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建房,發生事故,責任應該怎麼分擔

2022-03-27 01:16:58 字數 5773 閱讀 4981

1樓:匿名使用者

要確定你父親的責任,那麼首先要確定你父親在這個事件中的身份。

要確定你父親在這個事件中的身份,首先要明確的是,你父親是幫工建房還是承攬建房?

如果僅僅是幫工建房而你父親也不從找人做活中賺取利益的話那麼你父親就不應該承擔責任,否則要承擔雇工的責任,也就是說應該對他的雇員的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

2樓:老法大

你們給他錢應當讓他給打收條,並把保證也寫在紙上,不能口頭一說就得。現在你們應當把當時他們在說不再找你家時的證人找到,讓他出證,如果他不出證,那你們只有再給他們錢了。再給錢時,必須打收條,並寫出保證。

最好經過公證,或有證明人在場,以防他們再次反悔。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爸爸屬承攬合同關係,依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你爸爸應該承擔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賠償協議,按照協議一次性支付完了即可,現在不必支付任何費用,因責任沒有劃分,也沒有報警處理,無法證明任何事實。

縱橫法律網 戴曉彥律師

5樓:南海仙山

有承攬協議的,按照協議規定處理。沒有的,按僱傭關係處理。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 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農村自建房工程,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6樓:匿名使用者

隨著農村建設市場也逐步繁榮,由於種種原因,建房過程中的**事故屢有發生。,雙方對責任的承擔爭議問題往往成為訴訟焦點。

一、責任主體的確定

目前,農民建房普通採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勞動力聚合在一起,組成鬆散型的建築小分隊,由一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攬活並領工,與房主談妥報酬,包公不包料,只掙工錢的模式。根據這種情況,在施工中一旦發生**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應是:工頭、房主、**者本人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二、分配責任的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及此類案件的特點,對各方責任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並輔之以公平原則。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應盡量由多方分擔責任,不宜將責任過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頭的責任

建設部2023年頒布的《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築工匠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格審定,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不得承攬村鎮建築工程。

」而目前農村的建築工匠取得縣級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者寥寥無幾,從已處理過的案件來看,大部分**事故都與安全措施不力有關。作為領工者(工頭)有責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實踐中,他們並非專業的建築隊,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裝置而盲目草率施工,領工者也很少進行安全教育。

領工者的上述過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劃分責任時,工頭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房主的責任

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無《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者即為房主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選任錯誤的民事責任。

在不同的個案中,房主還可能有其它方面的過錯。如根據約定應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裝置,而房主提供的裝置不安全等情況,均屬房主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

即使是這種情況,仍應由領工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保證安全施工始終是領工者應注意的義務,如果裝置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雖然提供了裝置,但並不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檢查,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三)**者本人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過錯還很明顯,甚至是造成其**的主要因素,這時其本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但不宜承擔主要責任,。

此類案件劃分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加公平原則。施工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有失偏頗,社會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過錯者的責任

其他有過錯者是指自己幹活不小心,給別人造成**的情況。如不小心將磚塊碰掉砸傷他人的。有時造成損害者是該建築隊以外的其他人,均應根據其過錯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農村自建房工程,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7樓:農村建房子

建房意外受傷誰來買單?

【案例分享】

2023年4月,蔡某跟著郭某為楊某家建房,在幹活的過程中,架子上的木板斷裂(施工所使用的架子由郭某提供並負責搭建),導致蔡某從搭建的架子上摔下受傷住院,花費醫療費5萬餘元,蔡某訴至法院,要求作為雇主的郭某和房主楊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郭某辯稱,與楊某系合夥關係,屬於同打虎共吃肉,不是僱傭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楊某辯稱,蔡某和郭某等人為他家建房系承攬合同關係,不存在過失,不應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民房的建設具體分工由郭某進行分配,楊某對郭某進行結算,再由郭某按照實際出工天數支付給蔡某及其他施工人,施工中的架子、攪拌機由郭某提供並收取工程造價6%的費用,結合以上事實,應認定郭某為本案所涉工程的承包人,蔡某與郭某系僱傭關係,對蔡某受到的傷害,郭某作為雇主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楊某將本案所涉工程,發包給沒有建築資質的郭某,存在過錯,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蔡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所遭受的傷害存在過錯,應承擔50%的責任。

判決生效後,郭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經楊某申請,法院執行幹警多次做郭某的工作,郭某態度強硬,拒絕賠償也拒不報告財產狀況,法院決定對郭某採取拘留措施。面對執行法官的情理法重重加壓和震懾,郭某最終同意履行賠償義務,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8樓:匿名使用者

隨著農村建設市場也逐步繁榮,由於種種原因,建房過程中的**事故屢有發生。,雙方對責任的承擔爭議問題往往成為訴訟焦點。

一、責任主體的確定

目前,農民建房普通採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勞動力聚合在一起,組成鬆散型的建築小分隊,由一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攬活並領工,與房主談妥報酬,包公不包料,只掙工錢的模式。根據這種情況,在施工中一旦發生**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應是:工頭、房主、**者本人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二、分配責任的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及此類案件的特點,對各方責任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並輔之以公平原則。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應盡量由多方分擔責任,不宜將責任過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頭的責任

建設部2023年頒布的《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築工匠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格審定,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不得承攬村鎮建築工程。

」而目前農村的建築工匠取得縣級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者寥寥無幾,從已處理過的案件來看,大部分**事故都與安全措施不力有關。作為領工者(工頭)有責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實踐中,他們並非專業的建築隊,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裝置而盲目草率施工,領工者也很少進行安全教育。

領工者的上述過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劃分責任時,工頭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房主的責任

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無《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者即為房主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選任錯誤的民事責任。

在不同的個案中,房主還可能有其它方面的過錯。如根據約定應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裝置,而房主提供的裝置不安全等情況,均屬房主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

即使是這種情況,仍應由領工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保證安全施工始終是領工者應注意的義務,如果裝置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雖然提供了裝置,但並不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檢查,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三)**者本人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過錯還很明顯,甚至是造成其**的主要因素,這時其本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但不宜承擔主要責任,。

此類案件劃分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加公平原則。施工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有失偏頗,社會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過錯者的責任

其他有過錯者是指自己幹活不小心,給別人造成**的情況。如不小心將磚塊碰掉砸傷他人的。有時造成損害者是該建築隊以外的其他人,均應根據其過錯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9樓:黎江月

總的說是雇主對雇員負責,被幫工人對幫工人負責。具體的說得要具體情況

關於農村自建房發生的工傷事故如何進行責任劃分

10樓:愛喝粥

隨著農村建設市場也逐步繁榮,由於種種原因,建房過程中的**事故屢有發生。,雙方對責任的承擔爭議問題往往成為訴訟焦點。

一、責任主體的確定

目前,農民建房普通採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勞動力聚合在一起,組成鬆散型的建築小分隊,由一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攬活並領工,與房主談妥報酬,包公不包料,只掙工錢的模式。根據這種情況,在施工中一旦發生**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應是:工頭、房主、**者本人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二、分配責任的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及此類案件的特點,對各方責任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並輔之以公平原則。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應盡量由多方分擔責任,不宜將責任過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頭的責任

建設部2023年頒布的《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築工匠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格審定,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不得承攬村鎮建築工程。

」而目前農村的建築工匠取得縣級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者寥寥無幾,從已處理過的案件來看,大部分**事故都與安全措施不力有關。作為領工者(工頭)有責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實踐中,他們並非專業的建築隊,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裝置而盲目草率施工,領工者也很少進行安全教育。

領工者的上述過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劃分責任時,工頭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房主的責任

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無《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者即為房主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選任錯誤的民事責任。

在不同的個案中,房主還可能有其它方面的過錯。如根據約定應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裝置,而房主提供的裝置不安全等情況,均屬房主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

即使是這種情況,仍應由領工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保證安全施工始終是領工者應注意的義務,如果裝置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雖然提供了裝置,但並不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檢查,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三)**者本人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過錯還很明顯,甚至是造成其**的主要因素,這時其本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但不宜承擔主要責任,。

此類案件劃分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加公平原則。施工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有失偏頗,社會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過錯者的責任

其他有過錯者是指自己幹活不小心,給別人造成**的情況。如不小心將磚塊碰掉砸傷他人的。有時造成損害者是該建築隊以外的其他人,均應根據其過錯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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