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百事通
回答您好!我們正在為您解答這道題,我正快馬加鞭為您整理答案, 請稍候
居民由於理由充分的原因,需要申請在原戶口本上新增曾用名或者更換姓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要求,可以由本人或監護人(未滿18周歲)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視窗受理,逐級呈報審批。
需要申請在戶口本上新增曾用名,具體申請辦理的流程如下:
1、到派出所領取《要求更改戶口專案申請表》;
2、註明申請理由並附有關證明;
3、由(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或者(農村)村民委員會加註意見並蓋公章;
4、交公安戶證管理機構審批、蓋章;
5、等審批下來改戶口的交納一定的工本費用(約十五元人民幣),更換領取新身份證即可。
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凡公民申請增加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提供曾經使用過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證明材料,如職工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經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名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動的分子和其他犯罪的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理由充分的情況下,可以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戶口本新增曾用名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個人申請、還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據或當地派出所的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即可。
我的回答如果對您有幫助的話,麻煩給個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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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謇玉英熊羅
不用那麼複雜,將現在的名字填到曾用名欄內,將出生證上的名字填到姓名欄內即可。
需要在戶口本上加個曾用名需要哪些手續
3樓:民生為本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憑本人申請報告、戶口簿、曾記載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影印件並加蓋該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公民曾經使用過的姓名依據。到派出所視窗民警受理,上報審批。未滿18周歲人員,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16周歲以上公民變更姓名應出具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書。公民申請姓名變更(含曾用名),只能辦理一次(學齡前除外)。
4樓:kiss_小田
這個就需要你打通一些關係了。我那個時候就是這樣的。不費吹灰之力,而且沒用什麼手續
如何在戶口本上加曾用名
5樓:民生為本
由本人或監護人(未滿18周歲)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視窗受理,逐級呈報審批。
申請材料:
1.本人申請報告(未滿18周歲人員,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2.《戶口簿》
3.曾記載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影印件並加蓋該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4.公民曾經使用過的姓名依據。
6樓:樸闌同映菱
曾用名不是想加就加的
曾用名是說你以前曾經用過這個名字,根本不是你想的那種人家不給你加。你這種情況只能是去改名,把名字從繁體改成你經常用的那個簡體,的確很麻煩,因為公安局會讓你提交一系列證件和檔案啊什麼的,凡是牽扯到有你名字的正規證件你都要提交都要公安局改正。等你名字改了以後,你的戶口上曾用名那一欄就會是你繁體的那個名字!
7樓:
你覺得那個名字好就用哪個名字 然後把另乙個改一下 到當地派出所辦理 需要當地街道辦事處 管委會的證明 學校的不需要 。
你這樣變成曾用名是不可以的 而且以後做什麼都會很麻煩 曾用名只是方便你的資料 檔案 對你考試沒用 一切以身份證為準 o(∩_∩)o
8樓:床嗇橙
外地的可以在本地加曾用名嗎
戶口本如何新增曾用名 需要哪些手續
9樓:雪地漫步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憑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父母)申請報告、《戶口簿》、曾記載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影印件並加蓋該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公民曾經使用過的姓名依據。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分管領導審批。(未滿18周歲的人,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變更姓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末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姓名申請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請;
2、戶口本。
3、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10樓:
這個由派出所新增的!一般是在你變更姓名時就會新增上去的,如果當時沒有新增上去的,帶上戶口本回到派出所就可以幫你加上去的了!戶口本名字下面有一欄是曾用名的,自己加上去是沒有用的!
戶口本新增曾用名流程
11樓:帛採杉
你好朋友,建議你去你當地的村上出個證明,然後去鄉里蓋章然後你在去縣民政局蓋章,最後去當地派出所就可以了,
12樓: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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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由於理由充分的原因,需要申請在原戶口本上新增曾用名或者更換姓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要求,可以由本人或監護人(未滿18周歲)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視窗受理,逐級呈報審批。
需要申請在戶口本上新增曾用名,具體申請辦理的流程如下:
1、到派出所領取《要求更改戶口專案申請表》;
2、註明申請理由並附有關證明;
3、由(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或者(農村)村民委員會加註意見並蓋公章;
4、交公安戶證管理機構審批、蓋章;
5、等審批下來改戶口的交納一定的工本費用(約十五元人民幣),更換領取新身份證即可。
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凡公民申請增加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提供曾經使用過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證明材料,如職工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經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名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動的分子和其他犯罪的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理由充分的情況下,可以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戶口本新增曾用名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個人申請、還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據或當地派出所的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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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民生為本
由本人或監護人(未滿18周歲)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視窗受理,逐級呈報審批。
申請材料:
1.本人申請報告(未滿18周歲人員,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2.《戶口簿》
3.曾記載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影印件並加蓋該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4.公民曾經使用過的姓名依據。
戶口本增加曾用名需要哪些手續
14樓:百事通
回答您好!我們正在為您解答這道題,我正快馬加鞭為您整理答案, 請稍候
居民由於理由充分的原因,需要申請在原戶口本上新增曾用名或者更換姓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要求,可以由本人或監護人(未滿18周歲)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視窗受理,逐級呈報審批。
需要申請在戶口本上新增曾用名,具體申請辦理的流程如下:
1、到派出所領取《要求更改戶口專案申請表》;
2、註明申請理由並附有關證明;
3、由(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或者(農村)村民委員會加註意見並蓋公章;
4、交公安戶證管理機構審批、蓋章;
5、等審批下來改戶口的交納一定的工本費用(約十五元人民幣),更換領取新身份證即可。
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凡公民申請增加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提供曾經使用過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證明材料,如職工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經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名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動的分子和其他犯罪的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理由充分的情況下,可以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戶口本新增曾用名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個人申請、還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據或當地派出所的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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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
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
凡公民申請增加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充分。
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提供曾經使用過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證明材料,如職工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經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名字。
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個人申請、還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據或當地派出所的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
戶口本上的曾用名必須是同姓嗎
戶口本上的曾用名沒有要求必須同姓。根據婚姻法規定,孩子是可以選擇跟母親或者父親的姓氏,公民若需要辦理名字更改,是可以帶上相關資料到戶籍部門進行諮詢辦理的,而且法律上沒有強制要求申請更改名字必須跟曾用名同姓才可以進行更換。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 未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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