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三十年,在未到期限當中被村委劃分出去,請問

2022-06-08 02:15:04 字數 6215 閱讀 4602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呢!

第一、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這個問題呢。

農村土地三十年承包合同未到期還能繼續有效嗎

2樓:土易網

在承包期限到期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合同效力隨之消滅的情況下,村委會將農業戶承包的已到期的農村土地另行發包,看起來是合法的。可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與其它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上的規定是有所不同的,它不能簡單的等同於一般承包合同。一般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上的簽訂,往往都是採用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

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上,採用的則是法定的原則。既農村土地承包期限是由法律來規定的。

近些年來,***和***非常重視農村的土地承包工作,曾多次下發檔案指出,土地不僅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而且是農民最主要的生活**。穩定土地承包關係,是黨的農村政策的核心內容和基石。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和保持農村穩定的制度基礎。

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直接關係到億萬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關係到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各級黨委和**要充分認識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的重大意義,全面、準確地理解**制定的土地承包政策,堅決貫徹執行切實保護和發揮農民的積極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中共**辦公廳、***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認真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之前,**就明確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第一項規定: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第二項規定:

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進行的。已經做了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長到30年。"***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關於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一系列政策,是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根本依據。對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必須堅決按規定執行。

"上述一系列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都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期限。既不論是在第一輪承包還是在第二輪承包過程中,如果未達到國家政策和法律所規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應當延長至30年。而這種延長是在第一輪或第二輪承包期限的基礎上延長的,而並非是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屆滿後,重新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發包。

202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承包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於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援。」所以說,村委會與農業戶簽訂的短期或中期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如果未達到國家政策和法律所規定30年,就以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已到為由,另行發包。

這種做法顯然有悖於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

農村農田土地承包合同是2023年簽定的,期限三十年,現在承包期過後**要賣給企業做商業開發我們怎麼辦? 5

3樓:歐陽爾麟

這些土地是屬於你們村集體所有的。

依情況看,你們是土地被徵用了,首先你得承包合同到期了,其次,即使沒有到期也可以被徵用的,因此他們這麼做是允許的。

但不知道具體情形不好說。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上的承包期限到期後如何續約

4樓:cnfafa的我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所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乃證權證書,是用來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林地承包期限為30至70年,期限屆滿的,可以繼續承包;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剩餘的期限。

一、土地承包到期後,可以和村委協商,重新簽訂承包協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規定: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三、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含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是一種物權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將農戶承包土地的地塊、面積、空間位置等資訊及其變動情況據實記載於登記薄,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依法賦予農民對承包地的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進一步明確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2、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主要任務

開展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現有土地承包合同、權屬證書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為依據,查清承包地塊的面積和空間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薄,

妥善解決承包地塊面積不准、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薄不健全等問題,把承包地塊、面積、合同、權屬證書全面落實到戶,依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原則要求

①保持穩定。在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係穩定的前提下。以已經推行農村土地互換並塊,戶均「一塊田」的農戶承包地塊,按實際測量面積確權登記頒證。

②依法規範。嚴格按照《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確權登記頒證。

③民主協商。加強宣傳教育和引導,充分動員農民群眾積極參與,確權登記中的重大事項均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

④縣級為主。鄉鎮人民**具體落實,縣農業、國土資源等部門全程參與並負責業務指導,由縣級人民**頒發證書,經費保障納入財政預算。

4、關於「機動地」的確權登記問題

農村二輪土地承包時,村、組預留的「機動地」,已按法定程式公開發包的,按照承包戶主登記,不確權,合同期滿後,依法收回;未發包的,登記為集體土地。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政策界限

①嚴禁改變農村土地二輪承包關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要在保持農村土地二輪承包關係不變的前提下進行,嚴禁推倒重來,另起爐灶。

②嚴禁強行推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要充分調動農民參與的積極性,充分尊重農民群眾意願,不得強行推動。

③嚴禁藉機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對符合《土地承包法》規定條件進行承包地調整的,按法律規定辦理後,報鄉人民**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

④嚴禁將確權登記實際測量後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積收歸村民小組集體或村集體經濟組織。

⑤嚴禁暗箱操作或採取欺騙手段將村或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登記到個人頭上。農戶承包地實測面積經公示後,要據實登記。

⑥嚴禁藉機增加農民負擔。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不得藉機加重農民和村級組織負擔。

⑦確權登記頒證實測面積不與按二輪土地承包面積確定的農業補貼基數掛鉤,不與農民承擔費用、勞務標準掛鉤。

⑧對二輪土地承包地不完善、權利不落實和管理不規範問題,要依法予以糾正;對存在爭議和糾紛的,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妥善解決,再予以確權登記頒證。

⑨對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爭議糾紛問題,要發揮基層幹群的智慧型,積極探索的有效解決辦法和途徑,不能立即解決的,暫緩登記。

6、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主要步驟

一是成立確權登記工作組織,二是制訂操作方案,三是組織實施,四是檢查驗收,五是做好工作總結。具體實施要按照成立組織、開展培訓、宣傳動員、農戶申請、收集資訊、實地測量、繪製圖件、確認公示、錄入資訊、審核頒證、建立資料庫、材料歸檔等程式進行。

7、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屬爭議問題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存在爭議的,鄉、村要依法進行調處,先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再進行確權登記。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及時調解糾紛,依法進行明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土地整治後實行規模經營等原因,導致原承包地「四至」界限被打亂的,在尊重農戶意願的前提下,可採取「確地、確股」或以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面積按比例分攤等方法確權到農戶,暫不確定承包地的「四至」和邊界;對以轉包、

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土地,按原承包關係確權登記,其流轉關係繼續履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約定。

8、關於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出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後,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出、登記制度。因下列情況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變更的,需經村級、鄉鎮審核,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一是承包地被徵收、

佔用導致地塊、面積發生變化的;二是承包農戶分戶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三是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四是承包農戶滅失的;五是承包地被依法調整或者收回的;六是其他需要依法變更的情況。

9、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中的權屬關係確認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由二輪承包戶主申請。對原戶主死亡的,按配偶、子女順序確定申請人;承包農戶已分家另立戶主,承包地經營權未分割的,按原承包關係確權登記;承包經營權已分割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批准和認可的,按現實確認戶主,並按各方認同的承包地進行確權登記。

10、關於互換、轉讓承包地的確權登記頒證問題

對二輪土地承包後農戶之間自願進行承包地互換、轉讓的,如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糾紛,按現佔有土地的承包人進行確權登記,存在糾紛的,先解決糾紛再進行登記;

對跨村民小組的承包地互換,雙方村民小組經民主討論同意互換的,按互換後的承包關係確權登記。雙方或一方村民小組不同意互換的,仍按互換前的承包關係登記。

11、關於菜園地、宅基找補等零星地塊是否確權登記頒證問題

如果二輪土地承包中列入計稅面積,應進行確權登記;如果不在二輪承包面積中,可暫不確權,以村民組為單位登記為集體土地。

12、關於農戶開墾荒地及村莊內外閒置土地的確權登記問題

對農戶開墾的荒地以及未納入二輪土地承包現由農民耕種土地,其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未依法進行發包的,登記為集體土地;已經發包的,可按現承包關係確權登記,但沒納入二輪土地承包計稅面積的,不與農戶補貼政策掛鉤。

13、關於退耕還林土地的確權登記問題

農戶承包地按相關規定已經退耕還林的,應按林地承包相關規定申請頒發林權證,不再列入確權登記範圍,其面積應從原承包地面積中扣除,並進行變更登記。

14、關於進城落戶農民的承包地確權登記問題

農民進城落戶後,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被收回的承包地,並經合法程式由其他農戶承包耕種的,按現承包關係確權登記,沒有發包的登記為集體土地;對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被收回的承包地,

現已發包給其他農戶耕種,農民要求返還其承包地的,應依法明確原戶主的土地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對在小城鎮落戶、仍保留承包土地的,按《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進行確權登記。

擴充套件資料:

1、關於拋荒後被轉包土地的確權問題

在農村稅費改革前的二輪承包期內,有的農戶為不承擔稅費,主動放棄承包土地,導致土地荒蕪,後由村委會收回對外發包或承包給其他農戶;有的農戶將承包地自行交給他人耕種,但是二輪承包合同並未調整,目前雙方都要求確權登記頒證。

對原承包戶二輪承包期內土地拋荒後由集體收回並重新發包的土地,二輪承包合同未變更的,在協商處理好後期承包人承擔的稅費負擔後,

對原承包戶予以確權;二輪承包合同已變更的先按現狀登記,無爭議的確權到集體,有爭議的暫緩確權;對個人口頭協議轉包的土地,原則上確權到原二輪承包農戶,對已變更關係有書面協議的,按現狀登記,無爭議後再確權。

2、關於村、組對承包耕地自行小調整的確權問題

在二輪承包期間,有一部分村、組按照自定的村規民約,村或村民小組對承包耕地實行一年一調或者三至五年一調的小調整,農戶實際承包面積與二輪承包合同面積不相符。

按照尊重民戶意願,尊重現狀的原則,村民組內對小調整後的土地沒有矛盾的,依據現狀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存在矛盾並且沒有協商處理好的,暫且擱置,不予確權登記頒證。

3、關於被徵收和挖壓佔用土地的確權問題

二輪承包期間,由於農村道路、水利興修、綠化等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或興辦企業佔用農戶承包地,過去多數是無償或低標準補償,土地一直沒有調整或調整不到位的農戶,現在要求按原承包合同面積確權。

對於已辦理徵用手續,變為建設用地的,通過村民組內部充分協商調整土地或採用貨幣化補償兩種方法加以解決;對村內修路、挖塘等公益性事業佔用農戶承包地的,所佔用地的村委會有承諾要調整的,按受益面積分布均攤或貨幣化均攤,已補償或已處理到位的,不再確權。

對沒有變更為建設用地的,按照原承包關係登記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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