因此,法人是不會失蹤的,法人可以解散、破產,被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撤銷。

公司即是法人,法定代表人失蹤的,公司是解散還是繼續經營,取決於股東會的決定。股東會決定繼續經營的,可以重新確定法定代表人;股東決定解散的,按照公司法規定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完成後登出。

企業法人,但不是股東,能申請破產麼

6樓:華律網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公司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由誰擔任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股東會)決定。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負責人,根據公司章程賦予的許可權行使職責。

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或股東會)承擔責任和享有權利。因此,非股東法定代表人應與股東(股東會)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果沒有簽訂聘用合同,則存在很大風險。

法定代表人是企業的負責人。股東只是公司的資金投入者。在一般的公司管理中,法定代表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是投資者,不能對公司業務進行經營和管理。

在跟其他公司簽合同時,只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才有效。股東不具備經營權。如果將來企業出現問題,要是倒閉的話,企業的財產將有股東投資入股的份額進行分配。

這時,法定代表人只是經營者,不能對企業財產進行分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破產的人有:1.債務人2.債權人3.清算人4.出資人。

公司破產,對外債務,我是經辦人有職責嗎

8樓:愛喝粥

法人實行有限職責規則。即法人的債務由法人的財產來償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法人承受的是無限職責。用法人的全部財產來償債,償還不了的破產。

公司破產了,企業法人需承擔法律責任嗎?

9樓:華律網

企業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的時候就會去申請破產,不然等企業的債務慢慢增多帶來的影響會更大,對於企業法人來說破產是個艱難的決定,企業破產對法人也會產生一定影響。總的來說,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如果企業破產且法人代表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導致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來承擔,而應由法人自己承擔。

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0樓:有俠濮友

破產程式是指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時,為了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按比例清償的原則,以及法定清償順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在全體債權人中間進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式。破產申請是破產程式開始的條件,破產案件的受理是破產程式開始的標誌。

1、破產的申請。

破產的申請分為債務人的申請和債權人的申請二類。

債權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第一,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第二,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示權;第三,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因此,以下幾種情況的當事人沒有破產申請權:

(1)基於物權或人身權提出的。

給付內容的請求。例如,排除妨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特定物的原物返還請求權,原則上無破產申請權。

(2)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

(3)喪失了申請執行權的債權。

(4)未到期的債權。

司法實踐中,有擔保的債權人通常情況下很少申請債務人破產,因為他有從抵押物中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償,他不會申請債務人破產。那麼,有財產抵押擔保的債權人有無權提出破產申請呢?我們認為,否定有財產抵押擔保的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權,法律上並無根據。

如果出現抵押權實現困難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償的情況,有擔保的債權人仍可提出破產申請。

債務人的破產申請,一般情況下,由債務人自主決定。但國有企業申請破產,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非國有企業申請破產,是否須經批准和同意,目前法律上並無規定。但依據《公司法》第38條和第10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股份****的股東大會,行使對公司解散、清算事項作出決議的職權。因此,我們認為,公司自願申請破產,與公司解散一樣,是關係公司存亡和股東權益得失的重大事項,也應照此辦理。

除自由決定是否申請破產外,法律也規定了個別強制情況。《公司法》第196條第1款規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2、申請破產應提交的檔案和材料。

實踐上,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提交義務較債權人的申請多一些,下面列出債務人申請破產應提交的主要材料:

(1)破產還債書面申請。

(2)上級主管部門(指企業開辦的投資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檔案。沒有上級主管的,應提供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破產的決議檔案。

11樓:上海律師_法律

1.你問題中的「企業法人」應該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吧。這兩個概念含義不同。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還不起債可以申請破產。法定代表人不會因此而坐牢或被沒收個人財產。

12樓:好貨滿天下

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獨立承擔責任,你只以你的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比如你投資了十萬開公司,現在公司欠賬20萬就要進行破產,你最多就是把你投資的10萬塊錢虧完了就可以了,至於剩下的債務就完全跟你沒有關係了。如果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話,就需要你證明公司的財產與你的個人財產是分開的,如果不能證明的話就會承擔連帶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的公司是股份****,還是無限公司。如果是****,公司破產了,只需要用公司的資產賠償就好了,法人就不需要,但相反之,無限公司就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負賠償責任。

企業破產法人會不會坐牢

14樓:匿名使用者

破產有罪,是乙個錯誤的觀念。目前絕大多數跑路的老闆就是因抱有這樣觀念而盲目地作出了錯誤的選擇。

企業破產並不招致法定代表人有罪的必然結果,如**下行、銀行收貸導致正常運營的資金鏈斷裂等客觀因素導致企業破產的,法定代表人並不必然有罪。

《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導致破產的原因很多,老闆如違反了上述的規定,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一層,第二,該違反必須是又人起訴,第三,該起訴又被法院以判決或裁定的方式認定,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必然的刑事責任。因此所謂的坐牢後果幾乎很少出現。

但,因已經出現破產原因,則企業法定代表人沒有及時申請破產而導致企業職工、社保和稅收、其他債權人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則其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必然增加。

破產申請是乙個及時有效的止損途徑,是確保各個債權人公平受償、實現權利最大化的最為高效的一種手段和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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