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行為屬於拒執罪,什麼是拒執罪

2023-02-09 23:05:03 字數 4114 閱讀 9211

1樓:愛靜靜愛圖圖

「拒執罪」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簡稱,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拒執罪」。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拒執罪的犯罪主體。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都可成為拒執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單位犯拒執罪的,必定要追究單位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3、追究「拒執罪」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追究「拒執罪」的主要法律依據。

4、「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範圍。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還包括生效的訴訟保全及先予執行的裁定等。

5、什麼是「有能力執行」

「有能力執行」是指金錢給付義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及行為履行義務人有行為履行能力。既包括有履行全部義務的能力,也包括有履行部分義務的能力。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有能夠履行義務的財產和收入,或者將收入用於其他開支,而不履行判決義務,情節嚴重的,構成拒執罪。

包括有工程款收入、房屋出租收入、賠償款收入、帳戶上有資金往來,有歸還他人借款、購置房屋、修建新房、房屋裝修、購買車輛的行為、為子女婚嫁開支、將收入或存款用於個人消費、進行高消費等,不管被執行人對這些財產和收入的使用是否合法、正當,縱然用於償還其他債務,同樣構成拒執罪。這樣的情況在我們的執行案件中經常發生,實際上這是構成的行為,完全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6、什麼是「拒不執行行為」

對抗性的作為行為、和消極逃避性的不作為行為,及對金錢給付、和行為義務的拒不執行,都是拒不執行的行為。如:有財產可供執行,在法院下達執行通知書後,仍然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不按法院通知要求交付財物、證件、票據;對法院通知配合、協助執行的要求不理不睬等都是拒不執行。

2樓:網友

有以下12種情形的行為,都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一旦經對方報案的,將可能構成本罪。

1.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例如被執行人欠債務100萬,其名下所有的房屋市值120萬的,卻以80萬的價錢進行轉賣,以致無法完全履行債務的行為。本案中陳某故意離婚轉移財產的行為就是該罪的關鍵。)

2.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注意擔保人轉移財產的行為也同樣具有同等效力。)

3.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這裡「協助執行義務人」可指被執行人財產的保管人或需對方提供某種幫助才可執行財產的人。

4.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注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這種同謀行為的,將從重處罰。

5. 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6. 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7.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8. 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9.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0. 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1.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2.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3樓:小朝說社保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拒不執行裁判罪是一種特殊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

三、四、五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

①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

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本罪的主體。

③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礙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為人。這種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執行人或與被執行人事先通謀策劃,事後共同參與並實施了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行為的,應認定為共犯。

《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自訴也可追究拒執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什麼是拒執罪

4樓:正氣長春

拒執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拒不執行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此罪。

拒執罪構成要件

被執行人有以下行為的會不會構成拒執罪:**不接,微信不理,執行法官聯絡他也不接**,直接***。

5樓:匿名使用者

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l64條和第77條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本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如果確因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而未執行的,或者因某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實際困難而無法執行的,因為不屬於故意拒不執行,所以不構成犯罪。至於行為人故意拒不執行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這並不影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

6樓:老梁聊生活

以現在的情況不構成拒執罪,如果構成拒執罪法院會通知公安局抓捕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拒執罪的侵權物件是法院,不由你提起。

最高法院對拒執罪構成條件最新解釋是如何規定,被執行人,雖負由其應當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決義務,但

8樓:網友

沒看懂問題。

確實暫時沒有履行能力的不構成什麼犯罪。

拒執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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