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不是合夥人嗎

2023-01-05 05:25:03 字數 2988 閱讀 6327

1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是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就是合夥公司代表人,他的職務相當於法人代表。所謂的執行事務合夥人,首先他是合夥人,其實他是執行事務的合夥人。

法律規定或合夥協議約定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代表企業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即是企業代表人,他或他們對外代表企業從事活動,其行為對企業產生法律後果。 、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九條: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三十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法。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法。

本法對合夥企業的表決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樓:

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只能是普通合夥人,他需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由不是合夥人的人承擔嗎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

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乙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執行事務合夥人必須是普通合夥人嗎

4樓:嘿嘿嘿

是的,而且必須是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

作為區別於法人與自然人的另一種民事主體,合夥企業有自己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毫無疑問,合夥企業是具有一定組織機構和經濟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獨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從而體現其權利能力。

但由於它是一種社會組織,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從事某種行為,故其行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為來體現。

為此,法律規定或合夥協議約定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代表企業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即是企業代表人,他或他們對外代表企業從事活動,其行為對企業產生法律後果。

5樓:賤侽亻

有限合夥人是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管理的,當然就不會有執行事務的有限合夥人。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必然是普通合夥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樓:匿名使用者

普通合夥人是在公司執行事務、管理事情的。有限合夥人是出資的,但不執行事務,所以有限合夥企業必須至少有乙個普通合夥人,開公司不止是需要人出個錢,而不做事的,要不然不倒閉才怪,總得有人做實事的吧。

有限合夥企業是否一定需要執行事務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可以執行事務合夥人嗎

7樓:十月花非花

執行合夥事務是合夥人的權利,每乙個普通合夥人,不管出資額多少,對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但合夥人的平等權利並不意味著每乙個合夥人都必須同樣地執行合夥事務。事實上,為了保障合夥事務的有效執行,只要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指定由乙個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但應當注意的是,由於有限合夥人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根據《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未決定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全體合夥人均為執行事務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得成為執行事務合夥人。」

不管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他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不是都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有限合夥企業能不能成為另乙個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8樓:匿名使用者

1、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的身份組建另一合夥企業,這個是沒有問題的,而且實踐中有相應的案例已經證實了其合法性和可行性。個人認為這個其實比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更符合有限合夥法的立法精神,因為讓乙個有限責任法人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實際上是很滑稽的。但要注意兩個企業不要有同業競爭。

2、勞務是不能作為出資的,必須是貨幣出資,或者是可以評估財產,如專利、土地、實物等。3、合夥企業最大的優勢是不同於一般公司同股同權,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不同的權利和利益分割方式。比如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管理人作為普通合夥人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力,同時慣例上可以以僅佔總金額1%的出資,獲得20%的利潤回報,以及每年管理費的支配權力。

這可能是您所稱的「勞務出資」。普通合夥人必須要有哪怕少到1%的出資,否則他就不是合夥人了。分配上由於付出了勞務可以多份。

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需另外委派乙個委派代表,請問這個委派代表可以是其中乙個有限合夥人嗎?

9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法律規定,有限合夥人也就是lp是不能參與合夥企業管理的,一般情況下一般合夥人gp都是法人,此時簽字的時候可以委派gp的人作為代表。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限合夥人不能是執行事務合夥人,如果你說的這個有限合夥人是自然人的話,應該是不可以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講得有點亂,能講得更清楚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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