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的理解

2022-02-07 19:55:13 字數 3313 閱讀 2581

1樓:法律學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

2023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2月9日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已於2023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號《關於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

2樓:匿名使用者

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號《關於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此復

3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已於2023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

內容如下:

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號《關於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此復

4樓:匿名使用者

法釋[1999]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已於2023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號《關於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此復

5樓:鹽粒兒

首先,該條款是現行有效的規定,並未失效; 其次,該條款明確適用於「公民之間的借貸」之間的借貸,即民間借貸糾紛,不適用於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 再次,關於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可參照: 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其內容是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通過書面的或口頭的協議,由一方企業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借給另一方企業使用,另一方企業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歸還本金,支付利息。 關於公司之間的借貸關係,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大都認定無效。

2023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第六十一條規定: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會和其他**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202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司法解釋中所指的「有關金融法規」,實際就是指《貸款通則》。 基於上述規定,長期以來,司法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歸於無效。

合同法出台以後,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有關合同效力的解釋明確後,從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並不能當然地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從法理層面分析,借款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借貸關係實為合同關係。企業間借款仍應屬於私法調整的範疇,而私法自治是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法律標準。

因此,既然企業間借款屬於民事主體之間的「私人」行為,只要企業之間是完全自願地相互拆借,且款項**合法,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國家金融市場只有利而無害,那麼,企業間借款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綜上,不存在「公司之間借款如何規避法律規定」的問題。 但是,有關借貸利息的規定還是必須遵守的。

同時應注意以下規定: 公民將個人的錢借給企業,國家是允許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覆》中指出: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指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7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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