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呵呵 換過很多公司 這個我寫過很多,員工必須自己的填的其實最重要的就是自己簽字一欄,辭職日期。其他的都不重要,比如辭職原因啊,其實有的公司不在乎辭職原因的。
2樓:湯映寒
辭職報告 不需要寫的很好 簡單的說明理由即可 最後寫上日期 然後再提交上去就可以了
公司員工辭職報告必須自己寫嗎?要是員工不會寫字怎麼辦?是公司幫忙寫具有法律效應嗎?
3樓:
原則上是必須自己寫;若員工不會寫字,可由其他人**,但簽名必須由本人簽字;若本人連簽字都不會的話,我想這樣的人當初是不可能被公司錄用的。
4樓:行馬上
其實很簡單,隨便找個理由寫上去,就行!然後籤上大名就可以!或者網上找乙個,有的公司人力資源部也會有模板的。
5樓:
最好自己寫 這是自己的事 你可以列印出來 自己籤上名字
6樓:龍信電子
最重要的是下面有當事人的親筆簽名
公司有離職申請表填寫的,還需要自己寫乙份辭職申請書嗎?
7樓:m素衣清顏淡若塵
不需要,只需要填寫公司的那份即可。
離職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將對公司產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這條大都發生在企業高層離職上);
5、企業人際關係過於複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鬱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離職一定要注意:
繼續做好本職工作,辭職申請已經單位領導同意簽字,在離開之前,還是要把未處理完的工作繼續幹好,直到離開為止。
認真辦理交接。凡是單位的重要資料要列入移交清單,重要的工作內容要給接手的人做好交代,千萬不要留下後遺症,辦公室鑰匙、宿舍、辦公用品等,做好移交簽字手續,留下好印象,萬一以後還會回來繼續工作會有很好的鋪墊。
公司規定:員工辭職時不能自己用紙張寫《辭職報告》,一定要填寫公司的《辭工單》否則無效這,合法合理嗎
8樓:了小蝸
辭工單是固定的乙個格式或者**嗎?你們每個人都發了嗎?還是說要經過一定程式的申請才能得到辭工單?
如果是我說的需要申報的話,那麼這項規定可以說是無效的,如果單位存在不合理合規的行為,你有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不需要和公司商量,也不必經過他們的同意。
9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報告若是別人**的辭職書也未經本人確認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本人簽字確認後就具有法律效力。
離職申請書上必須要寫上離職的日期嗎
10樓:
要寫上的,離職申請書上除了寫上自己離職的日期還要寫上申請離職的日期和原因,一般公司會有專門的離職申請書,你可以按照格式寫的。
不同的公司辭職申請書的格式是不一樣的,在提出辭職時公司會給辭職申請來供辭職者填寫,或者是員工自己寫的簡短的辭職信,其中的內容需要包括離職時間及離職原因,這是公司需要對員工離職後的安排的重要資訊。
辭職信一定要手寫簽名才有效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辭職一定要書面通知,沒有規定是列印的還是手寫的,但簽名必須是手寫的。
1、辭職信是辭職者向工作單位辭去職務時寫的書信,也叫辭職書或辭呈。辭職信是辭職者在辭去職務時的乙個必要程式,通常由標題、稱謂、正文、結語、署名與日期五部分構成。
2、員工提出辭職,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向單位遞交正式的辭職信的。
3、辭職信本身,作為員工的一種結束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並且會對勞動關係結束的性質、雙方責任的劃分產生最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員工在寫辭職信時,是需要慎重思考,絕對有必要三思而後行的。
4、尋找合適的辭職理由:
(1)在想清楚辭職權利的前提下,員工需要確定自己選擇哪一種性質的辭職,並且在確定之後,尋找合適的辭職理由。
(2)協商解除,只需要雙方同意即可,不需要特別的理由。預告解除,只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也不需要特別的理由。
(3)即時辭職,需要特別的理由,其理由形式主要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或者拖欠工資或者不付加班費等諸種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1、了解辭職權利的性質
作為一名員工,在寫辭職信之前,不要倉促行為,也不要意氣用事。想辭職時,就先要想清楚,你想行使的是哪一種辭職的權利,這種性質的判斷,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礎的。員工辭職的權利,共計有三種:
(1)與單位協商,這是不需要員工單獨擬寫辭職信的。
(2)員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辭職,這種辭職的權利是一種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現實中還是受到一些限制的,而且有可能會承擔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因此,在行使這種權利時,作為員工,應當深思一下。
(3)即時辭職權利,這種辭職權利,員工是不需要向單位承擔任何賠償或者違約責任的,但是這種辭職需要法定的理由。
2、 順利取得相應的證據
(1)員工對於自己辭職的行為本身、辭職的理由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員工在辭職前、辭職時就應當有意識地保留相應的證據。
(2)比如領導簽過字的辭職申請,自己寫的辭職信,單位發的工資條等各種證據,需要切記的是,證據需要是原件。
3、作好仲裁或者訴訟的心理準備
(1)如果你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話,就要做好單位可能會向你索要的心理準備。如果你的檔案存在單位的話,就要做好單位可能會扣留檔案的心理準備。
(2)如果你的社保關係在單位的話,也要做好單位不給你辦轉的心理準備吧。
12樓:帥帥帥
辭職信手寫列印的都可以就是簽名一定要自己的。
員工提出辭職,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向單位遞交正式的辭職信的。辭職信本身,作為員工的一種結束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並且會對勞動關係結束的性質、雙方責任的劃分產生最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員工在寫辭職信時,是需要慎重思考,絕對有必要三思而後行的。
員工辭職的權利,共計有三種,其一是與單位協商,這是不需要員工單獨擬寫辭職信的;其二是員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辭職,這種辭職的權利是一種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現實中還是受到一些限制的,而且有可能會承擔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因此,在行使這種權利時,作為員工,應當深思一下;其三是即時辭職權利,這種辭職權利,員工是不需要向單位承擔任何賠償或者違約責任的,但是這種辭職需要法定的理由。
13樓:往事如煙0逸
按規程一般都是的,看公司要求,公司要求嚴格都是手寫。
為什麼公司要辭退我卻要我自己寫辭職報告呢。?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店長這樣做從法律層面上講沒什麼不合法,理由如下:
隨著《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在2023年10月6日被廢止,辭退違紀職工針對性的法律依據也相應沒有了。辭退違紀職工的權力實際上被下放給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現在所謂的辭退實際已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
因此,現在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25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過失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關於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問題
1、員工辭退應盡量及時公開辭退理由。你的店長找你談話說你「什麼什麼方面做的不好啊,什麼什麼方面不夠啊」,如果屬實,就已經證明你真的不符合錄用條件;
2、錯就是錯,不好就是不好,不足就是不足。「每個人身上都可能出現的毛病,而且很多新員工都有的毛病」並不能作為你「做的不好、做的不夠」的藉口和理由;
3、規章制度是規章制度,經濟損失是經濟損失。幸虧你的這些毛病「沒給店裡帶來過損失」,否則,你還要賠償損失。
三、關於「開除我不好聽讓我自己寫辭職報告」的問題
1、因為你的「銷售很好」,所以不開除你而只是讓你自己寫辭職報告,一來是給你一點面子,二是向在職員工展示公司良好的企業文化、增加向心力。
2、做好辭退工作,一是辭退前要公正,二是辭退時要公開,三是辭退後要熱情。根據你反應的情況,店長基本做到了「寬以待人」。
3、不管到**都要「嚴於律己」。相信經過這次辭退教訓後,你會「吃一塹長一智」,懂得很多、進步很多!
以上所述,可能太直,希望你不要「鬧心」,但對你今後的人生絕對有好處、有幫助。
祝你好運!
15樓:大長腿卞佳敏
* 自己寫辭職報告的,不屬於公司辭退,而是自己主動辭職,該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或者賠償。
* 若是公司無正當理由辭退的,那麼屬於違法辭退,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乙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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