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簡述要約邀請 要約 承諾的構成要件

2023-02-13 23:10:02 字數 4476 閱讀 3090

1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①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②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③必須以定立合同為目的④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承諾:①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②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作出③內容應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

簡述要約與承諾的構成要件。 幫忙回答一下。

2樓:哈哈親愛的

要約的構成bai要件:

du1.要約必須由特定的當事人作出zhi

2要約必須dao向版相對人作出。

3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權的主觀目的。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有由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否則,視為拒絕原要約,並構成新要約。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存續期間內作出。

5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規定。

注意:承諾是受要約人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承諾在國際**中,也稱「接受」或「**」。

簡述要約及其構成要件

3樓:專業律師普法

什麼是要約要約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4樓:發了瘋的大榴蓮

一、要約的含義。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構成要件:

(一)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

(三)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並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宣告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客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後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合同法》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5樓:無問西東與南北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構成要件。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簡述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要約copy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如下:

在合bai同實務中,要注。

du意要約與要約邀zhi請的區別。dao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如下: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7樓:369跑跑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於:

1.性質不同:要約生效後應受到法律的約版束權,要約邀請不具有約束力,要約一經發出,要約人在一定時期內就要受到對應的約束,不得隨意撤回和撤銷,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要約,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約邀請只是當事人準備訂立合同所採取的事實行為,這種行為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邀約,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一般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2.內容不同:要約是要約人發出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僅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它並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

8樓:匿名使用者

你指的是經濟法中的內容吧,要區別這個不難,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你去買東西就是要約,要去接受商店標價,而商店標價希望有顧客去買,就是要約邀請。

經濟法考試要多做題目哦,很簡單的。

要約邀請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有什麼效力?

9樓:匿名使用者

1、構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2、效力:1)向他人表明希望他人想自己發出要約。

2)商業廣告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此時承諾人即享有承諾權,要約人的撤銷、撤回受到限制。

關於怎樣的要約邀請可以視為要約,需要的我可以追加!

關於要約、要約邀請、承諾的案例題

10樓:孫法官說法

1、一萬酬金的許諾是要約。拾得物品的人歸還的行為,是承諾。合同生效。

2、d。這屬於普通的合同糾紛,讓他們去法院通過訴訟來解決。

11樓:陳金華

王某包丟失,含卡和現金12萬,尋物說要給拾到者1萬現金的酬謝,結果當拾到者張某和李某交至派出所時引發糾紛,最後王某拒付酬金。

1.這一萬酬金是:承諾。

2.公安機關面臨結果應該:讓他們去法院訴訟解決王某發出的內容是懸賞廣告,是單方允諾行為。

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宣告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張某拾得包,而王某拒付酬金,這是民事糾紛,應由當事人去法院解決。

要約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2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由未來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提出人必須是特定的,也即必須是在客觀上能夠確定的,以便相對人能夠對之進行承諾。

(2)要約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簽訂合同的相對人發出,相對人既可以是特定人,如具體的企業、公司或個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如社會公眾,許多服務性行業大多以非特定的社會公眾作為要約的相對人。超市裡明碼標價的商品就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

(3)要約必須有締結合同的目的。要約人向相對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與之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否則不應視為要約,而只能認為是要約邀請。

(4)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所謂內容確定,是指要約應包括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內容。要約的目的在於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其作用在於讓相對人承諾,而相對人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這要求要約必須具有決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否則,相對人無法予以承諾。

(5)要約必須含有該要約一經被接受,要約人即受其約束的旨意,也就是說,要約人必須向相對人表明,其要約一旦被相對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乙個有效的要約均應包括以上五種條件,否則,不是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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