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辭職,廠裡說要等乙個月,我想急辭 不批怎麼辦?

2023-01-10 20:00:03 字數 5611 閱讀 4616

1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按照合同來走,如果合同明確要提前乙個月,而公司又不同意你提前走,那麼就只能等乙個月,不然你可能會損失工資或者其它。

2樓:幹雅惠

如果跟廠裡有正式合同,必須按合同約定來履行。廠裡說等乙個月,那就堅持要等乙個月。如果和廠裡沒有簽訂正式合同,你可以找乙個合適的理由或藉口比如家裡有什麼特殊情況,必須讓你在才能解決。

這樣一般廠裡會考慮你的要求。

3樓:在東埠老街做美夢的海豹

想辭職,廠裡說要等乙個月,想吃急辭不批怎麼辦?那正常來說的話,每乙個工作崗位都是有相應的人員,那如果你要是辭職,肯定是要找相對應的人來接替你的工作,嗯,如果嗯非要馬上就走的話,那肯定會給你扣除你的工資的,所以還是建議你不要太著急,等乙個月。

4樓:追風逐電的天使

通常情況下,想離職要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報告,公司要提前安排人員與你交接工作。如果你有特殊情況一定要離開辭職的話只能與公司相關負責人協商解決。

5樓:海之藍

每個公司都有每個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一般來說,辭職都需要提前報批,因為你要給工廠時間去找人招工接手你的工作,所以還是應該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否則的話,你是肯定會扣工資的。

6樓:冀贊

按照規定你確實是需要等待乙個月的,因為在乙個月之內廠裡要招其他的新人來頂替你的工作,如果你急辭的話,這個月的工資是拿不到的,所以你一定要考慮清楚。

7樓:隨意雜拍

一般公司是有規定,辭職必須提前申請,至於提前多久,各個公司有所不同。理由是你的工作需要按排人員接替。急辭就走人,最多少拿乙個月工資了。

8樓:北海九道

你想辭職,廠裡不批,那麼你就和領導好好說說又緊急情況,領導會給予特殊照顧他。

9樓:想想就好

一般辭職都要等乙個月的,你如果沒有什麼緊急情況,還是再幹乙個月吧。

10樓:府利

如果想辭職就等乙個月後,如果不批你就不來上班兒了那就得扣工資。

11樓:網友

如果你急辭,公司會剋扣你工資,你還是等乙個月在辭職最好。

12樓:網友

沒有更好的辦法,你只能不來上班,

13樓:網友

看看之前籤的合同吧,如果有簽過合同,肯定是按照合同上面的來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按照要求來提出辭職申請。

我想急辭工,廠裡不批我該怎麼辦?

15樓:儲路叢思琳

按照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辭職應當提前乙個月,就算你到勞動局投訴,對於工人的急辭工,勞動局原則上不予支援。

所以建議你要麼和單位協商,要麼提前乙個月,如果實在不行你只能強行走了,大不了這個月工資不要了。

我要急辭工 可是廠裡面不批,我應該怎麼辦

16樓:華律網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如果在試用期之內應該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如果一時找不到新的工作 領不到失業金。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不合法,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情形,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7樓:我努力的方式

急辭工那是可以不批准的,勞動法就是要求正式員工提前乙個月時間提出來辭職,時間到了 就是可以走人的,急辭工的話就要跟公司協商,不要部分工資看看是不是可行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廠裡沒有交過社保金,你可以自離的。 當然當月工資很難能拿到, 但好處是馬上可以走人,沒有影響的。 你一提工資, 廠裡會拖著不讓你走的。

1、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2、按上述理由辭職,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寫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9樓:匿名使用者

找大夫開診斷書請病假。

離職廠裡說要等乙個月我想馬上走怎麼辦?

20樓:ok我來看看哦

不可以,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以後單位最多可以要求他繼續工作三十天,如果隨便離開,單位可以以曠工處理,這樣有可能就會扣除你的全部工資。

21樓:誰家閒人

一般離職的話,肯定要提前跟單位打招呼,不可能說走就走的了,除非是不想要工錢了。

22樓:不想去那裡

首先要自我定位,自己的能力值多少錢,如果去到外面還是找相同的工作,那就別離職,好好幹。如果有比這裡更好的,那就立刻走人。

一般工廠的離職流程都要1個月的期限,這樣做並沒有錯,但確實要走的話還是可以急辭的,一般急辭會扣30%的工資。是有法可依的。

23樓:土豆

也不能怎麼辦,按理來說正式員工離職是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的,也就是得等乙個月,如果你確實想馬上走,只能跟單位協商了,沒有別的辦法。

24樓:網友

如果說只是因為家公司你要想走的話,那就沒有什麼可說的了,如果說你有事的話,你可以說我工資不要了,或者是怎麼辦的,你可以諮詢一下。嗯,在這方面的律師,但是說你要是因為這種情況,你要是簽了合同的話也還好說,沒簽合同的話真的不是不太好辦。

25樓:永與鵬

一般離職都是需要提前乙個月申請的,不能說想什麼時候走就什麼時候走。

26樓:網友

離職的時候,根據勞動法,要提前30天。提出申請。批准後方可離開。

我急辭工,廠裡不批我該怎麼辦

27樓:匿名使用者

有些時候可以使出一些他們常用的招,如生病,急病,還有就是家裡出了事,要急走。一般常用的就這些,要麼就跟他來勞動法。

急辭工不批怎麼辦 15

28樓:匿名使用者

你現在要做的是:盡快遞交辭職書,辭職理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辭職書必須讓單位簽收,單位不簽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拓展資料: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

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9樓:釣魚佬老頭

1、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盡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工書,我不知道你在辭工書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一是因為用人單位不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二是單位不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半個月工資的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通知」必須讓老闆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第三,上述通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需要老闆批准,也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你可以立馬走人。如果老闆不按通知要求支付相關費用並辦理離職手續,這時候你再申請勞動仲裁,就非常有理有據絕對勝算。

5、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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