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租期沒到不能要求騰房,但房屋所有權已經在張某名下。
1、優先購買權問題。同等情況下,承租人方享有優先購買權,張某出價較高,所以張某得,且吳某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
2、買賣不破租賃。所以即使房屋所有權轉移,租賃仍然有效。
3、一物二賣得效果。二個合同都生效,但張某的合同發生了物權變動的效果。馬某僅能追究吳某的違約責任。
2樓:迷濛蒙霧茫茫
房屋買賣後轉移所有權要過戶,不過戶的所有權不轉移,因此雖然房子賣了兩次,但現在房子的所有權是張某的.
另外,房屋租賃期間,買賣房屋不影響租賃合同.
就也是說,原房主與房客的租賃合同對新房主依然有效.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
馬某就以上事情可以以違約向法院起訴,要求吳某和張某賠償損失,並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3樓:新的一年
教你,以後問這樣的問題一定要把合同約定的內容都寫出來。現在只能當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房主先後與兩人簽定了房屋買賣合同,而將房屋交付與其中一人並且已經辦理過戶,那麼此人就獲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另一人只能對房屋**人主張債權,就是支付違約金或者返還押金等等。房子是絕對要不過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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