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無固定住所有權承擔子女撫養權嗎

2022-05-21 09:06:36 字數 6102 閱讀 8134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主要有幾個方面,第一,孩子如果沒有超過兩歲,撫養權歸母親,第二,孩子如果超過十歲,要聽孩子的個人意見,第三,看夫妻雙方的收入情況,第四,看孩子從小是由誰撫養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2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要問的是無固定住所有權,能否獲得子女撫養權吧?子女撫養權與有無固定居所撫養權無必然關係,否則要廣大無房人士怎麼活?

關鍵在於是否有利於子女成長。

子女撫養權判歸女方的情形

(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是考慮到子女尚處於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二)孩子兩周歲以上,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大;

(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

(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

(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

(六)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七)10周歲以上的孩子可以自主選擇隨父或隨母生活。

一對夫婦離異,女兒撫養權判給男方,但男方無固定經濟收入,其女一直由女方撫養。女方後又再婚。 20

3樓:

先看女方有無子女,有子女責無權繼承。無子女可繼承。

4樓:

作為女方的子女當然有權繼承母親的遺產

她媽媽又不是她殺的 怎麼能剝奪她的繼承權

撫卹金是對死者有撫養、贍養義務的家屬的一種物質補償和精神安慰不過女兒已經18歲了 母親對於她的撫養義務就沒有了而撫卹金不屬於遺囑範圍

所以女兒不能繼承撫卹金

但是其他的遺產應當和繼父平分

5樓:酷戀行星

看他們有沒有良心!這樣父母死了算!

女方提出離婚但沒有固定收入,有兩個孩子的怎麼爭取到撫養權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容易爭取到。如果男方同意還行。否則女方必須要出去工作,要有獨立的經濟收入。否則女方拿什麼撫養孩子呢?

7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一方乙個,除非有一方自動放棄(或者身體有嚴重疾病、或者有某些不利於孩子成長的惡習等法定因素)。你所說的情況,如果沒有人放棄,法院的判決絕對會一人撫養乙個孩子。

8樓:匿名使用者

你提到的撫養權,一般是指在離婚後對孩子的監護權。確定監護權,應該根據父母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能力、與孩子共同生活的親密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確定。文化程度不是法定考慮因素。

雖然女方有時間 照顧孩子,孩子也跟女方親,但是女方沒有工作,沒有經濟能力,在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上比較吃虧。或者有工作、或者有存款,還是可以考慮的。

我沒固定收入離婚後我可以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嗎?

9樓:答疑解惑

可以,婚姻法沒有要求撫養一方必須有固定收入。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後的子女,由雙方協議,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10樓:無風

法律問題:我沒有固定的工資收入,靠打零工賺取生活費。因與丈夫感情不和,難以繼續生活打算離婚。

如果離婚孩子歸誰撫養?我可以爭取孩子撫養權嗎? 鄭律師:

雙方爭取。特別提示;兩周歲以下的孩子歸女方,男方支付撫養費。 曲律師:

你可以起訴離婚,法院會根據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判決孩子由哪一方撫養。 毛律師:一般是以誰更有利於孩子成長為原則來判決的。

如果你們的雙方經濟條件相當,而男方有一些不良嗜好等並且孩子是女兒可能會判歸女方撫養。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請進入首頁撥打律師諮詢**,進行免費律師諮詢。 相關知識——怎麼分割婚前財產 1、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我國婚姻法中的其它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

11樓:王敏律師

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後房子歸孩子撫養權歸男方女方擁有居住權,女方不住後還擁有使用權嗎

12樓:夜雨天堂星

居住權不等同於使用權!

13樓:晨曦美大本營

女方可以居住但不可以外租

14樓:

直白點說吧,判決是:

1、房子是孩子的房產;

2、父親是孩子的監護人;

3、母親有房子的居住權。

所以,1、母親無監護權,但是小孩成年以前,有撫養的義務(定期給小孩生活費);

2、母親無房產所有權,無房產使用權,僅本人具有居住權(不能將居住權利尋租,本人離開,則居住權利消失)。

3、小孩成年以前,房產的使用權歸監護人父親,監護人除了不能變更房產證上的名字外,擁有其他一切權利(比如居住、出租、裝修等)

15樓:匿名使用者

看什麼情況,不可能房子再給你結婚吧

離婚子女撫養權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16樓:lkl太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一、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二、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援變更撫養關係

具體的法定事由: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此外,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三、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應注意的事項

1、撫養關係的變更應由雙方協商,如果離婚後夫妻雙方無法就變更撫養關係達成協議,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正確把握「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從司法實踐及相關案例來看,家長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收入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經常變更居住地、長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等等,都可以作為是「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重要證據來考慮;

3、收集變更撫養關係證據途徑。民事訴訟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收集證據:

(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了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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