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可以,但是一般單位不會輕易把勞務合同轉變成勞動合同的,勞務合同是企業和農民工籤的用工合同,沒有養老保險,醫保是農民工醫保,每月不用扣你錢。在這方面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是一樣的,一般企業正常辭退員工要提前乙個月通知,這是勞動法規定的,不然就得給你多發乙個月的工資才能讓你立即走人。所以企業不會傻傻的和你轉化合同工的。
2樓:韓飛律師
能否換成勞動合同,主要是看與單位間存在什麼樣的法律關係。如果是勞動關係,就可以要求換成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務關係,即使換成勞動合同也沒有太大的用處。
所以,重要的是在於法律關係的認定,而不是合同的名稱。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與勞務派遣簽了勞務合同,同時還能和其他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嗎?
3樓:王元頁
可以籤和勞務派遣公司也是籤勞動合同
同時再和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如果影響前面單位工作,單位可以直接解雇《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勞動合同忽然變成勞務合同,我該簽約嗎?
4樓:戚廣利
1、如果你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就不要改簽勞務合同,公司反悔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2、為了讓步,你可以先變通,與公司周旋,先不簽勞務合同。到時候可以形成事實的勞動關係。如果簽訂了勞務合同就被動了。
5樓:重慶伍律師
不能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當初簽訂的就業協議的約定履行,否則單位構成違約,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簽定勞動合同,以最大限度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7樓:正能共享
1、就業協議就是乙個合同,應該遵守,單位如果想反悔就是違約。
2、就業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單位估計是在根據勞務派遣來用工於你。這樣你針對的就是不一樣的勞動合同主體物件了。是與派遣單位形成勞動關係。
3、建議爭取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應該守約。原協議中肯定是原單位用人,不是用工。
4、如果不想放棄、可以考慮讓步而與勞務派遣形成合同,再在該 單位上班吧。
已和一家公司簽訂合同,還能在另一家公司兼職並簽訂勞務合同嗎?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8樓:上海l律師
1、可以同時籤多個勞務合同,但只能籤乙個勞動合同。
2、很多區別,籤勞動合同的話能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的權益;勞動合同具有唯一性。
3、具體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
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9樓:法律服務
可以籤前提是不影響你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的工作,如果影響了那就肯定不行,還有就是你要看你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有沒有相關不允許你在簽訂的合同的約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你勞動合同又沒說綁在你公司上了,只要你不影響你主要的工作就沒事情。只要你勞動合同上沒有就可以
同時與兩家單位分別簽定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可以嗎
11樓:齋寄竹夫春
可以。乙個人可以籤兩個勞動合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乙個人不能同時籤兩家公司的合同的條款,但有約束企業的條款。規定了:企業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造成原用人單位損失的,要承擔責任。
一、《勞動法》的規定: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你說的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是不同的,勞務合同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協調關係,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節關係;有了糾紛勞動合同簽訂者是先去勞動局處理糾紛,勞務合同簽訂者是去法院處理糾紛。
12樓:匿名使用者
《憲法》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憲法不能直接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但可以利用法理的原則。
勞動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業餘時間,任何人不能干涉。你如果兩分工作衝突的話要承擔違約責任的,而且還有設計保密問題,如果兩家單位業務沒有重複的話就沒問題。你也可以詢問下第一家單位的意見。
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3樓:乙個著名神經病
不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
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
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
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非你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
簽了勞務派遣合同,還能與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嗎?兩者會不會衝突?
14樓:
如果兩方公司都願意,又不與前一合同衝突,那麼應當是可以再和用人單位簽合同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回答的是錯誤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58跳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即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並不衝突。鄭州李克鈺律師
我與公司簽訂了4次為期一年的勞務合同,現被解雇,公司是否應該給予賠償
問題不是太清楚,如果按照上面問題的話,你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那麼就不應該屬於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調整,而應該由 合同法 調整。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及精神,合同領域最重要的乙個原則是意思自治,那麼,在你與公司合同到期的情況下,公司是可以選擇終止合同不續簽的,並且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在合同...
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在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可以連續工齡
解除勞動關係後,單位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之後,再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工齡不連續,從你簽訂新勞動合同開始計算。當然得連續。現在在企業工齡主要兩個用途 一是連續滿10年了必須得籤無固定期限 二是若是簽訂了第二次勞動合同,再結束的時候,如果勞動者要求籤無固定期限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得同意續簽而且必須是無...
我在公司幹了近十年了,前期公司簽訂了合同現在已到期多年,我現在是固定合同關係嗎
沒有勞動合同超過一年,視為無固定期合同,可以要求單位直接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單位應該簽無固定期合同不簽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