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希茂才
房屋拆遷:
拆遷意義
由於城市規劃和國家專項建設工程的需要,必須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舊房,在原有土地上進行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但是由於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凝結了原使用者的資金與勞動力,並且是原使用者、住戶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因而在再建設過程中,必須對原使用者、住戶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並對其進行妥善的安置。
拆房、搬遷、還建等過程中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法律關係。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許多關於拆遷補償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2023年3月***正式頒布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件》), 標誌著城市建設走上了依法拆遷的道路。
危險房屋鑑定標準
1 引言
1.1 為確保住用安全,對危險房屋的鑑定有所依據, 特制定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於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 對單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鑑定,可參考本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於工業建築、公共建築、 高層建築及文物保護建築。
1.3 本標準提及的構件,是指承重構件;提及的結構, 是指由承重構件組成的體系。
1.4 對難以鑑定的重要房屋或複雜結構, 應進行必要的測試和驗算。
1.5 構成危險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較大差異時, 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行本標準時,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2 危險構件鑑定
2.1 危險構件是指構件已經達到其承載能力的極限狀態,並不適於繼續承載的變形。
2.2 構件單位
2.2.1 基礎
a.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單位;
b.條形基礎以乙個自然間的單面長度為單位;
c.滿堂紅基礎以乙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2.2.2 牆以一層高、乙個自然間的一面為單位;
2.2.3 柱以一層高、一根為單位;
2.2.4 梁、擱柵、檁條等以乙個跨度、一根為單位。
2.2.5預製板以塊、搗製板以乙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2.2.6 屋架以一榀為單位。
2.3 地基、基礎
2.3.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載力嚴重不足, 或因其他特殊地質原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 扭曲等,並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2.3.2 地基因毗鄰建築增大荷載, 或因自身區域性加層增大荷載,或因其他人為因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並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2.3.3 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 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2.4 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
2.4.1 柱、牆
2.4.1.1柱產生裂縫,保護層部分剝落, 主筋外露;或一側產生明顯的水平裂縫,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主筋外露; 或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
2.4.1.2牆中間部位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 或伴有保護層剝落。
2.4.1.3柱、牆產生傾斜, 其傾斜量超過高度的1/100。
2.4.1.4 柱、牆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 其破壞面超過全面積的1/3,且主筋外露,鏽蝕嚴重,截面減少。
2.4.2 梁、板
2.4.2.
1 單梁、連續梁跨中部位,底面產生橫斷裂縫,其一側向上延伸達梁高的2/3以上; 或其上面產生多條明顯的水平裂縫,上邊緣保護層剝落,下面伴有豎向裂縫; 或連續梁在支座附近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或在支座與集中荷載部位之間產生明顯的水平裂縫或斜裂縫。
2.4.2.2 框架梁在固定端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斜裂縫,或產生交叉裂縫。
2.4.2.3 簡支梁、連續樑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 挑樑根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斜裂縫。
2.4.2.4 搗製板上面周邊產生裂縫, 或下面產生交叉裂縫。
2.4.2.5 預製板下面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2.4.2.6各種梁、板產生超過跨度1/150的撓度,且受拉區的裂縫寬度大於1mm。
2.4.2.7 各類板保護層剝落,半數以上主筋外露, 嚴重鏽蝕,截面減少。
2.4.2.8 預應力預製板產生豎向通裂縫; 或端頭混凝土鬆散露筋,其長度達主筋的100以上的。
2.4.3 屋架
2.4.3.1 產生超過跨度1/150的撓度, 且下弦產生裂縫大於1mm豎向裂縫。
2.4.3.2 支撐系統失效導致傾斜, 其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2/100。
2.4.3.3 保護層剝落,主筋多處外露、鏽蝕。
2.4.3.4 端節點連線鬆動,且有明顯裂縫。
2.5 砌體結構構件
2.5.1 牆
2.5.1.1 牆體產生縫長超過層高的1/2、 縫寬大於2cm的豎向裂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2.5.1.2 梁支座下的牆體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2.5.1.3 門窗洞口或窗間牆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或豎向裂縫或水平裂縫。
2.5.1.4 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5/10 0(三層以上,超過總高的0.7/100),或相鄰牆體連線處斷裂成通縫。
2.5.1.5 風化、剝落,砂漿粉化, 導致牆面及有效截面削弱達1/4以上(平均達1/3以上)。
2.5.2 柱
2.5.2.1 柱身產生水平裂縫, 或產生豎向貫通裂縫,其縫長超過柱高的1/2。
2.5.2.2 梁支座下面的柱體產生多條豎向裂縫。
2.5.2.3 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2/100(三層以上,超過總高的0.5/100)。
2.5.2.4 風化、削落,砂漿粉化, 導致有效截面削弱達1/5以上(平房達1/4以上)。
2.5.3 過梁、拱
2.5.3.1 過梁中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或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支承過梁的牆體產生水平裂縫; 或產生明顯的彎曲、下沉變形。
2.5.3.2筒拱、扁殼、波形筒拱,拱頂母線產生裂縫;或拱曲明顯變形;或拱腳明顯位移;或拱體拉桿鬆動,或鏽蝕嚴重,截面減少。
2.6 木結構構件
2.6.1 柱
2.6.1.1 柱頂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斷裂。
2.6.1.2 因腐朽變質,使有效截面減少, 柱腳達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達1/4以上。
2.6.1.3 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2.6.1.4 明顯彎曲,曲背產生水平裂縫。
2.6.2 梁、擱柵、檁條
2.6.2.1 中部斷裂;或產生明顯的斜裂縫; 或產生水平裂縫,其長度與深度分別超過構件跨度與構件高度的1/3。
2.6.2.2梁產生超過跨度1/120的撓度, 擱柵、檁條產生高度1/100的撓度。
2.6.2.3 因腐朽變質,使有效截面減少達1/5以上。
2.6.2.4 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2.6.2.5榫頭斷裂,支座鬆脫。
2.6.3屋架
2.6.3.1 支撐系統鬆動失穩,過度變形, 導致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4/100。
2.6.3.2上、下弦杆斷裂;或產生明顯的斜裂縫; 或產生明顯的彎曲變形。
2.6.3.3 上、下弦桿因腐朽變質, 使有效截面減少達1/5以上。
2.6.3.4 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2.6.3.5 主要節點,或上、下弦杆連線失效。
2.6.3.6 鋼拉桿鬆脫;或嚴重鏽蝕, 截面減少達1/4以上。
2.7 其他結構構件
2.7.1 土牆
2.7.1.1 牆體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1.6/100。
2.7.1.2 牆體風化、 硝化深度達牆厚的1/4以上:或有牆腳長度的1/4,其受潮深度達牆厚。
2.7.1.3 產生兩條以上的豎向裂縫, 其縫深達牆厚、縫長超過層高的2/3。
2.7.2 混合牆、亂石牆
2.7.2.1 牆體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2/100。
2.7.2.2 牆體連線處產生豎向裂縫, 其深度達牆厚、縫長超過層高的1/2;或牆體產生多條豎向裂縫,其縫深達牆厚、縫長超過層高的1/2。
3 危險房屋鑑定
3.1 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 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區域性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區域性危房是指隨時有區域性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為鑑定單位,以建築面積平方公尺為計量單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計數;
b.區域性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計數。
3.3 危房鑑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鑑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3.4 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 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關聯的。
a.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則應聯絡結構判定危險範圍。
3.5 在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上, 應考慮下列因素對地基基礎:結構構件構成危險的影響。
a.結構老化的程度;
b.周圍環境的影響;
c.設計安全度的取值;
d.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
e.危險的發展趨勢。
3.6 危險範圍的判定
3.6.1 整幢危房
3.6.1.1 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 可能危及主體結構,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 因牆、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產生的危險,可能構成結構破壞,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3 因屋架、檁條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整個屋蓋倒塌並危及整幢房屋的。
3.6.1.4 因筒拱、扁殼、波形筒拱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整個拱體倒塌並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 區域性危房
3.6.2.1 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 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導致區域性倒塌的。
3.6.2.2 因牆、柱、梁、混凝土板產生的危險, 可能構成部分結構破壞,導致區域性房屋倒塌的。
3.6.2.3 因屋架、檁條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部分屋蓋倒塌,或整個屋蓋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4 因擱柵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整間樓蓋倒塌的。
3.6.2.5 因懸挑構件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梁、 板倒塌的。
3.6.2.6 因筒拱、扁殼、波形筒拱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部分拱體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7 危險點是指單個承重構件,或圍護構件, 或房屋裝置,處於危險狀態的。
4 危房及危險點處理
4.1 危房需由鑑定單位提出全面分析、 綜合判斷的依據,報請市一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審定。
4.2 對危房,應按危險程度、影響範圍, 根據具體條件,分別輕、重、緩、急,安排修建計畫。
4.3 對危險點,應結合正常維修,及時排除險情。
4.4 對危房和危險點,在查清、確認後, 均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住用安全。
5 房屋危險性鑑定等級劃分
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區域性出現險情,構成區域性危房。
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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