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深圳劉勇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12)
[釋義]
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說明]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犯罪物件是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贓物。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窩藏、轉移、收購、銷售的行為。
窩藏,就是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贓物的處所;轉移,是指幫助犯罪分子搬動、運輸贓物;收購,是指有償地取得大量贓物的行為;代為銷售,是指接受犯罪分子的委託而代為銷售贓物的行為。此外,還有「以其他方法」,本案就是「其他方法」。
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贓物,而加以窩藏、轉移、收購、銷售。
但如果事前與犯罪分子通謀,應以共同犯罪論處,而不構成本罪。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是,這個符合侵占的構成要件。
另外,即使車是偷來的,但是甲對車的佔有也是收到法律保護的。
3樓:cjx_璇
是犯了罪,但應該不是侵占罪
刑法司考問題,甲以借為名騙取乙的財物,在乙要求返還財物時,以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免除自己返還義務的,
4樓:生死搭檔
一開始有非法占有目的,通過欺騙的手段使被害人基於意思表示錯誤自願交付財務構成詐騙罪。後面行為有觀點展示第一故意殺人。第二種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暴力免除返還義務(財產性利益例如債務也算)。
選第一種故意殺人加詐騙罪數罪併罰因為故意殺人不能吸收詐騙罪侵犯的法益不同乙個是生命權乙個是財產權。第二種搶劫致人死亡吸收了詐騙罪,搶劫罪有財產性法益,只定搶劫罪致人死亡
5樓:匿名使用者
甲構成搶劫罪無疑。搶劫罪是針對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就其財產犯罪的屬性而言,搶劫行為指向的物件是他人的財物,包括具體的財物和抽象的財產性利益。
具體來說,包括:1、積極財產的增加,即行為人當場劫取財物;2、消極財產的減少,即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迫使債權人放棄或減免債權。
6樓:匿名使用者
搶劫罪,首先甲以借為名騙取乙的財物時就已經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分為金錢還是實物,但結果是一樣的,只是分析不一樣。
如果是物,此時乙並沒有將自己對物的所有權處分給甲,後甲以暴力迫使乙免除了返還義務,即將物的所有權給強迫給甲,此時相當於普通搶劫;
若是金錢,則甲交付給甲時所有權已經轉移給甲,此時甲乙之間只有債權債物關係,甲以暴力免除此債權債物關係也構成搶劫罪。
甲外出託鄰居乙幫忙看守房子,乙將甲房子中[鎖在櫃子中的筆記本變賣。問:乙的行為是侵占罪還是盜竊罪?
7樓:
鎖在櫃子裡的,還不夠明白?至於結果在中國看律師的。
甲用槍指著乙的頭,讓乙殺了丙,不然甲就殺了乙乙迫於無奈殺了丙。請問,乙是否構成犯罪?為什麼
你好乙構成犯罪,涉嫌故意殺人罪,思想受脅迫控制,但行為還是沒有受到控制,其開槍就是一故意殺人行為,只是乙屬於脅從犯,依法可從寬處罰。刑法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不構成犯罪 因為那時候乙的意志已經被甲強制了,也就是說殺死丙並不是乙真實意識的...
已知甲數是乙數的13少5,甲數比乙數大55,求乙數
1.設乙數為x,則甲數為x 55,有 x 55 x 3 5 解得x 90 2.設重合時刻為5點x分,則 x 60 5 20 x 解得,x 240 11約為21分49秒 3.設成一條線的時刻為5點x分,則 x 60 5 50 x 解得,x 600 11約為54分33秒 設乙數為x,則甲數為x 3 5 ...
甲數是乙數的3倍,甲數減去85,乙數減去5,則兩數相等,甲乙兩數各是多少
1 設乙為x,則甲為3x 3x 85 x 5 解方程得 x 40 所以甲是120,乙是40.2 錯 3 設每一份為x 7x 4x 2 44 x 8 8 7 56 8 4 32 一個數為56,另一個為32 甲數是乙數的3倍,甲數減去85,乙數減去5,則兩數相等,甲乙兩數各是多少?甲原來比乙多 85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