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拜託各位了3Q

2022-03-19 04:46:26 字數 5097 閱讀 6580

1樓:卻冬

相信你在提出這個問題之前已經參考了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由於公司原因勞動者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存在過錯,可以要求公司補償。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的可以要求公司補發乙個月的工資。在程式上,你需要先提起勞動仲裁。若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是不服勞動裁決可以提起訴訟。

每個案件根據情況的不同時間不定,一般會在3至6個月左右。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簽合同了嗎,如果簽合同了,他違約了,你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要求公司賠償你百分之150的月工資,如果沒簽合同,就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仲裁,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公司沒有給我交社保,我應該怎樣維護我的權利?拜託各位了 3q

3樓:小川

你可以以公司"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3個月工資)。程式是:首先,你得向公司提出被迫辭職書,辭職書中寫明因公司"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存在違法,為此你為維護自身權益被迫辭退。

為保留提出被迫辭職的證據,被迫辭職書可以以郵寄方式寄給公司。然後就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你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以及要求為你補繳社保。

滿意請採納

公司說請假超過6天扣除年終獎,這樣行嗎?違反勞動法嗎?拜託各位了 3q

4樓:旗又琴

是連續3天嗎?看看你的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有沒有特別約定?

5樓:老懌

雖然有些不合情,但不是不合法。只要員工守則規定而且已經公布就可以這樣執行。

違反公司法第16條,是無效還是可撤銷?拜託各位了 3q

6樓:異鳴央央

近年來,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引起社會各界的爭論,法學界和實務界也是眾說紛紜,爭議的焦點是違反該條規定是否會導致相關的投資或擔保合同無效。對其的不同理解必然會影響到司法裁判的結果,故很有必要在學術上進行深入的討論。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

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事實上,公司法第十六條不能僅從規定內容上作簡單理解和判斷,而必須根據相關法理和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加以認識。筆者認為,公司違反該條規定並不當然導致相關合同無效,理由如下:

1.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並非約束合同效力的法律規範。從規範內容上看,該條規定屬於指導公司正確運作即公司權力行使的法律規範,是規範單方行為的規範。

因此,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公司行為,該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協調公司或公司權力或執行機構和股東之間的利益關係。而合同屬於雙方或多方行為,它顯然並不屬於公司法的調整物件。根據此條規定判斷相關合同是否有效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2.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不能約束公司行為的相對人,這是由公司法的調整物件決定的。從調整物件上看,公司法是以公司為規範物件的法律部門,不能約束其他民事主體。

而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而簽訂合同必然要涉及相對人,這已超出公司法的法律調整範圍。故公司對外簽訂的投資或擔保合同是否有效,應依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而不是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3.

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不能等同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行為將導致合同無效,公司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是否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呢?筆者持否定的結論。

從民法和合同法的角度理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是合同的內容或合同的形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既非內容禁止,也非形式禁止,只是對公司單方行為的一種程式要求,而不是對公司行為的禁止,充其量也僅是對行為的限制。顯然,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是不能簡單等同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據此作出合同無效認定的。

4.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不能援引擔保法相關司法解釋認定合同無效。舊公司法第六十條規定: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舊公司法第六十條規定是行為禁止,屬於強制性規範,違反此規定當然可認定行為(合同)無效。舊公司法的規定已不復存在,擔保法的解釋也就喪失了法律基礎和存在價值,不能再加援引並據此認定擔保合同無效。 5.

相對人明知公司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而與之簽訂投資或擔保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上述情形之所以會導致相關合同無效,並不是公司違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條,而是合同雙方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這也引出了另乙個相關問題:

合同的相對人有無審查公司行為的義務?筆者認為沒有,因為公司法並沒有要求也不可能對合同相對人作出這樣的要求。法律不能忽視這樣的現實:

由於種種原因,相對人在現實中往往是缺乏這種能力和權利的。但公司法第十六條是法律規定,是明示的規定,雖不針對、不約束相對人,但依一般法理,相對人有適當注意的義務。正因為如此,在明知公司違反該規定情形下還與公司簽訂合同,可以認定其與公司的行為屬惡意串通。

如果公司提供虛假的通過決議的檔案,相關合同是否有效?答案應當是肯定的,這恰恰證明了相對人的善意而不會因此而導致合同的無效。當然,這需要以合同相對人不知情為前提。

7樓:南霸天

《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條款是關於公司內部控制管理的規定,不應以此作為評價合同效力的依據。擔保人抗辯認為其法定代表人訂立抵押合同的行為超越代表權,債權人以其對相關股東會決議履行了形式審查義務,主張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不能等同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行為將導致合同無效,公司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是否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呢?筆者持否定的結論。

從民法和合同法的角度理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是合同的內容或合同的形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既非內容禁止,也非形式禁止,只是對公司單方行為的一種程式要求,而不是對公司行為的禁止,充其量也僅是對行為的限制。顯然,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是不能簡單等同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據此作出合同無效認定的。

公司的利益相關方有哪些?其各擁有什麼樣的權利或權益?拜託各位了 3q

8樓:詛咒琄

利益相關方,在我國是於2023年由中國證監會釋出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則在借鑑國外公司治理經驗的基礎上,首次明確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的概念,並要求上市公司必須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準則》第八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應尊重銀行及其他債權人、職工、消費者、**商、社群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

」《準則》還對上市公司與利益相關者的合作義務、上市公司對利益相關者權益的維護義務、上市公司對債權人的責任、職工在公司中利益的維護等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1、投資者/股東。公司負有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的責任,這是關係到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重大問題。

對股東的責任在於在一定期間內保持投資者得到滿意的回報、公司充分的內部資訊披露、遵守法律、現存規則以及國際標準、防範腐敗賄賂,還包括道德行為準則問題,以及商業原則問題。 2、雇員。公司要把雇員對公司發展的影響放在重要位置。

首先,現代公司的競爭最終都歸結為人力資源的競爭,擁有知識和技能的雇員是公司競爭致勝的決定性因素。其次,雇員的知識和技能只是一種潛在的生產力,要將這種潛力發揮出來,必須給予一定的激勵,創造適宜的環境和條件,否則會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公司對雇員的責任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在勞動法意義上保證雇員實現其就業和擇業權、勞動報酬索取權、休息權、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權、社會保障取得權等法律義務,也包括公司按照高於法律規定的標準對雇員承擔的道德責任。

3、消費者。公司的價值和利潤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消費者的選擇,這在買方市場的情況下尤其如此。公司對客戶的責任包括:

保障安全的責任、使客戶知情的責任、保障客戶的自主選擇權、保障客戶求償的權利。 4、債權人。債權人對公司的控制通常是通過法定破產程式進行的。

但債權人總是希望公司能正常運營並營利,以使其債權有所保障。因此,公司的債權人是公司的一類重要的利益相關者。公司應依據合同的約定以及法律的規定對債權人承擔相應的義務,這種義務可視為公司所承擔的社會責任。

此外,公司還對作為整體的債權人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和保證公司資產保值和增值的責任。 5、社群。這是公司以其所在社群或者所在社群的居民為相對方的責任。

公司的經營活動不僅直接影響到與股東從事交易者的利益,而且對公司所在社群及其居民亦有重大影響: 第一,公司為當地居民提供就業機會,增加居民收入。 第二,公司的生產經營直接影響當地的環境,對居民的健康產生影響。

第三,公司的擴張也會對社群居民帶來影響。這種責任通常難以在法律中作出有效的規定,一般來說更多的是一種道德上的責任。 6、環境。

環境保護包括公益性環境保護與責任性環境保護兩個方面。公益性環境保護指所有企業面對和諧社會發展、企業社會環境保護責任、合格企業公民等問題時,所必須思考的話題,企業應該在此方面貢獻自我的力量。這主要包括:

減少能源消耗、共同應對氣候變化、資助公益性環保活動、資助各類環保組織、保護生物多樣性、倡導員工增強環保意識並參與環保活動等方面。責任性環境保護是對很多直接涉及環境保護問題的企業所提出的硬性要求,是企業必須完成的環境保護責任。主要包括:

減少汙染物排放、廢物**再利用、使用清潔能源等方面。 7、社會公益活動。公司的這項責任的內容最為廣泛,包括了向社會公益事業諸如醫院、社會福利院、貧困地區等提供捐贈,招聘殘疾人、生活困難的人、缺乏就業競爭力的人到公司工作,為教育機構提供鼓勵和培養學生的各種獎學金和助學金等,舉辦與公司營業範圍有關的各種公益性的社會教育宣傳活動等等,均屬此列。

請問國慶節工廠不放假有違反國家規定嗎

1 國慶節工廠不放假違法國家規定,國慶節是法定節假日,依據勞動法應該放假。但如果該公司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每週至少休息一日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2 不上班罰款,上班也沒補償 是違法的,如果未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需要支付支付不低於工...

公司不按國家規定放假 去哪投訴,如果公司不按照國家規定放假,可以投訴嗎?

去當地的人社部門投訴,情節嚴重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 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 因訂立 履行 變更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 因除名 辭退和辭職 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 因工...

公司員工突然辭職不幹,按國家規定怎麼扣工資

要看你什麼時候辭職。按 勞動合同法 規定,勞動者辭職,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是用人單位違法,如 為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或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等違反法律規定的做法,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僅用人單位應及時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