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法律上沒有判決意見書這種東西,判決書就是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的區別
2樓:du姥爺
1.判決是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實體部分的乙個判決;
2.裁定主要是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對程式部分的乙個裁定;
3.法院調解書,是在法院主持下,在雙方自願合法的原則前提下,由雙方先達成調解協議,再由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定調解書;
以上三種都有強制執行力。
3樓:他之羽翼
裁定書,通常是對審理程式性問題所作出的法律文書,比如:中止訴訟裁定、准予撤訴裁定書。
調解書,通過調解解決雙方爭議,要求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由法院作調解書使雙方協議具有強制履行效力。調解書不可以上訴,可以強制執行。結案文書。
判決書,法院經過審理,法院對乙個案件的最終裁判意見的文書,一審判決書可以上訴,生效判決書可以強制執行。
民事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
4樓:華律網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程序。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5樓:網友
1、解決問題不一樣: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式事項;
2、發生時間不一樣: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乙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表現方式不一樣: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民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決執行過程中,為解決程式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
擴充套件資料: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對案件中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權威性的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對所發生的程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
決定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地審理民事案件,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關係,對訴訟中發生的某些特定事項,作出職務上的判斷。
裁定與判決的明顯區別有:
第一,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
第二,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判決全部都可以上訴。
第四,行政訴訟中,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刑事訴訟中,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
決定跟判決不同:
第一,決定用於某些特定事項;而判決用於處理案件的實體問題。
第二,判決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而決定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的任何階段都可以作出。
第三,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是決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
決定和裁定不同:
第一,決定用於處理某些特定事項;裁定用於處理程式性的問題。
第二,決定的主要作用在於排除訴訟中的障礙;裁定的主要作用在於指揮訴訟活動,推進訴訟的程序。
6樓:網友
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的過程中,就當事人的實體方面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書面決定。
民事裁定書與民事判決書主要有以下三點區別:
一、解決的問題的性質不同。民事裁定書解決有關訴訟程式方面的問題;民事判決書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即實體的問題。
二、內容和格式不同。民事裁定書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不要求具體敘述案件的事實,在格式上也不要求有事實和理由的區分;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則相對比較複雜,一般要求全面地分別敘述案件的事實和理由,在格式上也要求把事實和理由分開書寫。
三、關於上訴的規定不同。民事裁定除法律明文規定准許當事人上訴的以外,一般不准許上訴,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民事判決除法律明文規定一審終審的以外,一般都准許上訴,在上訴期內,民事判決書雖已送發雞篡課詁酒磋旬單莫達,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民事裁定與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也不同,民事裁定為十日,民事判決為十五日。
7樓:建設工程教育網
判決書是判決的書面形式,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您需要重點掌握判決和裁定的區別:
(1)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式問題。
(2)在乙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乙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總而言之:裁定是人民法院對程式性問題作出的處理結果。
判決是人民法院對實體性問題作出的處理結果。
以下舉例說明一下,希望您可以理解:
【例1】甲向a法院起訴,a法院一看,說「你這個案子應當向b法院起訴」,於是就裁定「不予受理」。這是對「程式問題」作出的決定,是「裁定」。
【例2】甲把乙打傷,乙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如下判決:甲賠償乙各項費用5000元。這就是對「實體問題」作出的決定,而且乙個案件只能在最後有這樣乙個「判決」。
8樓:匿名使用者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17)魯0283執1152號。
申請執行人趙德峰,男,2023年8月5日生,漢族,住平度市。
被執行人青島三利幫浦業****,住所地平度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陽光大道177號。
法定代表人王學成,該公司經理。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趙德峰與被執行人青島三利幫浦業****勞動報酬爭議一案中,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3600元,被執行人履行3600元,現該案已執結。依照《 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平勞人仲案字第1136號裁決書的執行完畢。
本案執行費50元,由被執行人青島三利幫浦業****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9樓:灰太狼孔
更深入的一些看,裁定的問題除了涉及程式事項外,它涉及的主體也和判決不同,眾所周知所謂判決是一方居中裁判有爭議的雙方或更多方,所以它的主體一般是三方或三方以上,只有法官運用了自由裁量權才可以稱之為判決的過程適用判決,但是裁定則未必,一般的程式事項是法官與一方當事人之間的對弈,在此過程中並不涉及第三方,這樣兩方之間的協商或指令行為用裁定,那麼裁定為什麼不可以上訴呢?很顯然,裁定就是法官對於一方的較量並不是法官履行實體法意義中的居中裁判行為,既然不影響另一方的權利和義務,那麼法律就無需規定裁定的可上訴性,這也是基於法律效率價值的考量,但是對於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這三種,很顯然其對當事人權利的影響太大並且也關涉到了第三人利益,所以法律給出了例外的規定。所以法律是很活的東西,需要思考和理解。
10樓:蝸牛手記
法院頒布的不一定是裁定書,而有可能是判決書,雖然兩者都是法院頒布的,但其實在本質上還是不同的。
11樓:
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原告還不服,是否可以再訴? 如再訴,是否有法定期限? 本案已有兩年的訴訟過程,再訴是否超期?
12樓:土豆皮真好
正如樓上所言,程式問題用裁定,實體問題用判決。
民事判決意見書模板
13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市××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建初字第256號。
法定代表人劉××,開發公司總經理。
委託**人馮××,市 ××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補償安置協議書等書證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第x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用100元,由張×負擔。
審判員:李××
審判員:管××
199×年×月×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萬××
(××民再字第××號。
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被告(或原審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除當事人的稱謂外,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寫明原審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作出(××民×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審理了本案。
……(寫明參加再審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的寫:
「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概括寫明原審生效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簡述當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理由和請求)。
經再審查明,……寫明再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著重論述原審生效判決定性處理是否正確,闡明應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應當維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維持原判的,此項不寫)。
……(按第一審程式再審的,寫:「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按第二審程式再審的,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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