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女方不出席可以嗎,訴訟離婚本人可以先不到場嗎

2022-03-17 16:00:11 字數 5357 閱讀 3504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出席,但是必須要有正當理由。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理由如下:

1、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委託了全權**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是由於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決當事人身份關係的案件,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自己的觀點。比如說,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是否同意離婚以及財產的如何進行分割、債權債務如何進行分擔。

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能依法公正處理。

法律依據:《民訴法》第62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如果本人確實無法表達本人意志,沒有出庭,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確的,離婚當事人更應該親自出庭應訴。

2、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即調解是審理婚姻案件的乙個必經程式。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2樓:吳濤律師

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是要出庭的

訴訟離婚本人可以先不到場嗎

3樓:離婚律師張麗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案件庭審時需要雙方本人到場參加庭審,不出庭參加庭審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其不能表達自己意思,所以由其**人出庭參加訴訟;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人簽名。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一條__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二條__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四條__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__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4樓:

您好,一般情況下是不能的。只有下列情況下對方不到才能宣判。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後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了,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在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後,才可以公告送達,才能對離婚缺席判決。

5樓:華律網

一般來說本人都是要去的,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話,必須夫妻雙方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否則不予辦理。若訴訟離婚的話,一般來說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庭,但實踐中也存在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在國外或者嚴重疾病不能出庭(比較少見),否則是必須要到庭參加訴訟的。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起訴離婚雙方可以不到場,如果一方當事人選擇起訴離婚,並不需要另一方同時到場。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實行登記立案制,並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只需要一方去法院起訴即可。

我要起訴離婚,但是對方不到場,能離了嗎, 10

7樓:茫海擺渡

沒有感情破裂的證據就不能證明感情破裂的事實。那麼對方又不到場的話(一般均需到庭),法院極有可能不判離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夫妻關係,雙方之間存在著法定的扶養義務,是不是說離婚案件的被告屬於必須到庭的被告呢?

法律把"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列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是基於特定的考慮。"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作為必須到庭的條件,我們是容易理解的;"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作為必須到庭的條件,是因為贍養、撫育、扶養這三項義務是帶有緊密人身性質的義務,且原告起訴的目的是為了要求對方履行義務。這些不履行義務的人到庭,法院可以對這些人當庭進行思想教育,讓其意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及違法性,緩和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以減少日後判決書或調解書執行的難度。

而離婚案件的雙方雖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但原告起訴的目的並非要求被告履行扶養義務,而是要求解除婚姻關係(這也必然包含著解除扶養關係)。所以,離婚案件的被告並非必須到庭參加訴訟。

如果夫妻一方因對方不履行相互之間的扶養義務而起訴到法院的,這種情況下的被告是依法必須到庭的。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9樓:上海張兵律師

離婚案件,當事人應到場參加訴訟。沒有感情破裂的證據,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則第一次起訴法院一般不判離,但6個月後第二次起訴,法院判離的可能性較大。

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到庭,法院會如何判

10樓:呆娃丶

協議離婚,是指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被告不到庭,調解將無法進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審理離婚案件,被告必須到庭。也可以委託律師辦理。

其次,審理離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為判決依據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審判人員只能聽到原告的一面之詞,無法全面客觀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實際狀況,從而極易導致錯判。因此,如果女方不到庭,原則上法院是不會缺席判離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兩年以後判離婚不管她同意不也離定了

單方申請離婚,但對方不出席,能成功離婚?

12樓:劉大來律師

對方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法官一般在第一次起訴時都不願意判離。

但半年後,以同樣的理由起訴,法院就會判的,如果還不判的話,你可以上訴。

13樓:天津市劉律師

法院可以按民訴法規定審理。

14樓:

如果沒有財產和孩子的糾紛可以缺席判

15樓:靜的窒息

被告拒絕出庭的法院會缺席審判,如果夫妻感情卻以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反之不會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6樓:匿名使用者

下面是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其中第四項是關於分居二年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對方不出庭,證明不願意離婚,你只能參照每四條了。

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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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有說清楚你們是什麼情況,不好判斷。下面是關於離婚案件的管轄規定,你可以參考。1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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