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中止審理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嗎,上訴期

2022-02-02 21:14:08 字數 5719 閱讀 1106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不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2樓:阿元

對法院中止審理的裁定不服,不能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對法院中止審理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只有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才可以上訴。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對中止審理的裁定不服是否可以上訴

4樓:巧公尺樂

可以上訴。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發生法定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而由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式的制度。

訴訟中止關係到當事人權利何時實現及能否實現的問題,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在審判實踐中,由於個別審判人員濫用訴訟中止彈性條款,造成一些不應當中止 訴訟的案件被中止。而訴訟中止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復議,即使當事人認為中止訴訟不當,也無處可訴。

這既 損害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又對審判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不利於提高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

不當中止訴訟的原因及情 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逃避審限約束,使個人免受追究。有的審判人員辦案作風拖拉,當發現案件審限將至,就裁定中止訴訟,逃避內部監督;二是規避 法律規定,不正當拖延訴訟。

有些案件涉及的社會關係複雜,辦案法官為迴避矛盾,同時,為防止案件超審限,應付催辦的當事人,尋找理由中止久拖不決的訴訟; 三是不能正確理解立法精神,錯誤使用中止訴訟的法定情形及彈性條款。

對法院中止審理的裁定不服如何救濟? 50

5樓:趙輝煌律師

裁定書上會註明你是否可以上訴的問題,如果不能上訴,那你只能等中止審理的理由消除才能恢復審理了。

6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被以涉嫌詐騙進行通緝,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那麼民事部份的訴訟應當中止.如果沒有關係的,可以起訴擔保人.

2.對中止審理的裁定不服,不能上訴.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明確的救濟方式,包括上訴、復議,都不能提起,這是現行民訴法的漏洞。注意,我說的是沒有明確的法定的正規途徑,但是到向上級活著同級法院以及檢察機關反映情況就不是程式規定了……

8樓:匿名使用者

三條到檢察院申請復合,檢察院可以監督法院

到更上一級法院聲辯

到人大找專管行政司法的書記投訴

9樓:た美麗de夢

向作出中止審理的法院提出復議。

裁定書上會註明你是否可以上訴的問題,如果不能上訴,那你只能等中止審理的理由消除才能恢復審理了。

如果在上訴期限內,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如果超過上訴期限,可以向作出裁定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訴或者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申訴,請求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同級人民檢察院無權對同級法院判決抗訴),還可以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對不符合中止審理條件的申請法院應當下什麼手續?

10樓:墮落之後的繁華

法院應當裁定手續。

在中國,民事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撤銷仲裁裁決;

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其中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訴訟保全和先行給付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刑事裁定主要用於解決訴訟過程中的程式問題,也用於減刑、假釋、駁回自訴等實體問題。行政訴訟裁定主要用於解決程式問題,以駁回起訴、准許或不准許撤訴以及其他由裁定解決的事項。裁定書一般以書面形式作出,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口頭裁定的,需記入筆錄。第二審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第一審依法不准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11樓:七台河李陽平

對不符合中止審理條件的申請,法院應作出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12樓:戚廣利

申請中止審理遞交法院後,法院應以裁定的方式答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法院不與受理的裁定書過了上訴期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書過了上訴期後,裁定即已經生效,當事人即使對該裁定不服的,也不可以再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沒有在十日的上訴期內上訴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即生效。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 的規定,在不予受理的裁定生效後,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應當受理,而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所規定情形的,可以選擇另行向法院提交訴訟材料,要求法院立案受理。如果符合法院受理條件的,法院仍應受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4樓:曾軍周律師

針對不予受理的裁定,如果過了上訴期,那麼就發生法律效力了。

就此案件,你可以調取新的事實和證據,形成新的訴求,重新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上訴期分別為幾天?

15樓:諾諾百科

民事判決是在判決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民事裁定是在裁定書送達後十日內。

期限都從文書送達後的第二日計算。雙方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次日起算。

如果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恰好是法定節假日,則以法定節假日後的第乙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

16樓:上海笙銘律師

1、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審結期限:

1)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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