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參照我國《土地承包法》結合我國的《繼承法》確定:
1,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2,關於分配原則以及繼承範圍,參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3,如果發生爭議,可以請第三人調解,或者起訴;
4,被繼承人承包期限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到期後由村里收回重新發包。
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1,是2023年代初期在中國大陸的農村推行的一項重要的改革,是農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轉折,也是現行中國大陸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2,「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大陸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於農村改革,農村改革的標誌為「包產到戶(分田到戶)」即後來被稱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俗稱「大包幹」)。
二,農村土地流**
1,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
2,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
3,農村土地流轉其實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2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房子是屬於ab的共同財產還是其中乙個的財產,這是首先要弄清楚的,是a的財產,那就只有bc可以繼承,如果是b的財產,那原則上就bcde平分,如果是ab共同財產就有不同的比例。當然這都是根據最簡單的情況來說的,有無遺囑也不同情況。
3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只有b和c.新來的他倆沒有繼承權
土地使用權能否繼承
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例如,在乙個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並不產生繼承問題,而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於穩定承包關係。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後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
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後在本村單獨立戶,由於其一般已經依法承包了乙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解決無地人口的土地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當然,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又沒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優先承包被繼承人的承包地。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穫的糧食、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則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時才開始繼承。
前面所講繼承的問題,主要指耕地和草地,關於林地能否繼承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允許林地繼續承包,與規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調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
林業生產經營週期和承包期長,投資大,收益慢,風險大,如果不允許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而且,承包人可能對林地作了長年、大量的投入,在剛剛開始獲得收益時去世,不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林地的繼續承包可以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承包。應當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當然,此時林地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5樓:溫柔_搎毀叨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如果不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你姥姥子女原則上不能繼續承包。除非村委會重新發包給你們
6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因為中國的土地所有權是國有,使用權是一種承包性質。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四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7樓:
林地可以繼承是出自哪一條法規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繼承?
8樓:中地數媒
土地使用權繼承 民事權利主體依法承受公民死亡後所遺留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土地使用權繼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徵:①它是一種財產權,繼承權的實現是土地使用權的轉移;②與特定的人身關係相聯絡,只有與被繼承人有血親或姻親關係或通過遺囑指定的人才可能成為繼承人;③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權的權利主體僅僅是境內外公民,國家或法人不能享有土地使用權繼承權。
即使繼承人實際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只是接受遺贈;④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繼承。
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
9樓:
1.土地使用權證不可以改成去世的人的名字。
根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文頒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26條關於「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而死人不會「直接使用」,所以土地局換證時疏於查實登記人是否是「直接使用土地的個人」。
2.如果死者生前使用某片國有土地,其死後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2023年5.
19釋出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8條:依照本條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10樓:未來法律
您好,土地使用權繼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繼承人除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外,其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得到繼承。
你最好去辦理公正及登記,登記就相當於完成公示。
11樓:夔衲
我覺得可以,
舉個例子,我們的房子一般來說有2個權利,乙個房屋所有權,第二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權。
我們知道,房屋是可以繼承的。其實該繼承也包括了該房屋的使用權。
死者埋葬土地使用權,死者埋葬土地使用權
先找他們村的書記進行交涉,如果不行,可採取法律手段。然後要找證據來證明這個是你們村的祖墳,也可說不是他家的祖墳。其次需要找人來證明你家對這塊地的使用年限。和這片地的使用權歸你家所有。再者出具他家對你家莊家的破壞程度,和田土使用造成的損失。進行辯解 原來我家地里被人埋了墳,後來她家又死人了,又要忘裡埋...
如何獲取土地使用權求答案,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什麼條件?如何理解?求答案
首先你要清楚 土地使用權 的概念,其次你要清楚你要得到那塊地方的性質,有些地是不能轉讓 出租的。然後你就和 土地使用權 人聯絡咯,你出錢買咯。資料參考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 出讓 出租 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
請問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幾種,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幾種?
在我國法院錯誤判決糾正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幾種?在我國法院錯誤判決糾正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哪幾種方式 在我國法院錯誤判決糾正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 劃撥 轉讓三種方式。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 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取得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