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糾紛

2023-04-25 02:20:02 字數 938 閱讀 7166

1樓:小謝

按合同辦,雖然口頭合同也屬於補充協議,但是沒有形成書面文字,所以還是應該按照約定合同辦。

2樓:匿名使用者

一、「這個問題可行嗎?」不知是什麼意思?

二、關於你所提的第。

二、三、四個問題,我認為雖然你們與老闆原來有協議,但總的認為:1、你們這種協議可以變更,因為畢竟鬆油的**發生了變化。2、你們這些民工可以不履行原來的協議,可以走人。

如果這些民工走了,老闆很難再找到這麼多民工的,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逼老闆給民工漲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講:勞動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的。而且變更勞動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所以後面的約定沒有法律效力。現在仍然可以自由選擇。

而且老闆也無法舉證口頭約定元的事情。

自由選擇也沒規定是所有民工選一種方式還是個人選個人的,合同也沒講清。大家可以說是按個人選。

從善良風俗和公平的角度,法官應該也會判按鬆油**的一半的。

4樓:甌海潮蹤

這個案例看起來簡單,但卻有些麻煩。之所以麻煩是因為民工與老闆之間簽訂的合同屬於何種性質的合同。如果撇開這個前提,假定為老闆與民工之間的勞務合同,那麼這個問題就屬於合同變更性質了。

所謂的預設一般在沒有事實證據的前提下,只要另一方否認就難以界定。但假如老闆已經按「預設」**支付勞務報酬,而且民工也已經接受款項,則應認定合同**變更既成事實,應予認定。如果一部分民工沒有接受這個**的勞務報酬,則應認定該部分民工的合同沒有變更。

反之,如果老闆尚未支付勞務報酬,而民工表示不接受的,則應當按原合同約定的可選報酬執行。由此看來,上述問題的爭議是由於老闆和民工之間都在按自己的理解「講道理」,而沒有依照合同及相關法律理解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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