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份是股東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麼

2022-03-28 12:02:02 字數 5886 閱讀 2093

1樓:一如既往

您好!您說的這個事情要看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的:第一,如果一方在婚前投資入股的,雙方只要沒有相反約定,那麼這**權本身就屬於婚前財產,但與該股權有關的分紅等收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第二,如果一方在婚後投資入股的,雙方只要沒有相反約定,這**權及其收益均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第三,關於銀行的要求問題,銀行為了確保其債權的實現,採取的是權利質押,只要您自願、雙方嚴格按照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就沒有什麼問題。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2樓:垂柳初絲

是共有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樓:百小度

這個要看股權是什麼時候於乙方所有的,如果是結婚後夫妻財產購買而持有股權的,就是夫妻財產。如果是婚前持有股權,那麼股權自然增值部分仍然是個人的,但是收益就是夫妻的。這個比較複雜的。

不能一概而論。你最好把你的案情詳細稱述。

名義股東所持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4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如果遇到夫妻中的一方是某一股份公司的股東,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就會有一些列複雜的問題,首先,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財產嗎?在婚姻法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中已經明確了股份的地位,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如何分割呢?本文將對以上兩個問題作出回答。

一、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財產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一、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另外,《司法解釋》也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債券、投資**份額等有價**以及未上市股份****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所以從我國立法來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財產,那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如何分割呢?

二、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如何分割?離婚股權分割中,由於股權的人身二、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如何分割?離婚股權分割中,由於股權的人身屬性,股權的轉讓需遵照《公司法》的規定。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遵循以下原則處理。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另外,在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也有相關的分割規定。離婚股權分割中,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遵循以下原則處理。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離婚股權分割中,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根據以上分析,在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是可以分割的,只要這**份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持有的,另外,不僅在有限股份公司的股份有相關規定,在獨資公司或合夥企業中也有分割的規定。具體分割股份的方法不僅涉及在《婚姻法》中有規定,而且也有公司法的問題,所以在實際中處理起來就比較複雜,如果沒有經過法律專業訓練的人,很難釐清這裡的關係,所以我們建議您,如果您遇到了這樣的問題,請委託專業律師為您排憂解難,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找法網:網頁鏈結

5樓:暱稱

股權不屬於 共同財產,不過收益卻屬於共同財產這個賴不掉。

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公司股份?

6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

黎某(男)在和白某(女)結婚後,與朋友一起設立一家****,黎某佔有公司30%的股份。七年後,黎某和白某因為性格不合準備離婚。對於子女由誰撫養,以及房子車子如何分配,兩人均沒有意見。

但在如何處理黎某在公司中的股權上,兩人均沒有了主意。股份看不見摸不著,也很難明確計算具體的價值。那麼對於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公司股份,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使該股東的配偶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也可以將出資額轉讓給其他股東,就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法條鏈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離婚時一方持有的股權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7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為投資主體持有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情況越來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只是享有股東權利,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公司資本屬於公司財產,公司股份的處置屬公司法調整範疇。在離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應簡單地適用婚姻法關於財產處理的原則進行處置。

隨著經濟的發展,家庭財產的形式趨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斷出現,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擁有股份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在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又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成為法院在審判離婚案件時的一大難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財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夫妻分割存在於****的財產存在諸多難點 分割夫妻在公司中財產問題,涉及到公司的全部淨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清算。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一旦作為公司的出資,便與公司財產混同,成為乙個整體的公司財產,並因公司的運作而產生了公司的盈虧。在夫妻關係終止後、公司解散或清算前,很難分清在公司財產的總構成中到底有多少屬於有待分割的夫妻財產。

只有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對公司資產、負債進行審計,才能界定兩者的區別。在確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及數額後,需要將其從公司財產中剝離出來,使夫妻財產便於分割。但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公司的出資入股,因相關法律的規定,往往不便於直接分割。

因為公司法規定股東不能抽回投資。但若直接分割經營公司一方在企業中所佔的股權,又受到公司法關於轉讓股權諸多條件的制約。在夫妻財產分割中,常常涉及到對證據的認定問題。

由於公司財產較多,負責經營的一方往往會轉移財產,或者使公司「遺留」大量債務,並提供大量證據,有的包括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等,都需要詳細核實。 現實案件中,離婚前公司運作往往以一人為主,另一方離婚後得到了股份但對公司運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設定人為障礙而無法了解公司情況,因而難以保障實質性的股東權益。****雖然是資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發起設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夫妻離婚後這種人合因素對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響,在僅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及以家屬成員組成的公司中這一矛盾尤為突出。

夫妻共有股權的認定 對於在婚前由男女雙方共同投資取得的股權,婚後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股權。根據新《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者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取得股權的股東,在婚後行使股東購買公司擴股的優先購買權,從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屬於夫妻共同股權的範圍。 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種形式 (1)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的****,公司股東僅夫妻二人。 (2)以家庭共同財產投資的****,公司股東包括全部家庭成員或家庭部分成員。

(3)以夫妻共有財產與他人共同投資的****。 (4)夫妻接受贈與或繼承的公司股份。 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權時,既要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企業的生產發展。

無論是何種形式的企業,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將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的持續、穩定及相關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應當採取審慎的態度,以盡量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破壞企業的完整性為原則。 公司的股東只有夫妻二人時,夫妻雙方離婚時可通過協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財產。

解決方法** 在夫妻之外還有其他股東參股的公司中,夫妻離婚時如改變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離婚時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調整。另一種情況是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義作為股東參股,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

這兩種情況下公司股份的處置不僅是夫妻內部的權益分配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其他全體股東的權益。前一種情況屬公司股東間的股份轉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進行股份變更。後一種情況屬於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其他股東在行使股份轉讓否決權時受公司法的有條件限制,如因其他股東不同意而使夫妻間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東應當購買夫妻間因離婚而分割給不屬公司股東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分割)公司股份。 上述情況均以夫妻離婚時能夠協商一致為前提,而更多的情況下夫妻離婚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無法協商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可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案。

(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於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2)夫妻離婚後各自還是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並調整。

(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於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應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為同意分割(轉讓)。

(4)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我是公司大股東佔90股份另外股東佔10股

公司不是 合夥企業。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只有合夥企業,合夥人才以其全部資產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一般來說,公司破產了,你的損失以你的出資額為上限。但是,如果公司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你 利用你的控股地位,損害公司利益 偽造公司債務,濫用股東的有限責任,你...

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哪幾個

東風汽車股份 7年10個月 商品研發院 汽車設計 4001 6000元 月汽車 電單車 製造 維護 配件 銷售 服務 租賃 企業性質 合資 規模 10000人以上工作描述 根據公司的遠景規劃及市場需求,進行整個車型的開發,在整個開發流程中,主要負責整車底盤部份的設計開發工作,包括零部件的設計方案,質...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上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此決議是否生效

根據 公司法 第107條規定,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 首先是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還不能主持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薦一名董事主持 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 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所以,股東會決議不是必須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