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一、從發生原因上看,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條件,合同關係不應該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滅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二、對於無效合同、特別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合同來講,應該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有關國家機關也應主動干預;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即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干涉。三、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屬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無效是國家行為;而合同解除則往往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
四、在法律後果上,合同因當事人故意違法而導致無效的,應追繳當事人所獲得的非法財產;而合同解除則不存在追繳財產的問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樓:亮公釋疑
法定解除合同,是指出現法律規定的解除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屬於無效合同
3樓:
法定解除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哦~
無效的合同是沒有效力的哦~
合同解除跟合同撤銷有什麼區別?
4樓:華律網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可撤銷的情形,當事人可以撤銷合同,當然,出現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或者法定解除條件,當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那麼合同撤銷和合同解除具有什麼區別呢。第
一、合同撤銷和解除的前提不同。撤銷權是基於法律規定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形成的單方面解除的權利,而解除權是合同已經生效,經雙方協商或是約定的條件成就或者是符合法定解除條件而行使的權利。第
二、合同撤銷和解除的行使方式不同。合同的撤銷必須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而合同的解除可以是雙方協商、或者是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第
三、合同撤銷和解除的後果不同。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而被解除的合同只是自解除之日終止法律關係,但是解除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依然有效。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5樓:懶貓沙畫
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
6樓:抱香蕉睡覺
一、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銷的區別
(1)合同的解除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事由,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合同的撤銷是針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銷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是有效的。
(2)合同解除後法律關係歸於消滅,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銷後即自始無效,撤銷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也歸於無效,依照無效的法律後果進行處理。
(3)合同的解除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自行解決,也可以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而合同的撤銷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
1、我國《合同法》第54條對可撤銷合同的原因規定為4
個方面: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和脅迫、乘人之危。
2、可撤銷合同指因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銷權而使其歸於無效的合同。
3、現實交易中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不在少數,當產生糾紛後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或變更合同內容,以減少自己已經受到的損失或即將受到的損害。以保證當事人真實的意思得以實現。
7樓:東奧名師
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的區別:1、從適用範圍來看,合同撤銷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於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為場合;而合同解除僅僅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2、從發生原因來看,合同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3、從發生的效力看,合同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無效;而合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合同時,才有溯及力。
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經利害關係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銷都會使合同發生溯及即往的效力,但兩者存在如下區別:
第一,從發生原因來看,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撤銷原因主要包括兩類,即重誤解和顯失公平,而實際上,欺詐、脅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均應屬於可撤消合同的範圍。一般來說,可撤消原因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由當事人約定或協商同意。
合同撤銷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都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
第二,從適用範圍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於合同關係;而合同的撤銷不僅可以適用合同,對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為合同,均可以予以撤銷。
第三,從合同關係的消滅來看,合同的撤消必須由撤銷權人提出,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而合同的解除則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而達到目的,不必經過促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四,從發生效力來看,合同的撤銷要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若有合同解除雖原則上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對於某些特殊合同,當事人諾有特別約定,則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與撤回也不同的。所謂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尚未生效之前,表意人實施的阻意思表示生效的行為。它與解除的區別主要是:
撤回僅適用於意思表示,不適用於合同;而合同解除則在合同生效以後發生,目的在於消滅已經存在的合同關係。撤回主要由當事人自己作出決定,法律不作任何限制;而法律對於合同解除則規定了一定的原因。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10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解除就是指合同在解除之日起無效,之前的是有效的。而合同撤銷,就是指合同自始無效,也就是說以前也是無效的,相當於這個合同不存在。
11樓:化秋柏合湛
二者的區別在於:撤銷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或原則的合同,是法律賦予的撤銷權的合同;解除合同是雙方當事人自行解除或者達到約定解除條件的合同。撤銷合同本身有些違法,解除合同本身不存在違法,只是客觀上要解除而已!
12樓:匿名使用者
二者的區別在於:
(1)合同的解除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是由,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合同的撤銷是針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銷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是有效的。
(2)合同解除後法律關係歸於消滅,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銷後即自始無效,撤銷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也歸於無效,依照無效的法律後果進行處理。
(3)合同的解除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自行解決,也可以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而合同的撤銷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13樓:
區別: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據此,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權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是通過撤銷行為而使生效的合同歸與無效。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解除權的方式,使當事人設定權利與義務關係終止的行為。雙方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約定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稱為合意解除。
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稱為單方解除,如甲方嚴重違約,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就是單方解除的一種情況。法定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
14樓:葷興卜子萱
所謂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效力。
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必須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
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15樓:雨裡的青蛙
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銷雖然都是導致合同關係終止的制度,但兩者並不相同。
第一,從適用範圍上看,撤銷適用於雖已生效但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而解除適用於確定生效的合同。
第二,從發生原因上看,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如合同法第54條直接規定了三種可撤銷的合同;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如《合同法》第94條,也有當事人之間約定的。並且,合同撤銷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時已經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多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
第三,從程式上看,合同撤銷需要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式,如《合同法》第54條要求撤銷權人須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撤銷合同;合同解除則不需要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式,僅在合同雙方對合同解除產生爭議時才有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必要。
第四,從發生的效力看,合同撤銷有溯及力,如《合同法》第56條規定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而解除雖然原則上有溯及力,但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解除的物件是繼續性合同時,無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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